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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德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的提名、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设立一、二、三等成果。每年认定总数100项左右,其中,一等成果20项左右,二等成果30项左右。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旨在推选出在基础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等领域中涌现出的优秀科技创新成果: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成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政府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各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市评定办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评审组成员需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有关情况,组长需为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采用提名制,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和省驻德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专家或在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第十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德州市科技创新成果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成果及完成人相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成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评定办。 第十三条 市评定办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评审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评定办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及成果等级。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建议名单及成果等级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成果。 第十五条 市评定办应当将拟认定成果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定办提出书面异议。市评定办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评定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2020〕第19号)进行处罚: (一)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成果的; (二)提名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成果的; (三)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推荐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对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视同于市级奖励,可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