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构:咸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22-10-17

咸政发〔2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规范开展投融资行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省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投融资行为,厘清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责任边界,合理控制债务总量及负债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边界,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 (一)严格规范政府职能行为 切实剥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维护所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经营。政府部门债务不得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举借。政府部门不得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行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对外投资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咸阳发展战略,投资规模要与企业的投资实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相适应。对外投资行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行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外开展融资业务,要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期限、融资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严禁为第三方项目及企业做融资通道且承担还款责任,不得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严控表外融资等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确保融资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积极优化融资模式,鼓励开展多元化、市场化融资。要加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四)严格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担保行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审慎控制对外担保总量规模,原则上不得对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担保事项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互相提供担保需上报集团履行决策程序,严格审批和控制担保规模。要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发挥市级担保集团的担保功能。 二、健全机制,提高投资规范性与科学性 (五)明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权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外投资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项目应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参与非主业投资要经市政府审批。对外投资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六)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报审程序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按时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国资监管部门要按时反馈书面意见,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书面意见作出修改。 (七)加强投资事中监督检查 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行为要进行监管,对重大投资项目要采取随机监督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对投资项目出现资金来源及构成重大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等情形的,应开展再决策,确定投资项目是否继续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 (八)建立投资后绩效评价制度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并建立项目投资后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国资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不断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三、强化约束,严格控制融资规模 (九)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规模监控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全口径债务监测管控,全面摸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隐性债务、经营性债务和或有负债底数,监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规模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年度新增经营性债务融资规模,原则上要与名义经济增速、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预期回报水平和对应融资主体的偿债能力相匹配。国资监管部门要做好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总量和债务结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债务风险分析。 (十)做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分类管控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制定年度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风险分析报告,经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要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指标,并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评级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行融资限额和负债比率进行管理。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业绩好、负债率低的企业,在现有总债务规模基础上,根据经营发展和财务承受能力,可新增一定的经营性债务融资;对经营业绩较好、有一定发展前景、负债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在现有债务总规模基础上,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财务承受能力,审慎新增经营性债务融资;对经营业绩一般、发展前景欠佳、负债率高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经营性债务融资,确需新增的,按程序和授权报出资人同意后实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新增债务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设置专户管理,严格实行受托支付,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四、调整升级,不断优化融资产品结构 (十一)扩大标准化融资产品规模 通过增加资本金、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式,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和资本营运能力,扩大银行贷款和信用债券等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交易的标准化融资产品规模,鼓励在公开市场通过权益类、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优化融资产品期限配置,均衡到期债务偿付计划,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集中兑付风险。 (十二)合理控制非标类融资产品比重 国资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非标类产品监管政策变化,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优化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等产品结构,合理确定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权性非标融资产品规模。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配合置换高成本、短期限、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债务。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非标产品融资监管,确保非标类融资产品比重控制在合理区间。 (十三)严禁各种民间借贷行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外开展投融资业务的,要严格履行投融资决策机制,按照规定切实开展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对象必须是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严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民营企业发生借贷关系,严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国有企业之间确有必要进行资金拆借的,要严格执行备案制,资金拆借双方要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四)坚决杜绝变相集资行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得以变相集资方式融资。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专项排查,杜绝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等方式变相参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资行为,严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建设项目名义向民间资本和员工非法集资。 五、多措并举,加快推动降低融资成本 (十五)有效管控融资成本 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成本监测机制。鼓励增信担保机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供银行贷款和债券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行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创新类债券产品。探索开展二级市场债券估值管理,引导一级市场债券发行成本合理下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严禁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融资居间费用。 (十六)规范中介机构合作管理 加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合作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督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选聘市场化管理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标准,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可自行采购。 六、完善机制,加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十七)抓好投资和债券领域风险防范 国资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稳投资与防风险的关系,建立健全融资指导、风险监测、异动预警、协同处置机制,持续做好风险排查、分析研判、兑付提示和舆情管控,督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期兑付债券,确保流动性充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夯实债务主体责任,通过自身发展化解存量债务和偿还新增债务,绝不允许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恶性债券违约事件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源整合升级 市县发改部门及国资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变化,对县级和市场主体评级AA级以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整合升级,完善“市带县”机制,做大资产规模,指导科学确定融资路径,协调推进投融资平衡,综合运用各类金融避险工具,建立“一企一策”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缓释等工作。 (十九)盘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存量资产 国资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存量资产,化解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二十)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基金 金融稳定发展基金是应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为金融系统平稳运行发挥救助托底作用。财政部门设立总规模50亿元(首期10亿元)的金融稳定发展基金,建立健全市场化债务风险平滑帮扶机制,稳定金融机构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债券领域投资发行平准机制,支持本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资金周转。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实质性重组,帮助化解风险。 七、夯实责任,加大审计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一)明确责任主体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投融资行为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完善股权结构、优化治理机制、履行偿债义务,实现投融资行为长期可持续。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制度要求、风险类别和投融资规模,规范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审批程序,建立投融资管理责任链,严把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融资管理责任制。 (二十二)夯实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行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投融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夯实监管责任,建立合作机制,强化监管全覆盖。 (二十三)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加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中,关注企业投融资政策执行、决策程序、融资规模和成本控制、风险防控、资金使用等情况,同时关注企业对外担保和对外借款事项,注重揭示风险和问题,促进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二十四)严肃责任追究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责任人因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引发重大风险以及恶意逃废债等严重问题的,任免机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分,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公职人员存在利用平台进行内外勾结、利益输送、谋取私利等行为,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意见中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有关指标要求,原则上按合并报表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