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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四个办法(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构:六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时间:2022-07-28

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市委农村领导工作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六农工组〔2022〕5号),经研究,制定了《六安市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四个办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6日 六安市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科技特派团建设,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六农工组〔2022〕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科技特派员由个人服务向团体服务转变,打造高质量科技特派员示范点和帮扶点。到2025年建设科技派特派团20个以上,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的科技人才队伍。为奋力推进“两强一增”行动,推深做实“138+N”和“6969”工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 二、建设条件 (一)市级科技特派团 1.牵头单位明确。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牵头组建,科技特派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由牵头单位确定。优先支持承担实施过科技计划项目,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申报。 2.团长能力较强。科技特派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研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一般应具有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3.团队结构合理。团队一般由8-10人组成,可由团长跨领域、跨单位遴选。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特长覆盖全产业链。 4.引领作用明显。建有示范基地,服务相关企业、行政村不少于8家(企业不少于4家),能够解决生产、加工、仓储、营销和知识产权等问题,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带动科技型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5.合作分工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县级科技特派团 1.牵头组建单位明确。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牵头组建,科技特派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由牵头单位确定。 2.团长综合能力较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研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团队人才结构合理。团队一般由6-8人组成,可由团长跨领域、跨单位遴选。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吸纳当地科技特派员参与。 4.引领示范能力明显。服务县域内相关企业和行政村不少于5家(企业不少于3家)。 5.合作分工责任清晰。牵头单位须与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时限及相关要求。科技特派团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三、组建流程 (一)市级科技特派团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对接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科技特派团签订服务协议,与牵头单位共同提出科技特派团组建方案,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的团队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确定备案名单。 (二)县级科技特派团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确定。 四、工作任务 (一)服务时间。科技特派团服务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签协议。 (二)职责任务。科技特派团围绕县区、乡镇某一特色主导产业,对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开展产业分析,明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方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方案和计划实施。接受牵头单位、服务县区的年度考核。方案、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报牵头单位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团组建、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及绩效考核等。科技特派团牵头组建单位负责落实有关科技特派员激励政策,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以及与服务县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科技特派团中其他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条件,科技特派员基层工作时间认定为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特派团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服务对象,确定示范基地和办公场所等。 (二)优先项目支持。支持科技特派团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联合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培育建设示范点、帮扶点和示范基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 (三)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市、县(区)科技创新驱动政策。各县区对新建市级科技特派团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团科技培训、现场技术咨询服务、交通差旅补助、工作绩效奖励等开支。科技特派团建立团内工作制度,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支持服务单位与科技特派团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实施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团由科技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其服务业绩纳入科技部门和派出单位年度双重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团成员在服务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工作任务的,经团长审核并报市县科技局同意后,可以退出科技特派团。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县科技部门及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科技特派团工作宣传,及时反映科技科技特派团工作动态,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 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六农工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县、区)财政资金支持,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技术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建设利益共同体等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方式立项。公开竞争类项目主要支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装备“四新”成果研发转化及示范推广。“揭榜挂帅”类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转化。 (一)公开竞争类项目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项目。 2.组织申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审核并推荐。 3.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和组织签订任务书。 (二)“揭榜挂帅”类项目 1.发布榜单。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联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需求,发布榜单。 2.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揭榜,支持联合申报。 3.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组织发榜单位与主揭榜单位等签订任务书。 第四条 公开竞争类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为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及服务的企业。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主持人应为我市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揭榜挂帅”类项目,发榜单位应为提出技术需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揭榜单位应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团组建单位,以及科技特派员(团)服务的法人实体,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主管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主持人是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签订任务书。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变更或调整项目主持人、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评价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县(区)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提交《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二)审核材料。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程序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 (五)证书发放。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审定签署意见。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也可采取现场验收形式。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原则上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委托给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该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单位、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内容的;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不通过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安徽省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六农工组〔202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旨在围绕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推深做实“138+N”和“6969”工程,示范引领区域创新,加快“四新”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建设利益共同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科技支撑。 二、备案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需由科技特派员(团)领办创办协办或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二)基地运营主体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比较强。对周边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基地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基地运营主体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特派员1名以上,同时科技特色鲜明,科技特派员(团)在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和业绩明显,能够组织开展“四新”成果转化,创新产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行业。 (四)基地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制定有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等方面有一定基础和实施条件。示范基地应集中连片,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五)县域内同一特色主导产业原则上只布局一个示范基地。 三、建设任务 (一)集聚创新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发挥专长,依托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二)技术集成示范。实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业辅导培训。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召开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为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培育乡土科技人才。 (四)强化利益联结。与乡镇、村集体经济及合作社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健全收益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示范基地备案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进行申报。 (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择优予以推荐。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实地抽查、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五、评价管理 (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基地建设运营一年后每年对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价、实地考察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先申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对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二)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全市示范基地的建设,做好有关政策制定及服务工作,组织示范基地的申报备案、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做好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制定示范基地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施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编报绩效目标和绩效自查工作报告等。 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六农工组〔202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优势资源,围绕一个产业、依托一家企业、整合一批力量、设立一套章程、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引导科技特派员介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开展创新创业,助力实施“两强一增”。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备案程序 第四条 申请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具备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示范和人员培训需要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入站科技特派员8人左右,其中从高校院所等外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工作站具有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能够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及推广转化等服务。 第五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的备案通知要求,填写《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申报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择优予以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实地抽查、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拟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认定、指导运行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落实归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服务,首席专家备案,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内部成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由依托单位负责人、聘任专家、技术人员和后勤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工作站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首席专家技术负责制。首席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由依托单位聘请产业(行业领域)内有突出成就、知名度较大的专家教授和学者担任,负责工作站各项科技活动的决策。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任务: (一)开展研发攻关。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合作,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攻关,解决一批技术瓶颈问题。 (二)集成示范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实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四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开展技术指导。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开展长期稳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种养加等技术水平。 (四)助力产业振兴。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带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绩效目标设计,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绩效奖励资金由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 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制 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文件《关于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链与工作站的实施意见》(六科〔2011〕68号)文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六安市科技特派团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四个办法(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