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全国
直辖市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华东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华南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华中
湖北
湖南
江西
河南
华北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西南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西北
陕西
新疆
青海
宁夏
甘肃
港澳台
香港
澳门
台湾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效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6〕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和《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州市辖区范围内、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审批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章 概算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因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期内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后,可以调整概算。 第三章 概算调整方式 第六条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第七条 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履行变更审查、核准等事前调整概算手续,否则不予调整。 第八条 对于经核准设计概算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在工程竣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章 概算调整的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概算。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条 对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调整概算的,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执行。施工合同属固定报价的,材料上涨价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 第十一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造成调整概算的,在审查认可后按政策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单项工程超过原批复概算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或签证造成调整概算的,完善四方(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会议手续,在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对单项工程超过原批复概算5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造成调整概算的,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论证,市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完善相关手续,在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五章 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调增金额在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经分管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或市政府会议纪要),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项目审批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五条 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同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审批部门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审签; (三)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意见; (四)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调整概算的批复。 第六章 申请主体 第十六条 概算调整事项由项目业主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七章 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二)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申请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存在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概算调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概算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审批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审批的依据。 第十九条 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复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编制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错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未按程序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政策解读: 《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