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产业园(中建光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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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科技产业园(中建光谷之星)
中建科技产业园(中建光谷之星)
14000元/㎡
售价
80元/m²/月
租金
349.18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详细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与光谷六路交汇处
园区配套
熊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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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4956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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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简介

中建科技产业园(中建光谷之星)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与光谷六路交汇处,面积约349.18亩。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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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武汉市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规〔2024〕8号)有关要求,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武汉市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盖公章)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装备与船舶海洋工程处。联系人:郭涛 联系电话:027-85317176邮箱:whchuanbo@126.com附件:武汉市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9月12日武汉市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及测试服务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政规〔20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推动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支持重大项目落户、支持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建设等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经信局在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申报企业)。第二章 支持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第五条 支持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一)奖励标准对新落户的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领域的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二)申报条件1. 申报企业为近三年内新注册或迁入我市。2. 申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3. 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4. 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5. 申报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申报材料1. 奖励资金申报书。2. 申报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 申报企业迁入日期证明材料(新迁入企业提供)。4. 申报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银行收款回单。5. 税务部门开具的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纳税证明。6. 经审计的申报企业落户第二年财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7. 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8. 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9. 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一)奖励标准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对可用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每年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基地,按照投资主体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基地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二)申报条件1. 基地可用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2. 上年度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3. 上年度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4. 基地应已获得空域批复。5. 申报企业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申报材料1. 奖励资金申报书。2. 基地投资主体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 可用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4. 为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业务函件、资金往来凭证、单据等)。5. 飞行测试起降架次证明材料。6. 基地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7. 基地空域批复材料(空域审批表等)。8. 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9. 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申报流程第七条 组织申报(一)市经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二)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区经信部门。第八条 资料审核(一)各区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二)市经信局赴申报企业现场核查,并委托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审计结果核定奖励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第九条 资金拨付(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二)研究审议通过后,市经信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若出现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等不再具备奖励条件情形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工作人员、申报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附件: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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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修订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规〔 202 3 〕 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 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和营商环境 ,我局对《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 办法》(武科规〔 2020〕1号) 进行 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9日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 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和营商环境 ,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 2018 〕 300 号 ) 、 《国 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 国科火字〔 2017 〕 120 号 )、《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 2020 〕 1 号), 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 ( 以下简称 “孵化器” ) 是 以 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 , 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 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 工作空间 和 “前孵化”服务,降 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 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 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 和绩效评价 管理 ; 众创空间实行区级登记、市级 备案和绩效评价 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定期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 市级认定 ( 备案) 、绩效评价 工作 , 并依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 , 负责组织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 各区 科技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 七 条 孵化器区级登记条件 及程序 由各区 科技部门 根据 各自 实际制定。 区级登记的孵化器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 一定数量的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第 八 条 孵化器市级认定 应 具备以下条件: ( 一) 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 登记 并运营满 1 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 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三) 孵化场地 相对 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租赁场地应 不少于 3 个年度 有效 租赁 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 7 5% 。 (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 15 家)。 (五) 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 得分应不低于 60 分, 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评价 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发展情况 , 包括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孵化器建设发展整体评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仅针对专业型孵化器)等。 2. 运营管理团队情况 , 包括专职 孵化服务人员 、 创业导师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 情况、孵化团队整体水平评价等。 3. 投融资服务情况 , 包括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配备 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 、 投融资服务案例、投融资服务水平整体评价等 。 4. 孵化企业情况, 包括 在孵企业数量 、 毕业企业数量 、 在孵企业 申请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孵化企业整体绩效评价等 。 第 九 条 专业型孵化器是指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 60% 以上,且能够 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拥有 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 ( 自建或合作设立) , 能够向在孵企业 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的孵化器 。 第 十 条 本办法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远城区可放宽至 48 个月) 。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 (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 。 第十 一 条 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少于 3 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任一项可视为 毕业企业: (一)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备案条件 第十 二 条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条件 及程序 由各区 科技部门 根据 各自实际 制定。 区级 登记的 众创空间 应 具备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公共服务设施、共享活动场所和基础办公条件,具备较为完善的创业孵化运营能力、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和创业活动组织能力,拥有 一定数量的 专职孵化服务 团队 和导师队伍。 第十 三 条 众创空间市级 备案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和机构,实际注册 登记 并运营满 6 个月 ,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 三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5 00 平方米,租赁场地应 不少于 3 个年度 有效 租赁 期。能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 配备 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 ( 四 )具备创业企业集聚能力,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 1 0 家 ( 个 )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 ( 五 )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 合格 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2 名 。 ( 六 )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 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不少于 2 家,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 1 家(个) 。 ( 七 )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 年组织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 四 条 孵化器市级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 科技部门 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 (二)区 科技部门 初审合格后 ,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 对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 的 孵化器 开展创业孵化 服务能力评价 。 ( 四)市科技局对创业孵化 服务能力评价 60 分 ( 含)以上的 孵化器 开展实地核查。 (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公示 。 第十 五 条 众创空间 市级 备案 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 科技部门 提交 备案 申请材料 。 (二)区 科技部门 组织审核(包括对 申请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 。 (三)区 科技部门 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符合条件的 众创空间 。 ( 四)市科技局组织抽查复核 。 (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 公示。 第十 六 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 统计和 动态管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 关 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连续 2 年未 上报统计 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认定 ( 备案) 资格。 第 十七 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认定 ( 备案) 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 十八 条 市级及以上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通过区 科技部门 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申报材料 , 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五章 专业化提升 第 十九 条 鼓励多元主体新建专业型孵化器,支持各区引进全国知名专业众创孵化品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专业型孵化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孵化创业项目,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与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共建开放、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二十 一 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 综合型孵化器专业 化转型 。孵化器 转型的 区级登记程序由各区 科技部门 制定 。市级孵化器 转型认定 由市科技局 受理,与孵化器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 二 条 市科技局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年度 绩效 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综合服务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 四 条 对专业型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分类开展,优秀等次名额对专业型孵化器予以倾斜。 第二十 五 条 对 连续两次绩效 评价不合格 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 认定(备案) 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 〔 2020 〕 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23】2号).pdf

武汉市科技局 |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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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落实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含生态环境)、社会民生项目等。 第四条 市级重大项目主要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在上年度已经开工,在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其中,竣工项目是指当年建成投产或者交付使用的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在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施工类项目已开始桩基施工或者已进行其他基础性施工,设备购置类项目已有部分设备到场)的项目。 (三)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计划下年度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统筹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协调保障服务,开展督查督办和考核奖励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和推进责任单位,市经信、城建、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科技、教育、卫健、房管、文旅、农业农村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市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和推进责任单位。 市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政务服务、公安、统计以及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市级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建设监管、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全市或者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武汉和强化“一主引领”等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 (三)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其中,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含生态环境)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总部经济、商贸物流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亩均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 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直接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组织编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计划,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其主管领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将其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推进责任单位。 市级重大项目应当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对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跨区实施或者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民生类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单个领域若干项目打捆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相关资料,其中续建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资料,新开工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计划开工时间承诺等资料,前期项目应当提供前期工作计划等资料。上年度结转项目在重新申报时,可不重复提交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重大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形成市级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正式计划。省级重点项目应当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并按照程序申报。 第八条 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调整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下达调整计划。对于条件成熟、符合标准的新项目,可择优增列为市级重大项目;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推进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等的项目,应当及时调出市级重大项目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市级重大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筹措项目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服从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信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每月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分析项目进展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完成进度低于时序进度60%、80%的市级重大项目分别给予红、黄牌预警。 第十一条 实行市领导干部联系市级重大项目制度,由市领导统筹推动对口的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重大项目实施“三级协调机制”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区级层面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市级层面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未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影响市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经督导仍保障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对考核排名靠前的责任单位、服务贡献突出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并优先保障其下年度市级重大项目要素指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展表扬激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所需资源要素,将其优先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 (一)保障用地计划。重大科技设施及创新平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区级确实难以落实的,缺口部分可申请市级统筹,原则上“开工必保”。 (二)保障用林计划。市级重大项目所需林地定额指标,在省下达我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内,原则上应保尽保,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定额的,按照追加林地定额程序申请。 (三)保障能耗及污染物指标。省下达我市能耗增量控制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并在分解各区能耗增量控制指标时统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能耗需求。市级重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优先使用项目所在区的可替代量,区级可替代量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调剂,原则上应调尽调,确保优化配置到位。 (四)保障资金。优先安排市预算内资金和申报国家、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优先向各类金融机构推介市级重大项目,并做好跟踪服务。市级重大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五)先行审查。畅通市级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除危险化学品项目和需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外,涉及从项目供地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部门均应当提前介入,先行开展技术审查,并实施多规合一业务协同。 (六)代办服务。市级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由市政务服务部门统筹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行政审批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七)其他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保障需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予以保障。跨区渣土、材料运输等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予以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级重大项目“一点一室一警”,净化重大项目治安环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除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外,能够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市级重大项目,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在市级重大项目保障服务和协调推进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区级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武政规〔20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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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网安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对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建好用好网安基地,打造网络安全的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产业高地,经研究,现将支持网安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网安基地规划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网络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教学、培训、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组织和机构从业的各类人才。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人才引进。吸引各类人才在网安基地就业,对在网安基地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在网安基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专长型人才以及实用型人才给予购房政策配套奖励。对顶尖型人才、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二)支持人才培养。充分利用预留空间,继续支持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入驻办学,对其办公、教学、科研等配套设施予以保障。支持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培养应用型、实用型网络安全人才,继续实施“网络安全万人培训资助计划”,奖励网络安全优秀学员。对在网安基地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高水平网络安全会议(论坛)和竞赛活动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智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智库。智库以网安基地核心支撑机构名义,依法开展涉及网络安全科研任务以及相关业务活动,为网安基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招商引资、校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和网安基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支持中央科研事业单位在网安基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定机构规格、行政管理岗位等级和人员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打通从技术到产业的通道,促使其成为产、学、研、用各个环节协同创新的大平台。 上述机构在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其办公、科研等运营维护补贴资金。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第三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用房补贴。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众测、信创适配检测中心等平台类项目建设。推动市场将产品众测情况作为采购产品的重要参考,支持通过众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纳入首购首订目录。推动市场主体与国家部委合作,提供信创产品适配性检测服务,促进信创软硬件产业集聚。 (五)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在市级其他资金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对网安基地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网安基地企事业单位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揭榜单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部分给予奖励。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基地内就地转化,根据技术交易额按照比例给予支持。 (六)加速产业集聚。统筹引导全市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向网安基地集聚,对于新引进的网络安全及其相关项目原则上优先招引至网安基地。对落户网安基地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联合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鼓励网安基地企业、协会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园区(孵化器)招商,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落户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对引进在网安基地设立总部、行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知名企业的,给予园区招商奖励。每年根据园区(孵化器)入驻的企业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一定比例奖励。 (七)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按照购置、改造技术设备总额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对销售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的企业兑现“上台阶”奖励。支持网安基地企业参与国内各级信息技术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在网安基地设立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重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财政奖励支持。网安基地在招商引资、总部经济、工业技改等方面按照现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积极支持网安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并争取申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保障网安基地发展空间,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网安基地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十)支持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组建网安基地产业基金,重点对网络安全以及相关产业的培育与引进、关键技术研发与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网安基地产业基金建设,大力推动创投、风投发展。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除第八条财政奖励支持和第九条加强土地供应以外,其他内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省、市、区现行政策在本《通知》中未涉及的,依然按照省、市、区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对本通知未涵盖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临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后给予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附件: 武政规〔202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1).pdf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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