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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时间:2022-0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安政〔2015〕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科学布局、统筹实施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指具有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科研重大项目。专项聚焦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示范转化的导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突出分类实施,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不同的创新需求、研发定位和目标导向,在项目的产生途径、组织流程、支持方式、绩效考评等方面因类施策、分类推进。 第四条  专项主要包括重大技术类专项、重大公益类专项和重大软科学类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技术类专项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突出产业化,政府主动布局,企业牵头主导,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突出产业化目标,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发展,对带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承担的专项可进行连续支持;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市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重大软科学专项,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复杂的决策问题,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研究,集成专家和社会的意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系统的科学支撑依据。 第五条  列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内的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列为国家科技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项目,按照“总体核算、分批拨付”的方式,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及省科技厅年度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规划,确定年度重大科技专项拟支持的领域方向和研究重点,组织调研、筛选,确定专项备选项目。 第七条 专项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为: (一)市级管理部门,包括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安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负责人。 第八条  专项管理主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专项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专项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专项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参与专项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专项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专项申请(承担)单位和专项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审核和组织上报,并对专项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进行审核,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专项申请(承担)单位对专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专项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负责,并为专项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专项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五)专项申请(承担)负责人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专项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重大技术类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能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以上。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能够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快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或者在民生公益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三)项目应依托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能够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五)符合当年专项指南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重大技术类专项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阳市范围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建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 (三)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 (六)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河南安阳)”黑名单。 (七)符合当年专项指南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重大公益专项和重大软科学专项,主要以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复杂的决策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主。专项研究内容及承担单位条件,根据需要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省科技厅的年度工作重点和方向,统一对外发布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专项。部分共性技术和公益性专项可根据情况采取招标方式组织或定向组织。 第十三条 一个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1项专项,已承担专项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承担新的专项。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专项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价)、项目申报专项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实行任务书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总体、阶段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市科技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关键节点的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因素。 科研项目绩效实行分类评价。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且综合绩效评价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 对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或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实施成效和重大成果宣传。 第五章  保障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论证立项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 第二十六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河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创新免责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