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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落实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含生态环境)、社会民生项目等。 第四条 市级重大项目主要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在上年度已经开工,在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其中,竣工项目是指当年建成投产或者交付使用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在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施工类项目已开始桩基施工或者已进行其他基础性施工,设备购置类项目已有部分设备到场)的项目。 (三)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计划下年度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统筹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协调保障服务,开展督查督办和考核奖励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和推进责任单位,市经信、城建、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科技、教育、卫健、房管、文旅、农业农村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和推进责任单位。 市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政务服务、公安、统计以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市级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建设监管、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全市或者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武汉和强化“一主引领”等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 (三)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其中,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含生态环境)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总部经济、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亩均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 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直接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组织编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其主管领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将其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推进责任单位。 市级重大项目应当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对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跨区实施或者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民生类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单个领域若干项目打捆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相关资料,其中续建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资料,新开工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计划开工时间承诺等资料,前期项目应当提供前期工作计划等资料。上年度结转项目在重新申报时,可不重复提交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重大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形成市级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正式计划。省级重点项目应当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并按照程序申报。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调整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下达调整计划。对于条件成熟、符合标准的新项目,可择优增列为市级重大项目;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推进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等的项目,应当及时调出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市级重大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筹措项目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服从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信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每月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分析项目进展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完成进度低于时序进度60%、80%的市级重大项目分别给予红、黄牌预警。 第十一条 实行市领导干部联系市级重大项目制度,由市领导统筹推动对口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施“三级协调机制”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区级层面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市级层面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未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影响市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经督导仍保障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对考核排名靠前的责任单位、服务贡献突出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并优先保障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要素指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展表扬激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所需资源要素,将其优先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一)保障用地计划。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区级确实难以落实的,缺口部分可申请市级统筹,原则上“开工必保”。 (二)保障用林计划。市级重大项目所需林地定额指标,在省下达我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内,原则上应保尽保,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定额的,按照追加林地定额程序申请。 (三)保障能耗及污染物指标。省下达我市能耗增量控制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并在分解各区能耗增量控制指标时统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能耗需求。市级重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区的可替代量,区级可替代量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调剂,原则上应调尽调,确保优化配置到位。 (四)保障资金。优先安排市预算内资金和申报国家、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优先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市级重大项目,并做好跟踪服务。市级重大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五)先行审查。畅通市级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除危险化学品项目和需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外,涉及从项目供地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部门均应当提前介入,先行开展技术审查,并实施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六)代办服务。市级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市政务服务部门统筹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行政审批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七)其他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保障需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予以保障。跨区渣土、材料运输等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级重大项目“一点一室一警”,净化重大项目治安环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除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外,能够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市级重大项目,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在市级重大项目保障服务和协调推进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区级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武政规〔20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