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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乡人民政府发布开展“五一”节前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乡办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高温闷热、大(暴)雨天气交替频繁,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风险增多。同时,随着“五一”小长假临近,群众出行意愿强烈,交通、旅游等行业客流持续升温,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加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中向好。决定即日起,在全乡范围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委办发 〔2019〕3号)、《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通知》(南委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职能部门盯紧行业(领域)、村对标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个体自觉查找整改身边隐患”齐推共治,定期、不定期开展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抽查复查,全交叉隐患排查治理。适时引进社会化服务助力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打击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严重违规违章生产经营主体,补短板、查漏洞,切实消除安全盲区和死角,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全乡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紧盯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含自建房)、防汛(含水利)、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工贸(特别是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商贸、电力、森林防灭火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含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建筑(特别是出租屋、群租房)、饭店(含餐饮娱乐)、养老院(含老年活动中心)、商超市场、医院、学校及其他人员密(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自建房加工场所、“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特别是违法改装、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等综合治理力度。 四、职责分工 (一)乡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我乡“五一”劳动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实施。节前亲自带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抽查,时间、路线请党政办统筹安排(安委办配合)。随机抽取工贸、商贸、自建房加工场所、“三合一”场所复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涉水临崖、高陡边坡等隐患点)、宗教活动场所、养老院、文体旅单位等。 (二)行业领域分管领导。亲自研究拟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至少带队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一次。结合季节性特点,全面深入开展行业领域检查督导。突出做好房屋安全与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自然灾害(综合减灾、防汛、地质灾害、避灾点、森林防灭火)、工贸(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商贸(商超、市场)、消防安全(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自建房加工场所、“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及其他人员员密(聚)集场所等)、教育(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含校车)、文体旅(文化娱乐场所、文物建筑等)、民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等)、卫健(医疗卫生机构)、民宗(宗教活动场所)等检查抽查。 (三)乡安全生产(消防)分管领导。牵头对接泉州市、南安市节前安全大检查指导服务。根据各行业领域分管部门需求,协调乡安办、消防站派员参加各行业领域检查组。协调辖区派出所、执法队、市场监督所、供电公司,组织对乡域内出租房(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联合执法,突出做好“二合一”“三合一”场所复查排查。 (四)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指导督促各村委会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实施并参与有关工作,至少带队检查所驻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一次。 (五)村一级。在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的指导帮带下,细化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村主干亲自组织并全程参与。工作重点:指导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清单完成自查整改。突出“二合一”“三合一”场所摸排得查,深入排查摸排小微企业(突出劳动密集型企业、自建房加工场所)‘二合一’‘三合一’场所、道路交通(涉水临崖、高陡边坡)、农村自建房、涉医涉疫(卫生所)、宗教活动场所(含公共娱乐场所、民俗活动场所、群众性活动举办场地)、出租房(屋)、老旧场所、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森林防火等问题隐患,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落实1张图(安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分解图)和“33456”工作法(即划分“三类企业”对标创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三张清单”、实行“四色”安全风险等级动态监管、推行现场“5S”管理、完善“六有”可视化安全警示标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巩固提高,确保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标准化建设和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实现“控事故、保安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委会、乡直乡办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更具针对性措施靶向治理,严防盲区漏洞。细化制定计划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台账留存归档,包括图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附件1)、“四个清单”(附件2)。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群众、职工和舆论监督作用,倒逼生产经营主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问题隐患“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联系人:孙剑秋,联系电话:86522701 附件: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2.安全生产大检查四个清单(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 向阳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市政府文件机构职能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城乡建设管理人事信息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年报市政府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 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建设步伐,进一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本着维护土地和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省干线横八线(省道S312)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北环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157号)和近期我市辖区内在建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迁安主要原则 (一)用地控制原则:在项目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其他项目用地,不再新(续)批采矿点,禁止其他企业法人或个人新(续)建建(构)筑物、栽种多年生树木、果树等。 (二)一次性征收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征收。 (三)土地、房屋面积及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金淘镇负责辖区项目红线图内的土地及地上物、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征地红线图内,土地、地上物清点及房屋面积、结构认定由测量公司、村主干、驻村工作队、权属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房屋装修认定表由村主干、驻村工作队、权属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项目业主及项目办负责最终审核及签字(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后) 3.土地、房屋面积、地上物汇总应当由镇、村、测量单位、评估单位及权属人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四)地类认定根据实地地类,参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农业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 (五)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赔偿。 2.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六)房屋安置以建制村为安置单位(点)。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1.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半封闭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按 100% 计算建筑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 3.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 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 4.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5.征收民房顶层斜屋面和楼中楼架空层部分面积计算:对于楼房顶层斜板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按实际房屋结构的10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低于2.2米部分,按实际房屋结构投影面积的 5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楼中楼挑空部分面积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6.在房屋征收确定房屋高度时,原则上民房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对于超高民房(不包括祖祠堂、古大厝)超过3.5米的,每增加1米按相应结构追加补偿5%,未达1米的按超过的实际高度折算追加补偿。 7.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120%结算,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八) 1.寺(宫)庙、教堂、骨灰堂、祖祠堂、汉室古大厝、公妈厅等特殊建筑物基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低于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不足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住宅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层高超过6米以上(含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2.阴宫(亭)高度在1.5米以上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高度不超过1.5米(含1.5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2倍计算。 (九)征收房屋以“需征收的尽可能整栋征收”为原则,确保道路两侧景观整齐规范,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十)特殊建筑物(如寺庙、骨灰堂、祠堂、公妈厅等)及房屋层数二层以下享受追加补偿的建筑,其奖励金、过渡费和搬迁费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二、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一)土地的征收镇、村均应采取委托中介单位统一进行量测,测绘单位应统一出具正式的测绘报告,提供加盖公章的土地测量图,土地测量费用由业主凭测绘合同及决算单据支付。 (二)根据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600元/亩,按系数调整后进行补偿,具体区分耕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七大地类,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征收土地红线外边角地,面积在20 m2以内的,按实际地类给予征收补偿,超过20 m2根据需要征收。涉及耕地的按2000元/亩给予青苗补助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用地征收补偿。征收企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的70%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现行耕地标准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简易搭盖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的补偿参照周边地类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附件5、附件6,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及准建证等为依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按3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等)手续的尚未基建的按2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 2.选择货币补偿、不须安置地的个人住宅,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按附件5、附件6所列标准进行补偿,私人住宅另增加200元/ m2进行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过渡期限为 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 m2·月(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过渡费)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房屋用地补偿按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300元/ m2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同时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再给予追加50元/ m2的办证费用;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给予追加20元/ m2的办证费用。 非私人住宅、企业办公用房、员工宿舍或违章建筑均不能享受该项奖励。 3.以村为单位在规划安置区内,采取集中安置。 (1)集中安置的安置地由镇、村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选址,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集中安置的宅基地按照“征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给予安置;原宅基地房屋主建筑占地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按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安置,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差;原宅基地房屋主建筑占地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按征收面积1:1安置,超出部分大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按1幢安置,但不予办理手续;超出部分少于60平方米不予以安置,按每平方米200元货币补差。 (2)集中安置的征收安置地按每亩2.5-3户的用地规模控制,严格采用统规自建方式。 (3)安置地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标准予以发放,并按6万元/亩(即90元/m2)标准包干补助“五通一平”,直接拨付到安置地所在村。 (4)安置时被征收人凭腾空交房确认书的序号按顺序选择安置地。房屋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后,由征收单位验收贴上封条。 4.市(镇)规划区外确实需要实行零星安置的,根据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每幢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 零星安置地的被征收宅基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的1.5倍给予补偿,直接发放到被征收人。 5.10户以上(含10户)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指标按被征收宅基地1:2的比例进行确定面积,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收宅基地1:1.5的比例确定面积,但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 6.选择集中安置、零星安置的,住宅房屋临时搬迁补助费一次性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往返5元/平方米计算。 7.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费项目。 8.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按南委办发〔2016〕11号文规定处理。 9.规定期限内拒签拆迁安置协议或者依法依规被司法强制拆迁的,不予集中安置。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 1.房屋底层涉及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三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0米,超过以上的部分按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0米,超过以上的部分按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征收 工业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按本征收方案规定标准补偿。 (四)结算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所有补偿安置款项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的,原则上只发给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征收补偿款项暂留在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安置地互补差价时结算。结算时,如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尚有剩余,余额款当即结清发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的补偿余额不足结清所安置的房屋款项,必须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差价款,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安置的权利。 四、“三杆”及管线(道)等设施的迁移补偿标准 (一)关于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燃气、自来水等管线部门的“三杆”、管线迁移及建设费用的问题,其中“三杆”及管线包括电力杆线、通讯杆线、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等,按照长期合作互相支持的要求,由各相关业主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三杆或管线迁移工作,并自行承担各自搬迁费用,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地下光缆:150000元/公里 (四)独立的变压器台迁移(包括接入杆线):30000元~60000元/台(以电力部门实际测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迁移费用为准)。 五、征收办法 (一)协议征收:被征收人经协商同意按本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标准见附件5、附件6)进行补偿征收、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本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补偿标准进行丈量、评估、测算、补偿。 (二)第三方评估征收:对装修豪华、高档的房屋或特殊建筑,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核。 (一)涉及其它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报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建设指挥部研究确认并报南安市政府协调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收费用成本核算。 (二)本方案适用范围:南安市金淘镇第二水厂及其中途增压泵站。 (三)该方案由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金淘镇第二水厂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 3.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花卉苗木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价格表 6.被征收房屋装修、成新调节系数标准表 7.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8.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市政府文件机构职能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城乡建设管理人事信息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年报市政府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 为加快推进全市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确保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要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严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切实提高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意识,常态化推进关闭拆除、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执法,积极引导退养农民转产转业,实现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全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退出及非禁养区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扎实有效控制生猪养殖污染。开展全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巡查回访工作,形成我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2023年5月底前,全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退出率达到100%。2023年12月底前,全市生猪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建率达到100%,确保运行效果良好。 (一)巩固成果。开展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拆除扫尾“清零行动”。坚决杜绝辖区内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复养反弹。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结合生猪养殖土地承载能力,落实禁养区禁养政策,禁养区域内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关闭拆除;指导可养区域内生猪养殖场(户)进一步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对限期内未能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关闭拆除,彻底消除可能的污染源,扎实有效控制生猪养殖污染。 (二)控制新增。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各类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申请、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一律视为违建项目,不得建设投产。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三)资源化利用。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生猪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建立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辖区内生猪养殖巡查,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推进关闭拆除、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复养反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时间节点、推进措施等,推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序时推进。整治方案应形成正式文件,于4月28日前报备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 督促指导非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畜禽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三)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巡查监管,对直排、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四)市水利局 配合乡镇(街道)依法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乱建畜禽养殖场的现象予以查处。 (五)市河长办 联合相关单位对乡镇(街道)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城管局 对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建养殖场(户)。 (七)市自然资源局 依据部门职责,对违法占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林业局 对违法占用林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户)。 (九)市联执办 对违法占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2023年4月28日前)。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梳理明确标准化改造清单,建档造册。每月加强对辖区内已清退的生猪养殖场(户)开展巡查,若发现生猪复养反弹要及时关闭拆除,巩固已有的治理效果,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名单(附件1)于4月28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有序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2023年5月-6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资源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乡镇(街道)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应于5月底前完成生猪清退出栏,并及时组织对猪圈予以拆除。各乡镇(街道)每月25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3)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列入污染整治名单的养殖场(户)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将标准化改造情况(附件4、5)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注意收集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有关资料,建立“一场(户)一档”,于7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督查工作(2023年5月1日起)。每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河长办、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将报市效能办进行责任追究。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因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引起的水质不稳定或水质异常的流域断面进行跟踪监测并通报,若出现水质等级下降,有关乡镇(街道)需在15天内完成整改,第一次经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流域河长约谈镇流域河长,第二次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总河长约谈乡镇总河长。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是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全力。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有效落实。 (三)讲究方法,强化引导。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居)将整治相关内容融入《村规民约》,督促广大群众和养殖场(户)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自觉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利用政策扶持引导群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增收渠道,推动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力量,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检查抓落实,推进整治工作。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掌握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和整治情况,确保已完成整治的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要认真汇总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起动态生猪养殖信息库,便于下一步实施监管、治理、考核。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联系人:叶谋泰,联系电话:86387717,邮箱:nasxmz@163.com。 附件:1.生猪污染整治养殖场(户)名单 2.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现场巡查记录单 3.乡镇(街道)每月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度情况表 4.存栏250头以下生猪散养户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表 5.乡镇(街道)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