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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如皋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皋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如皋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保证口岸通关顺畅、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检站)依法实施管理的特定区域。第二章 区域划定第三条 如皋口岸限定区域由如皋边检站会同如皋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并由如皋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公告。第四条 口岸限定区域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划定。第五条 口岸限定区域划定原则上区分船厂类企业和码头类企业。船厂类企业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原则上划定为整个封闭厂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靠泊区域,码头类企业口岸限定区域原则上划定为码头引桥边检卡口至交通运输工具靠泊区域(附件1)。第六条 口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出,或者因口岸类型、封闭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撤销、调整口岸限定区域的,由如皋边检站会同如皋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第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从临时开放口岸、指定地点出境入境的或边检机关认为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区域,边检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划定临时口岸限定区域。第三章 区域管理第八条 口岸限定区域内通行的交通工具、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边检机关的检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边检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九条 船厂类企业口岸限定区域内通行的需搭靠外轮船舶、需上下外轮人员实行备案制,企业落实主体自管责任,负责向边检机关提供备案信息。本船厂所属船舶及人员一个自然年内备案一次,新增船舶及人员即时备案,本年度内有效。非本厂船舶及人员必须办理相应的上下外轮许可及搭靠许可。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不上下外轮人员由企业进行自管,无需备案。第十条 码头类企业口岸限定区域实行备案和办理行政许可相结合进行管理。需搭靠外轮船舶和上下外轮人员必须提前办理搭靠许可和上下外轮许可。本码头所属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不上下外轮人员一个自然年内备案一次,新增人员即时备案,本年度内有效。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不上下外轮人员即时备案生效。第十一条 口岸查验单位执法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制服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免予办理上下外轮许可或备案,上述单位所属公务船艇搭靠外轮执行公务的,免予办理搭靠许可或备案。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应提前将进入事由和人员信息通报边检机关。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行进入,事后通报相关情况:(一)公安机关、海警、交通、市监、税务、消防等执法单位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二)海事法院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处理海事案件的;(三)医务人员因救助病员、伤员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经向边检机关报备后,可准予进入。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不按规定候检或者长时间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且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等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边检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对落实企业主体自管责任不严的涉外企业,边检机关可采取相应的诚信等级管理措施。第四章 职责任务第十五条 边检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同时应与涉外企业签订协作共管协议,明确涉外企业协管责任。第十六 条 边检机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检查和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口岸适当位置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附件二),并对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公告;(二)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三)通过卡口核验、巡查抽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四)主体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属于边检机关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及突发案事件,对不属于边检机关职责范围的,边检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五)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六)指导涉外企业做好自管工作,帮助企业开展协管员队伍培训等工作,定期抽查企业自管工作开展情况;(七)会同海关、海事、所在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八)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十七条 涉外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口岸限定区域准入制度,未经边检机关许可,严禁以边检机关名义从事任何管理行为;(二)依据口岸开放建设标准,更新完善口岸限定区域的监管、隔离、通讯、报警等技防物防设施设备,提升口岸限定区域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三)根据边检机关要求,配备边检协管员,经边检机关培训合格后开展协管工作,并通过物理隔离、视频监控、人工巡查、定点值守等方式,协助边检机关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四)定期对口岸封闭设施、查验设施等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口岸限定区域基础设施设备良好稳定的工作状态;(五)协管员应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管,详细登记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人员身份信息、进出事由、进出时间等基本信息;(六)根据口岸管控形势变化,配合边检机关落实特定时期的特殊监管措施;(七)实施企业自管的涉外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教育,严禁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八)工作中发现影响口岸安全稳定的各类案事件和线索,须第一时间向边检机关通报。第十八条 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害、自然灾害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边检机关和涉外企业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任务进行处置。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国际航行船舶靠泊期间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