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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 2009 〕 170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1 〕 128 号)和市政府《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 2012 〕 22 号)精神,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部分人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免费对象(一)在浦口区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 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的下列人员:1 、具有浦口区户籍的城乡居民;2 、父母一方为浦口区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3 、由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4 、我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二)驻浦口部队现役军人。二、 免费项目(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300 元);(二)七层及以下楼层遗体搬运劳务费( 70 元);(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费( 30 元 / 天);(四)普通标准遗体化妆费( 50 元);(五)高档燃油炉遗体火化费( 260 元);(六)民政部门指定的纪念堂三年骨灰寄存费( 150 元 / 年);(七)一个价值 200 元的骨灰盒。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高档捡灰炉火化或其他非基本丧葬服务项目的,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付;自选骨灰盒可享受 200 元补贴。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上述免费项目的价格以物价部门定价标准为准。自行运送遗体的,每具补助 300 元。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指宁民规〔 2010 〕 5 号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可享受以上七项基本殡葬服务外,另可免费租用小告别厅,以及由市民政局组织免费参加集体江葬或在指定墓园享受生态葬。三、 操作办法(一)在浦口区死亡并在浦口区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在浦口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方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浦口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 、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2 、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群体的,需提供拟免费对象证明材料原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区民政部门两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3 、逝者为婴儿、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4 、逝者为驻浦口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逝者为符合本政策免费对象的,由浦口殡仪馆通过有关责任部门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如核实有误的需先行缴费,确属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区有关责任部门出具证明后,承办人于 1 个月内到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二)具有我区户籍,但在区外死亡并在区外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承办人(一般为直系亲属)应在 3 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携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浦口殡仪馆,按浦口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据实报销。(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对符合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逝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在区回民殡葬服务所按规定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汉民殡葬减免总费用予以补助。四、 经费承担(一)免费对象所免费用,先由提供服务的浦口区殡仪馆垫付,殡仪馆按季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结算。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殡葬费用由区街 ( 镇 ) 财政各承担 50% 。(二)浦口殡仪馆、区回民殡葬服务所应按时填写《南京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经殡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盖章。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季度 20 日前将资金划入浦口殡仪馆账户。(三)区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四)我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和驻浦口部队现役牺牲军人,其遗体处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五、 监督管理(一)浦口殡仪馆应按照本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二)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拨付资金;人社及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并提供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三)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会办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办纠正,对虚报冒领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六、 附则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本办法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