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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92号)精神,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经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 (一)自评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协调组织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核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工信局。不同意认定的需列出问题清单。 (三)市工信局综合各部门审核结果,提请召开吉安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认定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需提供以下资料(有电子证照的可提供电子证照) (一)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二)企业符合县级及以上各项规划佐证材料; (三)企业符合项目立项、用地、劳动用工管理等批复、报告、证明; (四)环保验收、能耗、排污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在河湖管理范围线内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佐证资料或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证明材料。涉及生产许可的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六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对化工重点监控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指导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项目立项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安全风险评估、安标化建设、外部安全距离的审核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赣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符合性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用地和规划保障等相关工作;市住建局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重点监测点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市水利局依据职责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确认和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职责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进行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以外的项目建设手续;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逾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附件 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企业主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初建日期 用地面积 亩 主要产品 企业 人数 人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上年度税收 (万元) 是否成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 □是 □否 消防是否验收 □是 □否 是否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是 □否 安标化等级 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 1.…… 2.…… 3.…… …… 主要生产工艺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 % 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 % 技术研发情况 ( 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 获评省以上荣誉情况 ( 省级及以上 “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 单位产品能耗 企业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政府初审意见 县(市、区) 政府初审结论:(简要说明 企业 特点、亮点、存在弱项,明确是否符合 化工重点监测点 认定基本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市直 有关 部门 审 核 意见 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 审 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 审 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应急 管理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生态环境 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自然资源 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水利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消防救援支队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后附佐证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申报资料电子版光盘或 U盘 ); 2.部门审核意见填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请列出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