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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获嘉 | 共赢发展未来

千年古县 和美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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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位于河南省获嘉县,位于中原城市群“豫北工业走廊”中部,处于中原城市群紧密圈、1小时经济圈、新乡市30分钟经济圈,是郑新融合的桥头堡。南距郑州国际机场80公里、东距京港澳高速20公里,京广铁路、新焦铁路、菏宝高速贯通全境,是晋煤外运、南太行旅游的重要通道。 2022年2月,经省市整合命名为获嘉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开发区规划总面积为13.15km²,包括城北、城中、城南三个片区。 2023年开发区内“四上”企业达到129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79家。初步形成了以现代化工、装备制造为主导,冷链物流、食品加工、现代家居等延伸产业的产业集群。
10890
0
11
产业园
6
厂房
1
仓库
1
研发办公
1
土地

产业情况

现代化工产业
突出重点,积极“延链”“强链”,大力发展染料中间体产业链和煤化工—涂料产业链、煤化工—碳综合利用产业链,打造以染料中间体产业链为主的现代精细化工产业集群,以煤化工—涂料产业链、煤化工—碳综合利用产业链为主的现代煤化工及下游产业集群。
生物医药产业
坚持“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以医药中间体及下游(人用药)产业为主体,积极建设兽用药和医疗器械“两翼”,不断向下游延伸产业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完善产业生态,壮大产业规模,建设特殊领域竞争力优势明显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装备制造产业
凝聚产品优势,引进同类企业,提升产业生态,重点打造汽车零部件特色产业、农用机械特色产业、阀门特色产业、高低压电器特色产业、智能电子装备产业、新能源相关设备产业、无动力游乐装备产业,推进产业数字赋能,引进做大做强智能装备制造产业。

区域亮点

区位交通优越
获嘉县位于新乡市西部,位于中原城市群新焦济产业带、豫北工业走廊、郑新产业带的结合部,是豫北地区工业发展、郑新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点和郑州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点之一。获嘉县交通优势得天独厚,铁路、公路交织成网,四通八达,距京港澳高速公路20公里,距郑州航空港试验区80公里;京广铁路、太石铁路穿境而过,纵横贯通,全县有四个火车站通往全国各地。
产业基础完善
获嘉县紧紧围绕“两个确保”和“十大战略”,立足获嘉资源禀赋,着力打造产业集群,持续推进县城提质。以中新化工、金天化工为重点的现代煤化工,以锦源化工、巨晶化工为重点的精细化工正在打造超百亿级产业集群;冷链物流和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产业初具规模,为新乡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核心区;花溪科技等一批农机装备制造产业提质转型发展,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先后落地见效。
园区特色鲜明
园区拥有中原智慧冷链物流园、中原农机装备智造园、现代化工园区、楼村精细化工园区等多个专业园区,已形成以现代化工及医药制造、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为主的产业发展体系。是新乡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核心区,“中原农谷” 新乡西部片区核心区,通过河南省应急厅“C级”化工园区复核,拥有北交所上市的全国首家农机公司。
营商环境优良
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统一评估、全程代办、承诺制等模式。推动各开发区结合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制定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聚焦关键核心指标,配合上级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定期开展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持续落实支持企业家发展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积极宣传典型事迹,按程序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基础信息

开发区级别
省级
开发区类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面积
13.15平方公里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现代化工产业,生物医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
招商方向
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及下游(人用药)产业为主体、以兽用药和医疗器械产业为“两翼”; 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产业、特色农机装备产业、高低压电器特色产业、阀门特色产业; 新材料-现代化工产业,以染料中间体、农药中间体为主的精细化工产业链,现代煤化工—涂料产业链和现代煤化工—碳综合利用产业链,打造精细化工、现代煤化工及下游产业两大产业集群;

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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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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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

高端装备制造
(2)
新材料
(2)
生物医药
(2)
企业名称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农机装备产业
企业名称
河南省德尔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汽车零部件产业

产业政策

人才引进
(1)
项目引进
(1)
政策名称
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政策摘要
《若干政策》分为人才认定、租房(购房)保障、生活补贴、技能提升(大赛获奖)补贴、中介机构引才奖励、“一站式”线上线下人才服务保障等5部分12条内容。 第一部分为实施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模式,一是试点确定程序、二是人才认定标准、三是管理机制; 第二部分为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工程,一是设立“青年驿站”,二是给予租房补贴支持,三是给予人才公寓入住支持,四是给予购房补贴支持; 第三部分为实施引进人才保障性政策,一是给予生活补贴支持、二是给予创业资金支持、三是给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支持、四是给予技能大赛获奖选手资金奖补; 第四部分为实施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政策; 第五部分为升级“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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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场主体回访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省级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按照市营商环境办《关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于1月4日启动市场主体大回访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围绕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实地调研走访、电话回访及问卷调查等形式,准确掌握服务对象对科技工作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流程设置、办事效率及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诉求、期盼,并就问题建立相关整改台账,为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全省第一方阵贡献力量。 二、工作任务 1.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 传达市营商环境办关于本次市场主体大回访活动的有关要求,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制定措施,明确任务,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会议时间:2022年1月4日-1月7日 责任科室:资源管理与基础研究科 2.梳理业务办理对象名单 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作职能,对照营商环境专项评价指标,按要求全面梳理今年以来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见附件1)。 活动时间:2022年1月10日-1月14日 责任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 3.开展问卷调查 按照各科室确定的名单,结合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内容,全面进行问卷调查(见附件2),每个服务对象填写一份调查问卷,各相关科室收集整理并汇总相关信息,报送至资源管理与基础研究科。 活动时间:2022年1月17日-1月31日 责任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 4.进行实地走访 各相关业务科室从问卷调查名单中选取部分服务对象进行实地走访,实地走访单位数量比例不得低于名单数量的1/3。重点走访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流程设置、办事效率等方面内容。各相关业务科室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认真填写营商环境实地走访记录表(见附件3),留存开展走访的照片(每家单位提供3-5张,每张照片控制在1M以内),报送至资源管理与基础研究科。 活动时间:2022年2月1日-3月31日 责任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 5.工作总结 回访工作结束后,对回访内容进行分类梳理,全面总结本次回访活动开展情况,并从各类服务满意度回访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工作建议等几方面撰写工作总结,针对性建立整改台账(见附件4),确定整改期限。 活动时间:2022年4月1日-4月8日 责任科室:各相关业务科室 三、工作要求 1.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启动了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任特约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决策、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进行监督,各科室高度重视本次活动的重要性,把本次活动列入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回访,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工作。 2.各科室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回访活动,确保办理营商环境考核指标相关业务的服务对象全覆盖,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客观。 3.各科室要充分发挥本次活动引导作用,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做好政策宣讲和现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制度,规范研发活动,帮助企业实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4.各科室要认真填写附件表格,按时间要求将业务办理对象名单、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实地走访记录表、整改台账及工作总结等材料于2021年4月8日之前报送至资管科。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须报送纸质版(加盖填表单位公章)。 附件:1.业务办理对象名单统计表 2.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3.营商环境实地走访记录表 4.营商环境评价整改工作台账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业务办理对象名单统计表 附件2 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服务事项: 1. 是否对服务态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E 2.是否对业务办理服务效率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3.是否对办理业务流程设置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4.是否对办理业务效果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5.是否对新乡市科技现有政策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6.在当前情况下,贵单位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A.研发经费不足 B.科技人才引进难 C.研究开发投入大、风险高 D.科技合作渠道不畅 E.存在技术瓶颈 F.其他(请注明) 7.贵单位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需要那些政策支持。 8. 您对办理业务工作的建议意见。 附件3 营商环境实地走访记录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走访单位名称 办理业务名称 走访人员 时间 地点 走访情况: 附件4 营商环境评价整改工作台账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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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信局发布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基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且小微企业需占入驻企业的60%以上,从业人员9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六)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工信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条 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属地工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上旬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规的; (二)被证实明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基础信息表,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测评,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新乡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3.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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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局发布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载体创新创业孵化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成长,参照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科技创新新产业、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规划与业务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培育、认定推荐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拥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9.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金额或风险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市级孵化器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 市级孵化器晋升为省、国家孵化器后,保留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依照省、国家孵化器的管理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绩效评价,不再参加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应该按照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统计系统填报数据作为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提出变更,程序为: 1.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孵化器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进行变更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 3.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4.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被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当地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县(市)、区应积极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体制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鼓励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跨国投资、跨境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的业务培训,促进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新乡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2015〕21号)废止。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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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局发布新乡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乡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市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众创空间的备案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市众创空间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培育、备案推荐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3.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4.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少于1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5.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8.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9.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申请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2.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3.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七条  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厂房等潜在场地,改建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向其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同意其备案为“新乡市众创空间”或“新乡市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市级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 市众创空间晋升为省、国家众创空间后,保留市众创空间资格,并依照省、国家众创空间的要求参与相应的绩效评价,不再参与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统计系统填报数据作为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众创空间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符合众创空间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 3.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4.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被撤销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科〔2015〕64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 《新乡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新科〔2021〕51号)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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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局发布封丘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新发〔2013〕7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封丘县科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封丘县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封丘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委,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晋位升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 第六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培育和支持创新型单位发展,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市级创新型单位。 第八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农业自主产权品种培育,奖励新审定的国家、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奖励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备案,奖励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的A类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备案成功的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提升自身水平,奖励列入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封丘县境内专利转移转化,奖励境内专利转移转化成功的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列支,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择优奖励。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奖励资金和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列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奖励标准为5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级部门通过推荐上报的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新审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通过的A类企业奖励标准为2万元,科技型小巨人备案成功的企业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奖励标准为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封丘县境内专利转移转化新产品占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纳税额。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可申请奖励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汇总,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申请奖励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择优奖励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偷税漏税等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通过后拟奖励的项目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奖励给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各乡(镇),取消该各乡(镇)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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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原阳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为切实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促进全县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发展,提高产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  2019】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19】4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生猪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调动全县生猪养殖场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逐步恢复提高生猪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生猪生产持续发展、生猪市场稳定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二、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项目资金使用按照  “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实行申报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项目扶持重点及资金安排方案 项目资金集中使用,突出扶持重点。一是支持中小型规模猪场标准化猪舍建设;二是支持生猪良种引进,对大型规模猪场进行奖补;三是支持建设洗消中心。 (一)标准化猪舍建设  60万元。新(扩)建年出栏1000头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猪舍建设每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实现雨污分离,达到节能、节水、环保要求。 (二)生猪良种引进、规模猪场奖补  267万元。用于支持规模养殖场引进良种母猪127万元,每头补助500元;安排140万元给予设计年出栏能力5000头以上、社会带动扶持能力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奖补,每场补助20万元。 (三)洗消中心建设  25万元,新建1个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标准符合《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畜禽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的通知》豫农文〔2020〕191号文件精神,补助25万元。 四、项目实施步骤 (一)  项目申报时效区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二)  项目申报程序 1、所有项目实行申请备案制,由规模养殖场提出申请并做出项目实施承诺。 2、新建猪场提交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设项目申请、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环评登记表及项目平面图。 3、良种引进提交良种母猪引进申请及引进的协议、购买发票、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等手续。 4、洗消中心提交土地使用手续、场区平面图、预算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的确定及验收 1、  根据规模养殖场申请及项目实施承诺,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按照场址符合规划和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要求,确定初选项目单位并公示。项目单位的审查和确定,按照条件优选  (同等条件下贫困村的规模养殖场优先),直到资金使用完为止。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2、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项目手续,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猪存栏量、养殖档案、产地检疫证明(有需要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有需要的)、相关财务资料等。 3、  确定的奖励扶持对象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成检查组,深入养殖场现场检查,加强技术服务和建设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年底前所有项目实施结束。 4、  项目实施完成后,养殖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奖补政策。  验收表须当场填写,做到  “两个签字”,即养猪场法人代表签字、验收成员签字。 5、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五、项目保障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国家为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奖励资金严格按照(豫财贸〔  2019〕42号)文件规定的奖励资金使用方向,专项用于全县生猪生产发展。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材料。 发现采用虚假信息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规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 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原阳县农业农村局 原  阳  县  财  政  局 2020年11月13日

原阳县政府网站 |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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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激发全民健身热情,提升体育消费意识,推动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创建工作,助力健康新乡行动,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激发体育健身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推动全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需求,让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为文明新乡、健康新乡、活力新乡建设贡献体育力量。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更趋完善,体育制造业提档升级、体育服务业提质增效、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体育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明显增加,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稳步提升,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推动新乡体育产业规模更大、结构更优、市场更活,体育供给丰富多样,体育消费愈加旺盛。 二、重点任务 (三)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依托区域资源、产业发展和体育传统等基础性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发展、优化升级的新路径。以平原示范区融创冰雪城、世界功夫中心,南太行国际户外运动基地,获嘉国际休闲体育小镇,凤凰山休闲健身综合体,卫辉唐庄航空小镇,新乡市凤泉湖等项目建设为契机,打造地方特色明显的体育产业融合体,培育区域体育产业重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体育局,卫辉市政府、辉县市政府、获嘉县政府、牧野区政府、凤泉区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南太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四)建设四大运动产业基地。以区域资源禀赋为依托,以环境容量为红线,引导冰雪、山地、水上、汽摩、马拉松、自行车等运动项目产业合理布局。依托南太行优越的山水资源,建设集攀岩、挂壁穿越、登山徒步、秘境探幽等于一体的国际户外运动基地,依托黄河、大运河文化及自然资源建设绿色康养运动基地,依托平原示范区融创冰雪项目建设白色冰雪运动基地,依托凤泉湖、凤凰山打造中部运动赛事基地。(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南太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五)精心打造体育产业品牌。顺应居民消费趋势由健身消费阶段向时尚消费阶段的转变,加快推动赛事品牌、全民健身服务品牌、体育用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挖潜南太行国家攀岩公园、登山步道、挂壁穿越,黄河、大运河文化带机车自驾,凤泉湖水上、堤岸自行车、马拉松等赛事资源,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推进平原示范区冰雪项目建设,打造中部地区冰雪之都品牌赛事;以提升群众体育品牌活动为纽带,以打造品牌赛事为重点,积极营造良好的品牌生存环境,明确品牌市场定位,鼓励体育龙头企业运用先进的营销理念,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运筹体育品牌的同步发展;扩大品牌宣传与推介,提升品牌信誉价值,全面增强我市体育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南太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六)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依托即将竣工的新乡市全民健身训练中心、平原体育中心以及遍布市县城区的健身俱乐部、社区健身站点等点线面结合、互为补充的健身服务网络,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业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丰富大众健身项目的同时,力求在健身项目布设上不断创新,积极推广水上、自行车、马拉松、攀岩、冰雪、汽摩等极限运动项目,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元化的体育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文旅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七)努力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突出体育竞赛表演业在带动更多运动项目进入职业体育市场方面的作用,大力引进足球、乒乓球、篮球、网球、羽毛球、游泳、水上、草地掷球、攀岩、汽摩等国内外有影响的单项赛事。着力开发各类体育项目业余联赛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城市特色并能在国内外形成持久影响力的传统赛事、品牌赛事。扶持竞赛表演业的市场主体,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承办高水平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培育体育竞技表演公司,实现办赛形式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竞赛组织专业化,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形成与体育互相促进,交融发展的良性格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八)发展壮大体育健身培训业。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努力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和城区“10分钟健身圈”。推行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制度,培养健身技能,增强体育消费粘性,激活健身培训市场,鼓励各类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开展各类体育培训活动。依托我市被列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的优势,推动足球特色学校建设,鼓励和规范青少年足球和业余足球培训业发展;依托中小学延时放学和研学教育活动,积极推广中小学生喜爱的体育健身项目,推动每名学生熟练掌握至少1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推广广播体操等工间操健身活动,培养终身运动习惯。(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人社局、市直工委、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九)提升体育服务业比重。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到2025年,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5%。加强体育服务业质量监测,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十)实施“体育+”行动,促进多业融合发展。一是推动体医融合发展,鼓励医院培养和引进运动康复师,开展运动促进健康指导,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将相关指标纳入居民健康体检推荐范围;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推广科学健身,提升健身效果;加强针对老年群体的非医疗健康干预,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健身活动。二是鼓励体旅融合发展,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规范和引导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将登山、徒步、攀岩、汽摩、冰雪、水上、草地掷球等体育运动项目作为发展体育旅游融合的重要方向。三是加快体教融合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延时教育和竞赛提供指导。鼓励各地将体育基地、运动营地等纳入青少年研学基地;完善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体系,支持学校与体育部门建立运动员共同培养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文旅局、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体育局) (十一)鼓励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依托获嘉国际休闲体育小镇、凤凰山休闲健身综合体、卫辉唐庄航空小镇、平原示范区融创冰雪城等建设一批体育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良好的综合体项目,稳步推进建设一批规划科学、特色突出、产业集聚的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并积极争创国家级体育特色小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智慧体育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优势,建设融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健身指导、场馆介绍、场地预订、在线结算、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智慧化体育平台,打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载体,全面提升我市体育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政务大数据局) (十三)加快发展冰雪产业。依托平原示范区融创冰雪城项目,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3亿人上冰雪活动目标,积极推动冰雪项目进校园落地,促进冰雪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文旅局,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协调推进相关产业发展。依托体育主体产业的溢出效应,逐步建立起体育竞技、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咨询等链式发展的产业集聚。推动体育产业与旅游会展、文化创意、传媒影像、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互动共赢,带动我市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创意、体育影视、体育康复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形成结构完整、内容丰富、功能互补的体育产业体系,实现体育产业与城市经济生活各领域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三、政策措施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引导资金,用于扶持社会资本投资体育健身场馆建设,满足群众健身对场馆设施的不同需求,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实施税费支持政策。体育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电气热的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体育局) (十七)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企业上市、政企银互动平台建设、担保体系建设、引入风险投资与民间资本等诸多方式,形成多主体多渠道资本投入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增强银联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加大与体育相关的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的创新升级;对于首次发行上市的体育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市政府上市奖励和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 (十八)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建设中,推进《新乡市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布局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城市和乡村的荒地、闲置地、公园、林带、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试点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最终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的全面开放。市内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2m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2m的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实现“三同时”;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健身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限时改造完善,使市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健身场地和设施短缺的矛盾得以根本性缓解。(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学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应保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师生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 (二十)深化体育制度改革。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发展潜能。积极推进管办分离、政社分开、购买服务工作,赛事活动逐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面向体育社会组织,对承办市及以上级别赛事活动的单位,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和社会影响等情况给予赛事投入适当财政资金补助,调动社会单位参与赛事活动承办的积极性;二是改革大型体育赛事由政府出资的传统运作机制,逐步采用市场手段筹集资金、配置资源,提高赛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完善监管服务机制。加强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建立跨部门的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或例会制度,开发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许可预受理系统,为赛事活动承办方申请许可提供便利。逐步完善体育市场的服务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我市体育市场与产业发展的供需信息。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使体育产业统计工作实现常态化,建立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综合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安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加强对体育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育产业工作领导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运转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把体育产业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布局、重点突破,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做到思想重视、责任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实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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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抢抓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机遇,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促进消费升级、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作用,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乡乡村旅游品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抢抓乡村振兴战略机遇,强化规划引领,丰富产品供给,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乡村旅游环境,推进乡村旅游向规范化、差异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努力把乡村旅游培育成为全市文旅产业新的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全市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业态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品质明显提升,游客满意度大幅提高,形成空间布局合理、产品特色鲜明、服务管理规范、产业体系完善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着力构建太行山乡村风情体验区和山前生态田园休闲区、沿黄农林科技休闲区和环城1小时近郊乡村休闲区的“两区一环”空间格局。到2025年,培育创建50家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20家星级民宿,50个乡村旅游特色村,8个休闲观光园区,8个特色生态旅游示范镇,真正实现以游兴村、以游富民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乡村旅游规划体系。编制全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旅游民宿发展规划,以旅游民宿为重点,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多业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乡村旅游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规划批复后,要及时将规划成果提交同级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市文旅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供给。一是发挥辉县市深山区、卫辉市狮豹头乡景区流量积聚、太行民居风貌保存完整,以及沿黄河县区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知名民宿品牌和战略投资商,提升创意设计水平,高起点打造“南太行民宿”和“黄河民宿”等民宿集群品牌。二是积极培育辉县市张泗沟村、卫辉市小店河村和定沟村、原阳县水牛赵村、封丘县小城村等一批资源禀赋好的旅游村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乡村旅游景区。三是支持原阳鹿岛房车小镇、水牛稻田园综合体、平原示范区北岸庄园、未来花果园、获嘉同盟古镇、辉县西厢小镇等建设,打造一批服务郑州客源市场的乡村休闲度假项目。四是依托本地自然、文化等资源,强化特色旅游产品开发创新,实施“牧野好河山,小村多上品”行动,大力开发农家美食、民俗体验、休闲健身、生态康养、农民书画、摄影写生、乡土特产等本地优势旅游产品。(市文旅局、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改善乡村旅游发展环境。一是完善交通配套设施。解决景区连接线“最后一公里”,加快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网建设,提高乡村旅游景区(点)公交线路通达率,强化乡村旅游交通保障。二是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在全市乡村旅游景区(点)设置统一的导览图、旅游标志等标识标牌。鼓励支持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民宿)在通往其主要道路上设置旅游交通标志。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游客接待、停车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设施和通信、消防、医疗、文化等基础条件,先期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文化体验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舒适性。三是推进乡村旅游环境整治。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地貌、民风、产业等特点,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乡村环境“硬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提升改造工作。实施乡村湖面、河道、溪流等水域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对于景区周边的乡村,可以按照与景区风格相适应、与旅游要素相配套的要求,着力治理餐饮业污染。同时,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四是加快乡村旅游智慧建设。依托河南省智慧旅游开放平台,统一发布乡村旅游资源信息、产品信息等,为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推动知名线上旅行商与乡村旅游企业合作,逐步实现信息智能推送、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互联网服务,完善导游、导航、导厕、导览、导购等智慧旅游服务,推进乡村旅游服务、管理、体验智能化。(市文旅局、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大数据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通管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强化乡村旅游品牌推广。一是加大宣传推广。立足新乡,挖掘郑州、开封等近程市场,瞄准中产客群,线上线下联动营销,讲好新乡乡村文化故事。二是举办乡村旅游节。支持县(市、区)策划举办乡村旅游节、美食节、采摘节、民俗文化节等节庆活动。通过旅行社与乡村旅游景区(点)互动,组织乡村旅游专题活动,实现以节促销、以节促游和以节富民的目的,不断增强乡村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三是推出精品线路。以公路交通为主线,依托南太行和黄河滩区等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组合贫困地区乡村旅游精品项目和要素,打造乡村自驾景观廊道,推出一批精品乡村自驾游线路,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四是探索周末休闲游。利用城市居民休闲消费新特点,设计周末乡村旅游产品线路和营销主题,组织旅行社开发“城市人乡村游”“周边省市游客乡村游”活动,把乡村旅游景区(点)变成“城市居民的后花园”、“学校的实践基地”和“社区的活动中心”。(市文旅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提升乡村旅游品质水平。一是提升乡村旅游规范化水平。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民宿发展意见或管理办法,规范旅游民宿发展。规范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鼓励发展有特色的乡村民宿餐饮强化乡村旅游行业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品牌意识,规范物价,确保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二是强化乡村旅游市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对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消防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乡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完善乡村旅游行业信用体系,主动向社会公示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推动乡风文明教育,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文明素质。三是培育乡村旅游人才队伍。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领头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发挥新乡高校多的优势,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乡村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整合高校专家和文旅产业精英力量,提供项目策划、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商品研发、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为乡村旅游提供智力支撑。(市文旅局、发改委、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进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一是指导文旅企业通过安置就业、土地流转、输送客源、定点采购等方式,带动周边贫困人口脱贫。主动对接寻找旅游扶贫对口帮扶合作单位,积极争取帮扶单位加大对贫困地区旅游项目建设、游客输送、人才培训、产品推介等帮扶工作力度。二是持续打造“脱贫攻坚文旅行精准扶贫献爱心”文旅扶贫品牌。着力打造多条特色突出、扶贫效果显著的乡村旅游扶贫线路,指导旅行社策划开展行业扶贫专线的踩线推广。三是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托当地特色乡村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特色商品。引导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转化为旅游纪念品和特色商品。依托辉县山楂、决明子,卫辉卫红花,封丘金银花、树莓等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乡村旅游项目,以消费者体验式生产作为途径,做特二产深加工,做优三产服务,从而带动农产品的溢价销售。(市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强化统筹协调、整体联动,制定出台系列奖励、扶持政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发展摆到重要位置,营造各方支持、广泛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市、县、乡、村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二)整合资金投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以乡村旅游为主体的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生态、旅游等各种涉农资金,依法合规推进资本平台与品牌企业合作,加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乡村旅游特点的金融产品,建立新乡市乡村旅游整村授信信息平台。支持乡村旅游企业依法合规发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模式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政策扶持。推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0〕18号)各项扶持政策尤其是乡村旅游用地保障措施落实落地。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乡村旅游综合服务站(点)、集散中心、休闲驿站、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划拨建设用地。对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实行点状供地政策,鼓励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该类设施建设用地可不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支持以出租、合作方式盘活集体、个人闲置房屋、宅基地等资源。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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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新乡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称医保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建成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主导推进,市、县(市、区)分别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业务经办、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统筹考虑各县(市、区)政策待遇标准等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协调性。 (三)强化风险共济。按照基金统一收支、经办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增强基金互助共济作用,提高医保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划入办法等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等政策。 (二)统一待遇标准。落实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支付政策;执行统一的普通门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住院医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编制基金预算,下达各县(市、区)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年度终了,按规定编制基金决算。加强对基金运行管理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和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目标考核,确保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四)统一经办管理。加强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推进医保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促进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可及。 (五)统一定点管理。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申请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评估规则和工作流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签订管理和协议执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统一信息系统。按照上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统一安排部署,构建全市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满足基金统收统支管理要求;执行统一的政务数据编码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满足工作需求。 四、方法措施 (一)明确市县两级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市级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保障、基金管理、医药服务、业务经办、信息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县级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市级下达的基金征缴、支出和安全管理目标任务,负责本区域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监督管理及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管理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 (二)梳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实市级统筹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要认真总结和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梳理归并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三)摸清基金底数,明确缺口解决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前,重点摸清基金底数。市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调研了解各县(市)基金运行情况,为完善基本政策提供依据。市和各县(市)审计部门对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全面审计和清算。经审计后,各县(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将剩余累计结余基金统一归集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一个预算年度内,各县(市)完成年度收支计划,如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通过结余基金补足;结余基金不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基金缺口市、县级政府分担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级统筹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自行解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时间节点,分类妥善处理。对财政历年拖欠医疗保险费(含原改制企业欠费和财政兜底未到位资金、按规定应当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生育保险等),要制定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清缴。医保经办机构要妥善解决历年拖欠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合理费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建立做实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市级统筹相关工作。在实施市级统筹的过程中,各县(市、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市级统筹工作,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市级相关部门要将本实施方案对口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探索推进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垂直管理。 (二)密切协同配合。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及时出台有关基金筹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强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调整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及时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征管职责,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指导县区开展市级统筹工作,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引导各方面自觉支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 件 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瑞霞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邓国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祥聚 市医保局局长 成 员:谢现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宇红 市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牟振斌 市审计局二级调研员 郭明春 市医保局副局长 孙继青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志勇 卫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韩颜灏 辉县市政府副市长 祝显成 新乡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石如意 获嘉县政府副县长 杨冬军 原阳县政府副县长 付英民 延津县政府副县长 张景华 封丘县政府副县长 姬 泓 卫滨区政府副区长 李 炜 红旗区政府副区长 刘东慧 牧野区政府副区长 丁文广 凤泉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贾祥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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