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淮数字创新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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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淮数字创新创业园
0.8元/㎡/天
租金
48.00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
详细地址
淮安市枚皋路4号2栋楼
园区配套
食堂
宿舍
便利店
公共交通
停车位
充电桩
公共会议室
报告厅
王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3897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苏淮数字创新产业园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园2幢(淮安软件园二期)内,重点围绕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数字文创、数字金融、数字信息技术” 等五大产业赋能,整合全省数字经济产业资源,建设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数字人才实训中心和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着力打造淮安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高地。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 生物医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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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信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国网淮安供电公司 2022年7月26日 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工业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的培育、认定、激励及其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每年实施认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标杆企业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绿色标杆企业实行星级认定。根据企业绿色发展成熟度,划分为三至五星3个评价等级, 并建立绿色标杆企业培育库。其中:达到三星级标准择优认定为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达到四星级标准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达到五星级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能源管理机构,有开展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企业有较高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并建立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培育。企业对照《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星级标准》开展自评价,达到入库标准的,可以提交《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县区工信部门,经审核后列入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培育库,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八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申报。入库企业根据《淮安市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评价导则》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县区工信部门。 县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申报通知要求推荐到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确认,评估确认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达到三星级要求的企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信用审查、公开公示等程序,择优认定为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并公布。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新获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以下统称为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在申请节能减排资金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方面优先。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符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豁免办法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停产、限产。 第十二条 对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合理安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内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国家、省级组织的专项检查除外)。 第十三条 对市级以上绿色企业提供”供电+能效提升”增值服务。经确认属于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的,由供电公司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免费出具能效分析诊断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原则上从市级绿色标杆企业中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标杆企业须对近三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认定表,报当地工信部门初审,市工信局组织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第十七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工信局申请调整。已获批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的企业,参照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1. 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星级标准 2. 淮安市绿色 标杆企业建设计划书 3. 淮安市市级绿 色标杆企业评价导则 4. 绿色标杆企业自评价报告 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附件1-4.zip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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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洪泽区2020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

根据省卫健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5〕21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20〕5号)文件精神,洪泽区2020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培养对象及数量 户籍在洪泽区的并志愿从事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符合国家高考政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本科生2名、专科生4 名。(具体详见《2020年高考志愿填报手册》) 二、培养院校、专业及具体名额 5年制本科: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临床医学专业1名;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预防医学专业1名。 3年制大专: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业3名;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预防医学专业1名。 三、培养工作流程 1.定向招生录取: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在本二批次录取,录取时间计划为8月下旬开始;专科层次的在专科批次录取,录取时间计划9月上旬开始。 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入学前需与洪泽区卫健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与培养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培养院校参加并完成学习,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除外)。 4.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洪泽区卫健委报到,在基层医疗卫生岗位就业并至少服务满6年,期间须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计入基层服务年限。 四、免费培养政策和使用政策 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生活费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助学金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及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户籍不迁出,仍保留在洪泽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因疾病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延长学业时间的,应事先征得洪泽区卫健委同意,并向培养院校提交申请。 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洪泽区人社局、卫健委当年组织的基层医疗机构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进编定岗,并按考试考核成绩等依次选择工作岗位。未能通过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进编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由洪泽区卫健委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聘用到镇村相关医疗岗位就业,在服务期内只可参加洪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岗位的落实工作原则上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三个月内完成,毕业生须在明确岗位后一个月内到岗工作。 4.以下情形将视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按照与培养院校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书规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应退还培养院校发放的生活费并补交学费和住宿费。 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有3门课程不及格且补考不及格或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未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除外)。 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服务时间未满6年。 4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未能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5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基层就业后两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均未能取得执业资格。 5.对于发生违约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和我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考试。按照《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其有关违约事实将会被列入不良信用信息。 五、政策咨询 有意向填报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志愿的学生和家长,需了解相关政策,请咨询洪泽区卫健委医政科。联系人:杨丽,联系电话:0517-80921007。 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洪泽区2020年度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doc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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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淮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保障要素供给、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人员就业,帮助中小微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投放。加快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的重要防护物资或生活必需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商贸服务、交通运输、休闲农业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他暂遇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2020年确保全市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国有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3.减轻企业税负。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场地)及政府主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第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2和第3个月房租。对配合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的经营户,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房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6.实行水电气费用优惠。鼓励水、气等经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免收违约金。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淮安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稳岗就业 7.实施稳岗政策。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返还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无需企业申请,直接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8.支持企业用工。做好线上招聘服务,满足企业招工和劳动者求职需求。对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实时精准对接服务,确保满足人力资源需要。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企业扶持 9.加大投资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疫情防控用品调拨计划的企业,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助,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给予期限一年50%的贴息,对防控疫情期间企业生产发生的水电汽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0.加强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当年实缴保费给予50%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加快资金兑现。加快今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兑现速度,力争上半年拨付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帮助信用修复。对企业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线上指导企业提供材料,线下邮寄补交材料的信用修复流程,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上报,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3.完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惠企直通车”、“企业服务日”、“政务服务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平台作用,及时会办解决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融资支持、用工保障、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精准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涉及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市各相关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园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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