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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21-03-2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3月17日沈阳市第二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突出“三个示范”“两个表率”,奋力推动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九、市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市长离沈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离沈期间,由互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沈阳。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以“价值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突破口,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市司法局要会同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协调,重要的报市长审定;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机制,增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了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等载体,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三、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意诉求平台建设,提升办理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政府效能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定期督查、核查复核、督促整改、通报或专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研究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市政府议事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二)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市政府议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市政府领导要求确定。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成熟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会议要充分准备,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提出、谁定密”“谁定密、谁管理”的原则,由议题汇报部门负责确定会议文件密级。定密文件须打码印刷、按号发放,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会后收回销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履行手续,经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 减少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陪会,通知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市长批准。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统一办理。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由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一致后,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当如实说明缘由,并做好对接跟踪。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无修改意见的也要书面反馈。 五十三、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知会相关市领导。重大事项须报市长签批。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拟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运转规则呈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区、县(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上级已公开发布或发至县团级、照抄照转、无结合实际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一律不发;没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以及清理退出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文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文件起草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保障文件发布解读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文件实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保障文件清理及时、规范、准确。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省级会议或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沈出访、出差和休假,要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沈外出,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五、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七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