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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
京教研〔2020〕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主线,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北京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切实提升专利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效。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机制创新。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建立促进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主体作用,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模式。 坚持协同开放。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作用,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深化合作,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和转移转化资源交汇共享,加快融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以高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为动力,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专利质量为突破,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建设一批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 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探索构建新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模式,加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掘、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标准转化服务,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在北京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依托高校人才和科技优势,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点问题,引导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校内有关机构协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和服务平台。 (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申请评估体系 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协同校内有关机构,建立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项目结题等各环节知识产权管理,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源头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探索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三)加强协同育人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 发挥丰富实践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长效机制。联合学科专业建设部门,及时将工作实践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加强技术转移研究生实习实训,培养懂技术、懂市场、贴近实践的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加大中心在职人员、教师和学生专题培训力度,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整体提高。积极投入创新创业工作,为创新创业提供智力和经验指导,以优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带动学生创新创业。 (四)加强资源共享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深入挖掘、整合与更新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市场、企业等信息,保障学校科研人员便捷获取。挖掘、筛选和动态收录学校专利、可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成果,建设专利池和科技成果储备库,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源共建共享。为学校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法律咨询、项目投融资等服务。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学校重大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和项目。以质量和实施转化为导向,优化转移转化和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负责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和统筹布局有关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的宏观指导,监督保障中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高效实施。 (二)有序推进落实。各高校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组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具体办法,完善配套政策。各市属高校根据本意见落实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实施符合本校实际的改革政策,完善制度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绩效作为高校结对共建、内涵发展和高精尖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和转移转化监测考核,引导高校深化相关工作。 (四)突出示范引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辐射示范带动效应,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氛围,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整体提升,形成各具特色、行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附件: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一批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建设由北京地区高校牵头,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协同合作,重点面向北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中心是促进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衍生创业等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的综合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模式 第四条 市教委是中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宏观指导和协调中心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高校是中心建设责任主体,负责中心建设的组织申请、预算编报、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指导与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设周期为五年。中心主任由依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教委依据中心建设规划,面向北京地区高校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 第八条 依托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事项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制定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离岗兼职创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 (三)已建立起较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和体系,相关工作运转顺畅。 (四)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近三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绩突出。 (五)对中心建设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与激励、经费投入等方面有持续稳定的支持保障。 (六)中心建设已有固定工作场地,并配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办公设备。 (七)中心建设已有3名以上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法律、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开展中心建设论证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与新模式,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工作责任,优化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加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掘、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标准转化服务,不断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 (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申请评估,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合。 (三)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提高。 (四)整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质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享。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支持学校科研人员持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中心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承担年度建设任务的要求,按需申报经费。市教委每年以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和引导项目的形式,择优支持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用于推动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享、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用于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根据专业机构和企业意见,对中心储备的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和具备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给予竞争性引导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和引导项目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与管理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2016〕300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考核工作情况。重点考核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资源共享、专业服务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每年开展年度总结,建设满二年后开展中期评价,建设期满后开展周期验收。评价方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价、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估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市教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心进行分级管理。对评价优秀或合格的中心,分级给予下一周期建设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分级给予支持,不合格则停止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命名统一为“××大学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Promotion Center of ×× University”。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