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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19〕13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现将《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方向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方向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纳入本市年度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各层级的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审机构 (一)副高级及以下评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纪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同志及行业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邀请北京地区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正高级评审机构 技术经纪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业绩和成果材料、个人诚信承诺、职称评审代表作及代表作说明等。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业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对中级及以上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六)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近3年单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转化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转化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或制定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方案,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教材等成果1项及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专业水平,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编著、教材等1部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发展报告等成果2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的相关报告、方案等形成1项及以上政策法规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2.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主要参与人,实现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的转移转化,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完善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为典型案例获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四、正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很好;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国家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等转移转化的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编著、教材等代表作3项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