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新材料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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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元/㎡
售价
18元/m²/月
租金
14400.00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详细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58号
园区配套
食堂
宿舍
便利店
公共交通
停车位
充电桩
公共会议室
史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4309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园区位于林盛街道,北至四环路,南至达连屯,西至沈大高速公路,东至青州街,规划占地面积9.6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2.53平方公里。突出“政产学研用”方向,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化出让,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芯片半导体、战略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园区内基本实现“七通一平”。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新材料-新材料;

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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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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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企业

新材料
(1)
其他
(3)
企业名称
有色金属研究所
所属赛道
有色金属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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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财〔2024〕14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5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358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牧发〔2024〕1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目标通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使用良种猪精液,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加快生猪品种改良,稳定生猪产能,保障市场供应。二、补贴范围生猪良种补贴范围为新民市辖区内(不含禁养区)。三、补贴对象及条件2024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公猪场不予补贴。补贴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等优良猪品种,猪精液来源要符合《畜牧法》相关规定。补贴对象的规模标准(能繁母猪存栏头数)为1头(含1头)以上养殖场(户)。四、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补贴资金额度256万元及申报、核实后拟补贴的能繁母猪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辽宁省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上限80元的规定。五、项目实施(一)制定方案。 2024年10月8日前制定本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二)补贴申报。2024年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依据补贴对象及条件如实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填写附件1(一村一表)和附件5(每场(户)一份),并提供能繁母猪照片等佐证材料,整理后上报新民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三)数据核实。2024年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养殖场(户)申报使用良种猪精液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凭证留存归档,最终核实结果填写附件2上报新民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核实时生猪养殖场(户)应提供配种记录或购买猪精液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核查人员录制核实视频、拍照核实照片等;核查人员检查生猪养殖场(户)提供的凭证材料,对核查影像等归类存档。(四)数据抽查。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乡镇(街道)上报的核查表(附件2)组织新民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对核查数据进行抽查。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查2个行政村。被抽到的村按照申报户数的20%的比例逐户现场核实,抽查结果填写附件3。如果抽查时发现核查数据有误,乡镇(街道)需重新对本辖区内所有申报户进行核实。(五)结果公示。2025年1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将补贴养殖场(户)的名称、补贴能繁母猪数量、拟补贴金额等内容在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六)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核实结果及时报新民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做好项目监督检查;新民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承担项目技术支撑责任,负责项目抽查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乡镇(街道)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二)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公开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包括实施目标、补贴范围、补贴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辖区内养殖场(户)普遍知情,确保项目公开透明。(三)加强项目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辽宁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21号)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从2024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报送实施进度表(附件4),并及时建立生猪良种补贴工作和资金发放档案。(四)做好项目总结。2025年1月15日前,市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绩效报告、项目补贴汇总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告中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附件:1. 2024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数量申报表 .doc 2024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数量核查表.doc 2024年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数量抽查表.doc 月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进度统计表.doc 承诺书.doc 新民市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doc 新民市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技术指导小组.doc 新民市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抽查小组.doc

新民市人民政府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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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北新区2025年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项目入库实施方案的公示

链接: 中国中央政府网站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和平区人民政府 沈河区人民政府 铁西区人民政府 大东区人民政府 皇姑区人民政府 浑南区人民政府 于洪区人民政府 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新民市人民政府 辽中区人民政府 法库县人民政府 康平县人民政府 沈阳市各区县政府网站

沈北新区人民政府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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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要求,大力推动《“数字沈阳”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和东北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1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对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 5.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3年内限获奖励1次。 6.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鼓励各地区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年阶段性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给予补助。 7.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 9.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促进数据资源开发 11.加快数据流通和应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并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按照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事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12.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股份合作、联盟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培育等年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对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 15.支持工业企业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及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17.支持农业农村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重点组织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六、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 19.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对参加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对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经事前核实备案后,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2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与现行其他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兼得”原则,同一事项就高享受1项补助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他促进产业发展的同类补助政策。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1:1分别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中,第6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区建设相关政策,考虑到运营达产期较长,有效期延至5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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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3月17日沈阳市第二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突出“三个示范”“两个表率”,奋力推动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九、市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市长离沈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离沈期间,由互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沈阳。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以“价值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突破口,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市司法局要会同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重要的报市长审定;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机制,增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了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等载体,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三、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意诉求平台建设,提升办理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政府效能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定期督查、核查复核、督促整改、通报或专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研究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市政府议事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二)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市政府议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市政府领导要求确定。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成熟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会议要充分准备,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提出、谁定密”“谁定密、谁管理”的原则,由议题汇报部门负责确定会议文件密级。定密文件须打码印刷、按号发放,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会后收回销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履行手续,经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 减少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陪会,通知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市长批准。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统一办理。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由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一致后,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当如实说明缘由,并做好对接跟踪。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无修改意见的也要书面反馈。 五十三、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知会相关市领导。重大事项须报市长签批。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拟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运转规则呈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区、县(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上级已公开发布或发至县团级、照抄照转、无结合实际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一律不发;没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以及清理退出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文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文件起草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保障文件发布解读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文件实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保障文件清理及时、规范、准确。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省级会议或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沈出访、出差和休假,要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沈外出,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五、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七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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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局关于废止《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公示

《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起至今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沈人大发[2021]5号),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现就废止《条例》事宜公示,为期30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4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顾兴,电话:22721513) 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2002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拥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应当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技术性收入或者科技产品销售收入; (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参与公开项目竞标; (二)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国家和省的有关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以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申请计划立项、成果鉴定、评奖、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三)确保必要的研究开发投入; (四)开展经常性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技术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择优扶持,对重大专利实施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对重大发明专利的维护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自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其内部职工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产权的合理流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规范、公开、便捷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引导国内外资本所有者在本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扩大民营科技贷款担保资本金规模。鼓励担保金实行公司化运作,提高担保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为民间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信用评价创造条件。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等进行评价或评级,信用等级可以作为科技立项和信贷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可以建立专项资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其择优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用于孵化中小科技企业的创业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需要,予以信贷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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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 为加快构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重大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市场激励机制和产权安排机制作用,紧密结合沈阳建设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定位,以产业引领和需求为导向,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打造东北区域知识产权高地为目标,加快构建具有沈阳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为推动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引导,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着力培育知识产权运营市场,释放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活力。 2.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充分利用国家、省、市资源,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横向联动、纵向协同、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3.对标对表、突出特色。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实际,对标对表全面落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构建具有沈阳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4.资金统筹、强化绩效。制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力争通过3年努力,围绕沈阳产业和经济发展需求,构建起要素完备、体系健全、运行顺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运用和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数量年均增幅20%以上,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幅40%以上;以2018年为基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和项目数年均增幅30%以上;支持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成功转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单以上,促进高价值专利组合融资。 ——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支撑作用日益突显。实施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5个以上;打造2个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商标品牌;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地理标志产品产值显著提升。 ——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增强。200家以上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基础较好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建设;实现专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累计覆盖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实现市场主体商标布局和品牌培育水平显著提升。 ——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功能日趋完善。建设1家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培育3家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打造5家以上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1.培育高价值专利。制定专利质量提升扶持政策,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依据专利导航研究成果充分布局,以运用为导向,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价值显著的高价值专利,优选高价值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2.培育区域商标品牌。支持高端装备、现代农业等产业集群发展,打造2个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区域商标品牌;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商标品牌公益调查和宣传推广,提升沈阳商标品牌知名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3.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形成市级(含)以上地理标志地方标准3项。鼓励地理标志使用,国家备案的用标企业达到30家。鼓励地理标志持有人、使用人利用展会、电商等多种途径,拓展地理标志营销传播渠道,促进产销对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4.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试点。制定《沈阳市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认定20件以上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大扶持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实施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促进工程。 5.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制定专利导航项目政策,聚焦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6项,企业运营类导航11项,打造5项国家专利导航示范项目。鼓励服务机构和产业(企业)共同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做好专利导航项目的指导和评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6.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开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于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运用专利技术快速许可模式,减收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降低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支持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推动驻沈高校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加大连“专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平台活动,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创新与转化中心、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7.推进专利与技术标准有机融合。支持创新主体将专利布局与标准研制协同推进,实现专利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培育立项或发布涉及自有知识产权专利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少于1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优化工程。 8.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推动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到2022年通过贯标认证的单位达到200家、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达到100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9.实施专业知识产权托管。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3年累计覆盖中小企业10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10.建立实施科学统计制度。开展地理标志统计监测,建立沈阳市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全面调查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状况。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统计制度,及时统计和发布产业增加值。[牵头单位:市创新与转化中心、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1.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出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服务管理办法》,规范联盟运行。在我市优势产业推动组建5家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赋能工程。 12.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动商业银行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列信贷计划和放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3%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完善质押融资配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重点给予支持。探索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开展专利、商标混合质押,扩大质押融资规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13.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依托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围绕重点产业挖掘核心高价值专利,选好底层基础资产和发行主体,确定发行模式,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1单以上。[牵头单位:浑南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金融发展局] 14.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和工具。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进行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与整体经营情况。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分担知识产权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五)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提质增效工程。 1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建设。做好载体基础设施建设,载体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政策,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低于30家,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一平台、多中心、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实现入驻和迁出的动态监测与管理,提升入驻机构质量。[牵头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搭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确定浑南高新区作为运营服务体系核心承载区,整合全市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打造线上、线下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实现基础数据集成、信息整合发布、成果展览展示、项目对接交易综合服务功能。优选服务机构负责平台运行,培育区域服务业态,丰富平台功能。[牵头单位:浑南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挥东北大学等驻沈高校的作用,引导和推动区县(市)围绕各自优势产业,建设3家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具体产业运营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功能整合实现运营中心的独立运营。[牵头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18.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制定品牌服务机构培育计划,鼓励优秀机构争创国家、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新增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5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恶意商标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利、商标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普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协会,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0.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师队伍建设,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强化驻沈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推动服务机构与高校共建大学生知识产权实训基地。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争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挂沈阳市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牌子,负责工作的推进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动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产业、金融等政策的融合,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落实资金配套。出台《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供配套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绩效考评。建立工作统计、监测、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以市场化方式使用的资金比例不得少于40%”的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政策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营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浓厚氛围,推动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文件链接: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政策解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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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工园区发展,从源头上降低化工园区安全环保风险,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0年年底,制定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完善率达到100%,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视频及数据感知信号接入系统平台率达到100%,建立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完成29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年底,制定完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铁西区政府制定发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实现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控制在C级以下。建设智慧应急、智慧环保信息系统平台,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要求,铁西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1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年底前,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控制在C级以下。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对化工园区规划环评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储存的化学药剂品种和储量是否与环评报告一致)、自动监控设施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确定是否保留化工园区定位。 2.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停车场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完善情况开展排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化工园区要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明确化工园区内每个企业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门,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盲区。化工园区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2020年年底前,化工园区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形成管委会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 4.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健全完善化工园区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化工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每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建设化工园区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编制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铁西区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化工园区要集中储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环境应急物资,建立专业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 5.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2022年年底前,化工园区要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基础设施安全环保风险的监控预警,建立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铁西区政府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化工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各地区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时整改或严格完成搬迁改造节点目标。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水平要求。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底数,强化车辆及人员资质管理。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措施,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确保运输安全。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整治、督办清单。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地区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各地区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各区、县(市)政府要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 (三)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1.严格化工园区准入。2021年年底前,制定完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铁西区政府要会同审批部门全面组织化工园区评估,在国家出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前,先期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等执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严格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控制。 2.提高化工项目质量。2020年年底前,化工园区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1年6月底前,铁西区政府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制定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准入标准,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至化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地。 3.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对进入化工园区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环保监管。 4.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审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5.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压实化工园区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企业具体层级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区、有关部门在10月中旬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全面排查和风险分级,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化工园区及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建立完善“四个清单”。12月底前,隐患全面清零。各地区将“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经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各地区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四个清单”,完成化工园区一体化、封闭化管理等整治节点任务要求。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将化工园区及园区内1-2家企业培育为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示范园区、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应急、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突出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园区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园区评估分级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估处置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挂图作战。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区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协调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抓好督导评估。各地区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每月19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分片督导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督查结果适时在全市通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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