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高科涞水未来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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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高科涞水未来产业园
中南高科涞水未来产业园
0.5元/m²/天
租金
210.00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详细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中南高科涞水未来产业园(建设中)
园区配套
食堂
宿舍
便利店
公共交通
停车位
公共会议室
刘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4944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以新兴产业园区发展为基础,以产业资源导入与产业发展服务为核心竞争力,全力赋能优秀企业与企业家,致力于打造集合产学研、产业链、投资孵化、运营服务于一体的服务中国制造业的超级平台。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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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4年9月18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临床研究实施的责任主体,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准则、伦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临床研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保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临床研究的组织体系、质量体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和全过程管理。积极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判断临床研究的风险,结合研究类型、干预措施等对临床研究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负责,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参与者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或遴选有关专业机构,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通过专业学术指导、伦理审查监督、研究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促进临床研究的质量提升和效能提高。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范围,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专业机构,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省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与上述研究发生冲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时暂停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受试者新入组。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第九条 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以下简称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第十条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除另有规定外,观察性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第十一条 开展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应当符合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伦理规范、具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干预性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处置能力,妥善保护干预性研究的研究参与者(以下简称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不得违反临床研究管理规定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为临床干预措施的,应当建立多学科研究团队,成员必须包括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医学判断、临床决策应当由其作出,原则上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第十二条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第十三条 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遵循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前提下开展。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可以超出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展干预性研究。(一)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二)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三)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四)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对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干预措施,不得开展无意义的重复性临床研究。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有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研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临床研究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对干预性临床研究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第四章 立项管理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制度,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不得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法定事项但未依法办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第二十一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制定临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提交临床研究方案和相关资料,接受全程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科学性审查。科学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研究目的、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干预措施、研究终点、研究安全性、样本量等。科学性审查的专家应覆盖临床研究所属专业领域和研究方法学领域。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一般应当有医疗卫生机构外专家参加。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对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二)干预性研究未通过科学性审查的;(三)伦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四)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五)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六)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七)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八)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九)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查。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通过时,临床研究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完成上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研究提出、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立项审核等环节,实时在系统上传临床研究有关信息。研究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临床研究信息,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应当分别在系统填写并上传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后完成信息上传。在系统填写临床研究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由系统统一编号。在临床研究结果总结、结项报告、论文发表时应当注明系统统一编号。第二十七条 多中心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在系统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有关信息,通过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第三十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或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研究者严禁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第六章 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临床研究,稳慎、积极推动临床研究开展,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对临床研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参与者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研究全过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的决定。暂停或终止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同时对临床研究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主要研究者应当对负责的临床研究定期自查,确保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的决定,并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第三十八条 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充分考虑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研究。(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四)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五)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六)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鼓励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第四十一条 临床研究发生启动、方案调整、暂停、终止、完成等情形时,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在系统及时更新临床研究信息。第四十二条 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并如实声明利益冲突情况。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该临床研究结项。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系统上传,并向同行公开,加强学术交流。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系统加强辖区内临床研究的监测、评估、分析,实施监督管理。跨省域开展的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违规开展的研究、妥善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通报。被要求停止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系统更新该临床研究有关行政监管信息并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不合规、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或终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实质性调整研究方案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等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四十八条 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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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工信局关于印发《2020年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 为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实施意见》、《保定市“千企转型”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精神,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一批对调结构、促转型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指导本地符合要求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编制要点编制和上报。 附件:2020年度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日 2020年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 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扩大产能和转型升级项目,及省工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县(市、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贫困县以及京津产业转移的项目。 (一)产业类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提升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安全生产水平等,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品质制造、创新型制造等发展方向,扩大优质产品供给能力,推进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 装备,重点支持智能装备、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装备、海洋工程、先进工程与专用装备整机(车)及零部件和机床、工器具、模具、管道管件等基础装备等领域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显示技术产业化、通信产品与网络设备、大数据与云计算、新型消费类电子产品产业化等领域项目;医药,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产业化项目;新材料,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电池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等领域项目;节能环保,重点支持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以及钢铁、化工、建材、装备等行业利用先进设备、先进技术提升绿色水平等项目;新能源,重点支持高效光伏设备、高端风电设备、智能输变电设备等领域实施的项目。石化,重点支持精细化工产品、化工新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以及工艺装备水平提升和产品升级等领域项目;食品,重点支持功能性食品、养生保健食品、乳制品、酒饮料、区域特色食品及食用添加剂等研发与产业化,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规模化生产,高档方便休闲食品开发,肉制品加工,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提升、生产环境升级保障等领域项目;纺织服装,重点支持高档面料产业化生产,非织造过滤材料、医疗卫生用纺织品、功能型纺织品的开发与产业化,中高端纺织服装产品质量品牌提升及绿色节能改造等项目;绿色建材,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节能门窗、防火保温绝热材料、新型防水材料、循环利用建材及制品等重点产品产业化改造项目。 (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本区域、本行业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研发设计服务平台,提供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提供研发设计工具、仪器设备、模具、小批量试制等软硬件资源共享服务,为新技术研发、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提供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检测与试验验证平台,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工艺、技术、产品、能力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认证鉴定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提供节能降耗与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资源循环与综合利用等服务的平台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物联网、现代物流、数据加工处理、电子商务、数据存储、容灾备份等信息服务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方式 按照“先投后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为无偿补助,可用于项目投资或项目单位生产经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已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总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保定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保定市; (三)项目已办理完成备案(核准)、土地审批、环评批复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四)申报项目已列入省千项技改项目计划,或已录入省千项技改申报系统并通过市工信局审核; (五)产业类项目总投资2000万以上,平台类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省级及以上重点贫困县区域内的产业类项目、平台类项目总投资分别达到1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即可。 (六)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此次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可委托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按照相关规定,资金申报资料需永久保存备查,请务必严格按照编制要点编制申报材料,申报资料出现漏编、多编、错编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按不通过处理。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按照要求组织本地项目申报,认真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筛选符合申报方向、条件成熟的项目,核查有关审批手续原件,推荐上报项目须逐个出具在建证明函(范本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在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过程中,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完整性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采取委托方式进行。市工信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统一汇总上报本地区推荐项目,于11月10日前将上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版、电子版U盘),电子版正文为word格式,附件为pdf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 附件1. 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 金产业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要点及附件 2. 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 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要点及附件 3.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 出具的***项目在建证明材料 4.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5.***县(市、区)申报2020年市工业转型升级(技 改)重点项 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样表 6. ***项目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完成明细表 附件1 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产业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要点及附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1. 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包括组织架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等); 2. 企业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 3. 企业现有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售、竞争力情况及在全国同行业中地位、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二、项目基本情况 1. 建设期限及建设地点; 2.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土建工程方案、新购置设备、利用原有设备等情况; 3. 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水平的详细情况; 三、项目投资 1. 项目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土建、设备、技术等投资),已完成投资(土建、设备、技术等投资)等情况; 2. 购置设备、仪器仪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已经完成投资情况(分别附清单); 四、项目进展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土建、设备购置等)进展情况,完成投资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 五、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项目核准或备案证复印件;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4.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在建证明材料; 5. 项目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完成明细表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6. 项目单位同意税务机关提供设备、仪表仪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相关资料的授权书; 7. 申报项目未获得国、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8. 项目单位对项目单行材料及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要求 资金申请报告书脊标注“2020+**县(市、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电子版正文为word格式,附件为pdf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 附件2 保定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重点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平台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点及附件 一、项目单位及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1. 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包括组织架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等); 2.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情况、取得成果与社会效益。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建设的背景(包括所服务的基地、园区、聚集区、产业集群及项目本身发展现状,国内外水平比较,未来发展趋势); 2. 公共服务平台装备和应用的现状与差距、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3. 项目建设目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三、项目主要内容 1. 形成公共服务能力、预期效果等; 2. 项目建设采用的主要技术、主要设备、主要软件及数量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 3. 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 4.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制和维护方案。 四、项目投资 1. 项目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土建、设备、技术等投资),已完成投资(土建、设备、技术等投资)等情况; 2. 购置设备、仪器仪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已经完成投资情况(附清单); 五、项目进展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建设(土建、设备购置等)进展情况,完成投资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 六、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项目核准或备案证复印件;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4.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在建证明材料; 5. 项目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完成明细表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6. 项目单位同意税务机关提供设备、仪表仪器、软件产品、专利技术及设备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相关资料的授权书; 7. 申报项目未获得国、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8. 项目单位对项目单行材料及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要求 资金申请报告书脊标注“2020+**县(市、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电子版正文为word格式,附件为pdf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 附件3 ***项目在建证明材料 经对****项目审批手续原件及现场核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已按照规定办理完环评批复、土地审批手续,目前项目开工在建,投资进度约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省级、市级 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我公司此次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此次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的所有财务票据均为首次作为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凭证依据,且所有票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各类资金补贴或奖励支持。 法人签字: 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 技改申报通知

保定市工信局 |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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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效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和《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州市辖区范围内、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审批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章  概算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因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期内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后,可以调整概算。 第三章  概算调整方式 第六条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第七条  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履行变更审查、核准等事前调整概算手续,否则不予调整。 第八条  对于经核准设计概算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在工程竣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章  概算调整的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概算。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条  对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调整概算的,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执行。施工合同属固定报价的,材料上涨价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 第十一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造成调整概算的,在审查认可后按政策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单项工程超过原批复概算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或签证造成调整概算的,完善四方(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会议手续,在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对单项工程超过原批复概算5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造成调整概算的,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论证,市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完善相关手续,在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五章  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调增金额在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经分管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或市政府会议纪要),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项目审批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五条  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同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审批部门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审签; (三)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意见; (四)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调整概算的批复。 第六章  申请主体 第十六条  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七章  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二)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申请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存在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概算调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概算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审批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审批的依据。 第十九条  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复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编制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错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未按程序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政策解读: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定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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