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收藏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香河智能制造产业园
面议
售价
面议
租金
19050.00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详细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河机器人小镇
园区配套
食堂
宿舍
便利店
公共交通
停车位
充电桩
公共会议室
赵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3826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规划面积12.7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机器人、智能设备等高端制造业。目前,机器人小镇已签约企业153家,其中入驻企业148家,已投产企业138家,包括全球最大的机器人焊钳制造企业德国尼玛克公司、全球最大机器人末端执行工具设计研发企业美国ATI公司、全球机器人“四大家族”之一的安川都林公司等一批全球业界领军企业。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高端装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关键基础零部件、机器人核心零部件、集成、无人机;

入驻要求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要素成本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产业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
物流中心

重点企业

高端装备制造
(1)
企业名称
美国ATI公司、晶创铭盛、星和众工机器人、大正华嘉
所属赛道
智能制造

周边配套

暂无内容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搜索
重置

廊坊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廊坊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有关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围绕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农民稳定增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12号),制定了《2022年度廊坊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发布。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申报工作。 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报及推荐审核项目通过登录“廊坊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lf.gov.cn/)——“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平台”——“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在线操作。用户注册、项目申请书填报、单位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等过程,具体详见“廊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单位网上申报起止时间:2022年5月8日~6月6日 归口网上推荐审核截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 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6月14日 联 系 人:王琦玮 联系电话:5212185 附件: 1.2022年度廊坊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廊坊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汇总表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2022年度廊坊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号)、《关于持续深化“四个农业”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廊政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都市城郊型农业和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熟化转化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应用前景好、经济生态效益高的农业科技成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二、支持重点 重点领域一:现代特色种业创新 优先主题一:特色农作物新品种 重点支持节水小麦、高产玉米、“双高”大豆、蔬菜、食用菌等特色农作物新品种的种子规模化繁育与示范。 基本要求:新品种应当是2019年以后(含2019年)通过审定、鉴定或得到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品种,品种应当有明确的创新内容,符合廊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 绩效目标:新品种要形成种子(种苗)繁育技术体系和配套栽培技术规范或标准,建立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栽培示范基地。 优先主题二:特色畜禽新品种 重点支持具有特色的生猪、蛋鸡、奶牛、肉牛、肉羊的规模化繁育与养殖示范。 基本要求:新品种应当是2019年以后(含2019年)通过审定、鉴定或得到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品种,品种应当有明确的创新内容,符合廊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 绩效目标:特色畜禽产品要形成一定规模的品种供应能力,并形成配套的繁育技术体系、养殖技术规范或标准,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和养殖示范基地。 重点领域二:现代物资装备升级 优先主题一:小型农机 重点支持经济作物与园艺作业智能装备、设施栽培智能装备、水肥一体化智能装备、畜禽智能养殖装备、农产品高效实用初加工装备等的试制及应用。 基本要求:核心技术成果必须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开发的新产品及新生产工艺。 绩效目标:要形成规范的产品标准及加工制造工艺流程规范等,具备小批量生产条件。 优先主题二:智慧现代农业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送及“互联网+”等智慧农业发展技术成果转化及应用。 基本要求:核心技术成果必须是2019年(含2019)以后开发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系统。 绩效目标:设备要达到国家产品标准,并形成一定生产能力;技术和平台要建立信息化的系统和平台,并进行一定规模示范,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 优先主题三:作物安全生产投入品 重点支持生物肥料、生物型杀(抗)菌(虫)剂、生物安全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源和微生物源防腐保鲜剂、环保栽培基质等绿色投入品的中试生产与应用试验。 基本要求:作物生产绿色投入品应当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取得的具有技术先进性(专利、标准、新技术等)的新产品,并具有生产许可(登记)证。 绩效目标:作物生产投入品需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要达到一定的产品生产规模和试验示范规模,并建立示范基地。 优先主题四:畜禽健康养殖投入品 重点支持植物源和微生物源防腐保鲜剂、高效绿色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新型兽药等绿色养殖投入品的中试生产与应用试验。 基本要求:畜禽养殖投入品应当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取得的具有技术先进性(专利、标准、新技术等)的新产品,并具有生产许可(登记)证。 绩效目标:畜禽养殖投入品需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要达到一定的产品生产规模和试验示范规模,并建立示范基地。 重点领域三: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提升 优先主题一:高质高效种植技术 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作物土壤改良、提质增效、节本增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的转化与熟化。 基本要求:核心技术成果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的新技术。 绩效目标:新技术要形成技术标准或新产品等,并建立规模示范基地。产品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要达到一定的生产和试验示范规模,并建立示范基地。 优先主题二:现代养殖技术 重点支持特色优势畜禽产品健康高效养殖技术的转化示范。 基本要求:核心技术成果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的新技术。 绩效目标:要形成能够指导用户的养殖技术规程或标准;要达到一定的试验示范规模,建立养殖示范基地。 优先主题三:农产品精深加工 重点支持营养健康主食、乳制品、豆制品、肉制品、蔬菜加工及功能食品等新产品及其配套生产工艺和装备,农产品功能成分提取技术及工艺转化。 基本要求:技术成果必须是2019年(含2019)以后取得的新技术和开发的新产品。 绩效目标:新技术要形成加工制造工艺流程规范,具备小批量生产条件;新产品需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生产许可,并建立中试生产线。 优先主题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重点支持农产品有害物残留降解、检测、产品质量控制与追溯等技术的转化与示范。 基本要求:核心技术成果是2019年(含2019年)以后的新技术。 绩效目标:要形成能够指导用户的技术规程或标准;要达到一定的试验示范规模,建立示范基地。 三、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廊坊市域内于2020年5月1日以前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注册资金应当大于所申报项目的支持额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申报项目应当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2.科技成果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鉴定(评价)、登记、认定或审定。 3.科技成果主要在我省范围内适用,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服务。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当享有所转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5.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转化科技成果应当是自有成果,且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6.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态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条件和转化能力。 8.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1962年5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优先条件 1.优先支持京津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2.优先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星创天地建设企业申报的项目或中试地点在农业科技园区的项目。 (三)限制条件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2.单纯技术引进、简单扩大规模的项目; 3.不属于《2022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4.正在承担农转资金项目的负责人和企业。 (四)项目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资助额度 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用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六)组织形式 各有关县(区)科技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项目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并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向所属推荐单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和相关附件。 2.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并在线打印。 3.相关附件在线上传,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扫描)。 (2)科技成果佐证材料。新品种:区试报告、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批文、注册证书。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临时生产登记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及肥料检测报告、临时生产登记证。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评价鉴定的科技成果需提交评价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佐证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须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须提供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会计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4.报送纸质材料。推荐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行文推荐文件和汇总表一式5份,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 5.报送材料装订要求:封面、申报书、附件清单(目录)、附件、封底。封面的文字内容按“项目申报书”首页格式填写。申报材料的纸质文件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在书脊上部注明申报项目的名称。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5-04
了解详情

廊坊市科技局转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0〕52号),加快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新定位,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机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和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创新廊坊、数字廊坊、健康廊坊、平安廊坊、品质廊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聚资源,打造创新融合新高地。加快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补足创新短板,增强创新能力,激活创新主体,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端产业新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量质并举,打造集约高效新高地。坚持在做大经济总量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优势产业成链集群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突出优势,打造特色发展新高地。立足区域发展基础和特色,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推进高新区特色化、优势化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打造创新生态新高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比例超过40%;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大力实施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三年倍增计划,省级以上高新区主营业务收入力争全部超过500亿元,超千亿元的高新区2家以上,超两千亿元的高新区达到1家;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综合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高新区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市科技创新引领区、深化改革试验区、对外开放先行区、新旧动能转换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支持高新区发展的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鼓励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鼓励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争取更多的研发平台进入国家级、省级建设序列。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的,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3.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国家、省、市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区在信息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龙头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和创新攻关,着力形成一批“杀手锏技术”,重点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超前布局一批“制高点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4.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京津研发、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支持高新区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与集成应用,推动京津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支持高新区加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高新区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服务能力和承载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5.大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鼓励高新区自主制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特殊人才政策,提供住房保障、户籍办理、创业投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一站式”服务。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全国招才引智,聚焦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引进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按照现行政策,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对新入选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市级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市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市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6.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分类指导、差异扶持、扩量提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增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快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推动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和品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税务局) 7.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打造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市场融资、要素保障支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市级、县级分别负担50%),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加大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以及在技术、市场、品牌等具有话语权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9.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实施高新区双创升级工程,支持引进硬科技创业者、科学家创业者、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支持高新区申创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落实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市级区域、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10.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紧盯国家战略,推动各高新区借势借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明确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全市“1+5”主导产业和“7+6”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各高新区深入研究产业优势,高起点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每个高新区应明确2个以内重点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避免趋同化。深入推广“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促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万企转型”。(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11.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加强战略前沿领域布局,积极培育发展智能控制、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大数据、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健康、前沿新材料等高端高新产业,加速新兴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规模效应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鼓励高新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鼓励高新区建立以园中园、特色园为载体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链条式、聚集式发展。支持高新区开展新经济制度创新,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高新区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强基础性、配套性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加快发展评估、检测、转移、推广、投融资等高附加值服务。优先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深化协同创新力度 13.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鼓励高新区加强与中关村、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支持高新区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与京津开展联合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共建一批科技研发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4.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产业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GDP、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要素资源,提升周边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5.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引进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大对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的引进力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支持高新区围绕自身技术优势领域和技术需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鼓励高新区输出优势产能,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设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合作产业园。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 (五)持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16.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高新区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职能,优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体制,实施“大部门、扁平化”管理。选优配强高新区领导班子,支持选拔配备懂园区、懂产业、懂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高新区领导班子。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岗位公开、择岗自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高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高新区参照雄安新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做法,制定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新区财政制度,有条件的高新区探索建立“一级财政”,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同所在县(市、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优化营商环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以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形式,依法有序向高新区下放权力,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推进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支持高新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利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的开放优势和国际化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自贸区(廊坊)管委会) 18.完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高新区打造线上线下“科技+金融”一站式全金融产业链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涵盖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围绕科技企业成长特点,进一步丰富完善金融产品。针对园区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工业厂房按揭贷款、“高新贷”、“政采贷”、“招标贷”等信贷业务。支持银行、担保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线上批量授信、知识产权交易履约担保等新型业务模式,鼓励高新区建立专项补贴资金,按照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用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按照现行政策,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在省补贴其贷款利息基础上再补贴贷款利息的10%;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主板300万元、创业板20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19.打造融通发展创新生态。聚焦园区重点行业领域,积极构建大企业创新生态圈。充分发挥大企业平台化作用,支持大中小企业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建立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不断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的创新生态。(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0.建设绿色智慧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引导区内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建设危废的贮存设施。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居住区与工业用地功能区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才生活环境,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三态合一”的人才优质生活圈。建设智慧园区,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5G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全市高新区工作进行统筹谋划、政策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高新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发展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新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保障支持,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切实发挥好在高新区规划执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高新区,要厘清与专业化园区运营商、投资平台公司等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平台运营公司的绩效考核,把政府引领和市场化运作的优势结合起来;对政府主导建设的高新区,结合实际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整体运营或者“园中园”运营,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加快高新区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要素保障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根据需要扩区调区,按照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原则落实占补平衡。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促进对接、市场化运作、政策倒逼等手段,加快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闲置楼宇,对拿地后长期不建、久拖慢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严格落实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办法,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结合实际发展工业地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有关县(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三)实施分类指导 指导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争创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指导,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级高新区。支持燕郊高新区积极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国家高新区发展能级和全国、全省影响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县两级有关政府部门要认真研究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抓好高新区规模效益、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的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做好高新区年度考核工作,强化正向激励,对先进高新区给予表扬奖励,发展空间不足的,支持扩区;加大惩戒力度,对落后高新区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与我市正在施行的其他政策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相关主体(单位、个人、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4-21
了解详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一)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化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吸引更多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双创导师。支持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培训模式,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双创导师深入校园举办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四)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将开放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科技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化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大学生的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可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研究更加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医保局等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七)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优势,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指导高校示范基地所在城市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打造“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业创新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 (九)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财政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十一)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十三)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研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相关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强化激励导向,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成果转化服务。推动地方、企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加强合作对接,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用孵化器、产业园等平台,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教育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十五)完善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积极承办大赛,压实主办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适当增加大赛冠名赞助经费额度。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研究推动中央企业、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教育部、国资委、证监会、建设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创新创业大赛品牌。强化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作用,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机制,推进大赛国际化进程,搭建全球性创新创业竞赛平台,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 (十七)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全国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做好政策宣传宣讲,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企业登记等支持政策。(教育部、中央宣传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了解情况,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大城县人民政府 | 2021-10-13
了解详情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第一条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人员类别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以持本市有效期限内居住证为准)人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未就业的,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就业转失业或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就业转失业后连续3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仍无一人实现就业(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中一名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我市农村家庭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一名成员。 (五)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六)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人员。 (七)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三、认定所需材料 第三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并按不同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或《离职证明》、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材料。 (三)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证》。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相关材料。 (五)残疾人员:《残疾证》。 (六)劳模荣誉称号人员:持工会部门认定的相应材料。 (七)烈士直系亲属:《烈士证》、亲属关系相应材料。 四、认定流程和管理 第四条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过7天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部门予以注销: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和骗取补贴的。 对因上述情形退出的人员,认定部门应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进行注销。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校验。 第八条  就业困难 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认定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全市认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九条  持居住证人员随居住证年检每年核验。非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享受本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须按本认定标准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相关解读: 《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1-02
了解详情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霸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与完善卫生健康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不同层级联动处置机制。 (二)办事机构与职责。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和信息化股,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发展和信息化股负责具体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应急值守工作;其他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指定负责人,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局机关相关科室、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邀请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专家设立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技术支撑组、新闻宣传组等。 1.综合协调组。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协调、沟通接洽、信息传达等工作;负责协调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分析和确定事件产生的原因,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对处置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 3.技术支撑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网信、安全机构等各方技术力量,收集分析现场数据,制定具体应对处置方案,实施具体处置措施,上报处置信息。 4.新闻宣传组。负责收集和调控内外部舆论情况,负责向行业内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基本知识,负责事件处置信息的对外宣传。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按照“全面排查风险、实时发现预警、强力有效处置、确保万无一失”的目标,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确保各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稳定运行。 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按照职责权限和属地管理的相结合的原则,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和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监测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预警监测工作。 (一)发布预警信息。 局规划发展和信息化股依托公安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和廊坊市卫健委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系统提供的相关情况,实时向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发布网络安全预警监测信息。预警信息以通报、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内容主要包括SQL注入、跨站脚本攻击、网页篡改、域名劫持、敏感信息泄露、后台弱口令、黑链等系统高危漏洞,以及系统风险描述、修复建议等。 (二)排查安全隐患。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在收到预警信息以后迅速开展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通过技术修补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漏洞;关闭系统不必要的端口、服务;增加便捷防护和安全策略;修改默认口令、弱口令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安全加固。 (三)请求技术支援。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收到网络安全预警信息后,也可直接向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发出技术支持请求。 (四)上报整改情况。 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收到市卫健局发布的网络安全预警监测信息后7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卫健局。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一)网络安全事件预判。 在遇到突发网络安全事件时,要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等级预判,较大网络安全事件及以上,必须在20分钟内向市卫健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采取应急技术措施。 网络安全事件突发时,可向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发出技术支持请求。对于产生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网站,采取断网等方式,及时停止对外服务;对于遭受破坏的信息系统,要做好现场保护、数据备份等工作。 (三)统筹开展应急处置。 市卫健局协调市公安局、网信办等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发布。 对大面积的攻击破坏、病毒爆发等情形,市卫健局将根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发布、新闻报道等相关工作。 (五)上报整改情况。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在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2日内,将整改报告报市卫健局。 五、典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及应对 (一)大规模病毒爆发。 当网络遭遇大规模病毒攻击时(如勒索病毒),要第一时间切断局域网,拔出中毒设备网线,防止病毒进一步扩散;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局域网内每一台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修补漏洞,待彻底清理干净,确保计算机安全时在接入网络;要尽量避免开放打印机共享、远程桌面等高风险端口。 (二)网页被篡改。 所属网站遭篡改时,要第一时间终止互联网服务,防止攻击者再次恶意破坏系统日志、数据等,不要关闭服务器,为公安部门取证、追踪提供依据;在完成取证、保存系统日志等工作以后,即刻开展与网站建设相关软硬件系统的修复工作,包括修补操作系统漏洞、网站开发中间件漏洞、网站自身漏洞,加强系统口令、关闭共享端口、加固安全策略等内容;问题网站责任单位应当邀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安全专业机构对问题网站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没有高危漏洞并具备上线条件时再投入运行,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卫健局、市委网信办。 (三)信息系统瘫痪。 信息系统遭攻击时,要切断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防止系统遭受进一步的破坏,同步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工作;邀请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机构或信息安全专业机构,开展系统漏洞排查、整改工作。重点排查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弱口令、安全策略不生效、软件系统漏洞、病毒库不升级、访问控制不全面、边界防护失效等问题;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整改工作完成后3日内,事发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市卫健局。 (四)网络中断。 当出现大面积网络中断(排除内部局域网网络故障),无法访问互联网时,通知所属电信运营商企业客户经理,要求开展网络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网络中断影响范围,确认网络安全事件等级;较大网络安全事件及以上,应当及时报送市卫健局,同时报市委网信办和通信管理部门。 (五)信息系统存在高危漏洞。 当责任单位收到市卫健局发布风险通报或从其他可靠途径渠道了解到所属的系统存在安全风险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信息系统开发商、运维机构等相关人员,按照通报要点,逐项排查、修补高危漏洞;如无维护人员或技术力量薄弱,可邀请第信息安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漏洞修补工作;信息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收到通报后7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卫健局。 六、网络安全日常管理 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按职责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能力。 (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网络安全科普宣传。 相关责任单位、科室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三)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责任单位、科室要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 (四)重要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加强防范,提高保障等级。加强网络安全检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隐患。 七、相关保障措施 (一)机构和人员保障。 各信息系统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职责,落实应急工作机制,重要业务信息系统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和个人。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涵盖信息学科各领域的专家队伍,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技术专家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等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同各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向技术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二)物质和经费保障。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要加大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硬件工具,逐步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积极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争取必要的资金保障,支持专家队伍建设、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物质保障等。 八、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 | 2020-09-10
了解详情

关于印发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效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 20 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 、 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缴纳标准: 1、 20 20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 60841 元,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60%为 3042.05 元。月缴费额为 3042.05 元 ×20%= 608 /人/月. 2、 2020年度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一、 按 2018年缴费基数下限(2836.2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6806.88元,对应补贴金额为368元/月,全年4416元。 二、 按 2019年缴费基数60%(3042.05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7300.92元,对应补贴金额为395元/月,全年4740元; 70%(3549.06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8517.72元,对应补贴金额为461元/月,全年5532元; 80%(4056.07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9734.52元,对应补贴金额527元/月,全年6324元; 90%(4563.08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10951.44元,对应补贴金额为593元/月,全年7116元; 100%(5070.08元/月)对应缴费金额为12168.24元,对应补贴金额为659元/月,全年7908元; 200%、300%缴费的按100%标准给予补贴。 二、 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 2020年1-6月份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5439×7%=380元/人 /月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5439×9%×65%=318元/人 /月 2、 2020年7-12月份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6231 ×7%= 436 元 /人 /月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6231 ×9%×65%= 365 元 /人 /月 三、 工伤保险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费全额补贴 四、 失业保险补贴标准: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4727 × 12 ×0.7%= 397 元 /人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20 年 8 月 28 日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9-04
了解详情

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做好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下属各馆院: 《做好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霸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8日 关于做好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市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霸州市关于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抢抓当前全市疫情形势稳定向好的有利时机,不断强化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问题导向,抓紧在民政系统内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抓紧推进应对新冠肺炎秋冬季疫情防控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二、健全工作体系 坚持疫情防控领导体系不变,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强化综合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困难救助等方面的工作职能,指导督促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葬服务、流浪救助等民政服务机构和局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局属各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在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制定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统筹安排分管领域的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坚定信心、保持定力,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切实增强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系统内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指导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做好防范工作,保持预防性卫生防疫,落实体温检测、健康监测、日常消毒、人员出入管理等制度,保障防控物资供给,全力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责任部门:养老服务股、社会事务股、救助管理站、中心敬老院、胜芳中心院、儿童福利院) (二)各养老服务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服务对象防寒保暖、室内通风和个人卫生,注重食品卫生安全,特别是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和对象,要尽量避免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家禽、家畜。要从严管理探访行为,服务对象家属进行必要的探访时,要做好体温测量、手部消毒、佩戴口罩等防范措施,对拒绝体温测量或体温异常的,一律谢绝探访。(责任部门:养老服务股、中心敬老院、胜芳中心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三)救助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巡查排查,对每一位进站求助的人员,认真核实流出地区,询问身体情况,做好体温测量,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准入站受助。对长期滞留在站人员,要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对精神障碍患者和发热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分类送医。(责任部门:救助管理站) (四)婚姻登记服务要针对办理婚姻登记人员密集的特点,做好现场引导工作。(责任部门:婚姻登记处) (五)殡葬服务机构要配备应急疫情专用接送车,在办理殡葬业务时,主动询问逝者死亡原因,对疑似或确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去逝的,向家属说明情况,按照规定遗体直接火化,并第一时间向局防控领导小组汇报。(责任部门:殡仪馆) (六)殡仪馆新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人员管控,严格落实出入登记、体温检测和佩戴口罩等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责任部门:殡仪馆) (七)福利彩票发行场所要针对人员相对密集的情况,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卫生消毒、人员流动疏导等工作。(责任部门: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八)各部门要做好办公场所及相关场所的卫生消毒和发热人员排查工作,同时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等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责任部门:各股室、馆院) (九)对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家庭贫困的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依法依规予以救助。(责任部门:社会救助股) (十)对受疫情影响居家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密切关注他们的健康状态和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责任部门:社会救助股、社会事务股、养老服务股) (十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工作。(责任部门: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民政系统各部门要根据疫情的不同风险等级和相应级别,及时储备防护物资,保障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二)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及时上报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推进情况,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主动与卫生防疫、救治定点医院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现疑似症状,第一时间送至指定卫生机构治疗。 (三)健全数据报送机制。各民政服务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有关数据信息报表,报对口的民政业务部门,做到信息上报不延时、无差错、无疏漏。各业务股室汇总后,及时向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 (四)健全应急值守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值班工作领导负责制,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一旦发现疫情,要第一时间向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 (五)健全舆情处置机制。按照“统一宣传、统一口径、统一发声”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民政服务机构信息数据统计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网上有关民政系统的舆情信息,及时调查核实处置,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霸州市民政局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分工台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doc

霸州市民政局 | 2020-08-28
了解详情
共 43 条
  • 1
  • 2
  • 3
  • 4
  • 5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