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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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
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
2000元/㎡
售价
15元/㎡/天
租金
24.71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详细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2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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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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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郑州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现将《2024年度郑州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4年9月29日内容右侧:2024年度郑州市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郑州市第十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郑人社办〔2024〕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订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组 长:李俊铭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钱小建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人事处处长岳全龙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 处长刘 杨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 中心主任成 员:苗亚坤 詹 坤 刘国存 熊 琨 刘晓波 刘建国 钱 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人事处,钱小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执行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协调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工作;制定竞赛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竞赛资金,搞好后勤保障;抓好竞赛活动的宣传鼓动;向上级请示报告竞赛活动工作、情况等。本次竞赛活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主办,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中心、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心承办,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协办。二、项目设置装配式建筑施工员、数字孪生应用技术员三、竞赛方法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新技术、新技能推广应用情况,适当增加相关内容,采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理论知识竞赛采用闭卷机考等方式进行,技能操作竞赛采用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理论和实操两项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理论成绩权重20%,实操成绩权重80%。数字孪生应用技术员理论和实操两项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理论成绩权重30%,实操成绩权重70%。参赛选手信息审核贯穿竞赛全过程,发现选手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成绩和相关荣誉并通报处理。竞赛名次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不搞并列名次。总成绩相同时以技能操作竞赛成绩优先,技能操作竞赛成绩仍相同时以技能操作竞赛用时短者优先。四、参赛对象及组队方式(一)参赛对象郑州市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郑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职工,建筑类院校在校学生(以学生资格参赛的选手占比不能超过该职业/工种参赛选手总人数的20%),建筑行业个体从业人员等,均可报名参赛。(二)报名组队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职工可以单位组队的方式报名参赛,每单位报名人数为3人(数字孪生应用技术员2-5人),其中1名为组长;其他人员可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赛。五、竞赛时间、地点郑州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竞赛时间:2024年10月25日竞赛地点: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电厂路)。数字孪生应用技术竞赛时间:2024年10月18日、19日竞赛地点: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六、阶段划分(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5日前)。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参赛企业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发动,宣传竞赛的重要意义、目的和要求,尤其是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通过“抖音”、“微博”、“美篇”、“VLOG”等方种方式,做好竞赛宣传,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报名参赛,扩大竞赛影响。(二)预赛训练阶段(9月30日前)。各参赛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密组织预赛,层层选拔,把代表本单位最高竞技水平的选手选拔出来。按照竞赛规则严密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把练技能、练体能和练心理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参赛选手的综合能力。(三)组织决赛阶段(10月31日前)。按照各级关于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的要求,选好竞赛场地,按规则组织竞赛,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赛选手赛出水平、赛出风采。(四)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11月底前,收集汇总各单位参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总结报告,向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呈报活动总结,办理奖励事项。七、报名方法装配式建筑施工员:2024年10月20日前,各单位和个人扫码报名(二维码见附件一)或者统一将报名表(见附件三)发至筹备组指定邮箱:335468057@qq.com。数字孪生应用技术员:2024年9月25日前,各单位和个人扫码报名(二维码见附件二)或者统一将报名表(见附件三)发至筹备委指定邮箱:rdjsw@126.com。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及2015年以来获得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人员,不得以参赛选手身份报名参赛。附件: 1、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竞赛报名二维码2、数字孪生应用技术员竞赛报名二维码3、郑州市第十届职业技能竞赛—××××××××竞赛报名表4、郑州市第十届职业技能竞赛—××××××××竞赛报名汇总表2024年9月29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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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的建设、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施工现场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智慧工地协同监管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提高《管理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现公开面向社会就《管理办法》内容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20日二、征求意见方式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zzsjwjnkjc@163.com,也可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局1508室(邮编:450006)联系人:翟文博联系方式:67188928电子邮件、来函等请注明“《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附件:1.《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智慧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2024年9月20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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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郑政办〔2022〕58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为全面深化“信用郑州”建设,加快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郑州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迈出坚实步伐,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部署,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54号)的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立足“三新”战略,聚焦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新使命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郑州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着力在建机制、拓平台、强监管、重应用、造氛围上下功夫,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获评“全国城市信用工作创新奖”“守信激励创新奖”,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稳居前列,探索走出了一条以信用促发展、优服务、强根基的创新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持续改善,有力支撑了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治理创新,为“十四五”时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奠定了良好基础。 信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制定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郑政办〔2016〕79号),有效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7〕80号),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平台建设与共享交换、信用信息主体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失信等级划分与认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1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8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8〕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20〕3号)等30多部规章制度,构筑起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梁八柱”。 信用信息系统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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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监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经济促增长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议、2022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万人助万企”暨“三个一批”重大项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扶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复工达产,解决重大关切,帮助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聚焦壮大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 1.优化登记审批服务。推行市场监管业务“一件事”一次办,强化“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登记注册实现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推行“网上办、零见面”。 责任单位:审批指导处、注册审批分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2.加大“个转企”服务力度。充分发挥郑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出台相关措施,健全帮扶机制。实施 “个转企”三年行动计划,完成“个转企”3000户。 责任单位:非公经济促进处、审批指导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3.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导,对思念、三全等食品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许可开辟“快受理、快审查、快批准”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注册审批分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4.实行特事特办政策。探索推广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期间办理相关证照“告知承诺制”范围。食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件换发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依法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处、注册审批分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二、聚焦质量基础设施,实施全要素赋能 5.加快推进重点检测项目建设。支持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建成国家级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加快郑州机动车质量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北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项目建设,力争年内投入试运行,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计量处、检验检测中心 6.大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快修订《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鼓励“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孵化基地创新试点,以点带面引导200家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增强企业品牌意识。引导帮助天马新材、众智科技、凯雪冷链等上市后备企业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质量发展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7.开展认证质量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开展高端品质认证,解决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人才匮乏、质量水平不稳定等难点问题。安图生物等生物医药类企业实施质量提升,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开展美国FDA、欧盟CE及其他国际组织认证,对企业提出的需求建立“一对一”帮扶指导,跟进落实。 责任单位:认证监管处、医疗器械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8.组织专家深入企业纾难解困。指导企业建立计量标准,成立计量技术服务小组,提供计量咨询技术指导服务,开展现场计量性能核查,帮助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免费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为企业提供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机构的信息服务和对接;组织技术、检测机构专家,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排查质量安全隐患,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实施专家入企开展质量诊断服务,帮助产业链重点企业做好人员培训,解决新产品研发测试、标准创新、质量控制等难题。 责任单位:计量处、产品质量监督处、检验检测处、质量发展处、检验测试中心,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9.筹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根据产业链发展需求,整合省、市质量基础设施资源,向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计量检测、质量检验、技术标准、认证服务、特种设备、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全链条、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服务。 责任单位:质量发展处、计量处、标准化处、检验检测处、认证监管处、特安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信息中心、市检测中心、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0.持续开展对标达标行动。实行“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制造类龙头企业争创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帮助优势领域的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以先进标准引领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将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标准化处、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三、聚焦知识产权创新,开展全方位服务 11.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一企一策”,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组成专家组对中小微企业实行知识产权“一对一”服务,解决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创造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产业链规划和企业创新需求,争创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试点,培育形成一批高价值发明专利。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促进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2.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站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快速维权援助服务。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处、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3.实施融资质押助企帮扶机制。深化政银合作,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深化融资助企活动,组织银企对接会、银企恳谈会,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解决融资难题,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非公经济促进处、知识产权促进处、行政审批指导处、注册审批分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4.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工作在中小微企业中的覆盖面,依托党建工作联系点、机关与企业支部共建活动进行“点对点”帮扶,以指导开展党建工作为纽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真正做到精准帮扶、重点促进。建立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及时整理、上传、发布有关扶持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查询平台。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非公经济促进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四、聚焦规范竞争环境,实行全过程监管 15.支持电商业态发展。强化UU跑腿、世界工厂网等电商类平台中小微企业的行政指导,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质量诚信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为电商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搭建电商企业所需人才和大专院校专项培养的桥梁,牵线网络直播平台、团购平台和电商企业协作发展,培育和帮扶郑州市短视频协会,以视频直播带动电商提质提量发展。 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管处、网监分局、法规处、执法稽查支队 16.强化涉企收费治理。组织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乱收费检查整治、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等涉企收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7.支持企业修复信用。开通企业信用修复“直通车”,鼓励违法失信企业重塑信用。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必要材料的情况下,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异常名录。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8.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轻微、初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加强行政提示、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稽查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19.深化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支持海底捞等消费类企业发展,大力开展送法律送技术进企业活动,持续推行食品安全“6S”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智慧平台建设,持续推进食品冷链监管,扩大“明厨亮灶”覆盖面,帮助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实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责任单位:食品安全协调处、餐饮监管处、食品流通处、食品生产监管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20.坚持以网管网。加强对平台企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相关信用评级标准和监测模式,加大部门协作和数据对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模式,实现精准监管、精密评价、精确服务。 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管处、网监分局、信息中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部门出台同类政策或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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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22〕6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属区县(市)按规定给予资助,市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对各区进行分担。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二)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一)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区县(市)两级医保、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强财政投入政策的衔接,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市县两级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二)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5.待遇调整。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可适当增加门诊救助病种,合理确定门诊救助比例,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将新增、退出困难群众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一)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加强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业务;救助申请经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实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措施,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强化部门协同 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强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持续加大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三)严格基金管理 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5%的区县(市),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四)加强能力建设 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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