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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构:六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2020-11-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 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六安市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8日 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提高创新发展能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4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年凭年费缴纳凭证给予0.5万元奖励);对从市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 3.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发明人奖励。 4.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10年内享受政策减免后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不享受政策减免的年费,给予50%资助。 5.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 6.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8.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30件(含3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满1年的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1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市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 17.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18.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21.对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担保业务,年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22.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市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市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按转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3.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4.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三、其他 25.市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本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26.本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