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收藏
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开发区级别
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类型
14.48平方公里
开发区面积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详细地址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
专属客服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122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要素成本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入驻要求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点击 登录 后可查看相关的数据详情
搜索
重置

唐山市科技局关于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为核心,促进更多科技成果产出,促进更多京津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1万家。2023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5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3万家,科技领军企业总数达到60家。到2025年,成果源头供给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机制更加优化,企业成果转化能力明显增强,技术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累计转化重大科技成果300项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5万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00家,全省年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2000亿元,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增长率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达到2.5%。 二、持续提升成果源头供给能力 1.强化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基础研究“攀登计划”,持续支持一批目标导向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河北)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作用,聚焦区块链、“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基因干细胞、超硬材料、新能源材料、氢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超前部署一批前沿交叉领域科研任务。到2025年,新建4个基础学科研究机构、100个省重点实验室,争取在重型装备等领域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2.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围绕重点产业链技术攻关需求,分类实施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新能源产业技术、高性能新材料技术、社会公共事业、农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生物医药、“碳达峰、碳中和”等创新专项。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面向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500万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做强产业技术研究院。完善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一批加盟和共建专业研发机构,面向我省主导产业创新发展,“订单式”组织一批攻关项目,“拨投联动”推促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2021年,新增10家专业机构,在4-5个重点产业领域完成10个细分领域方向的研究分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和公开。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全覆盖式登记,对非财政资助产出的科技成果协助其及时办理登记。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长期、动态在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提供10万条以上的成果、需求、专家信息,并提供查询、筛选、对接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加大创新资源引进力度。推进河北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创新资源的开放合作。实施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联合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共同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升级、示范应用。建立长效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机制,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长期合作,2021年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达到22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6.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制定我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落实方案,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7.健全职务成果产权制度。2021年,选择5-10家省属骨干大学、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期3年,并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负责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的容错机制,到2025年省属重点骨干高校全部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8.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全面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9.支持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给予奖励补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0.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支持2亿元以上,每年实施6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成果、京津高水平成果和我省原创重大成果在省内转化,催生一批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性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1.加大工业企业技改力度。实施“万企转型”“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明确技术改造投资方向,提高工业技改有效投资水平。加大对装备智能化、生产线智能化和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我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化生产、能效提升、资源循环利用等投入,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支持企业以实现进口替代、填补国内空白、促进产品创新升级及功能改进为目标,开展高端化改造,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1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获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300-5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加强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推动中试熟化平台共享、共用,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完成科技成果从科研单位到企业的“无缝”转化。到2025年,建设10家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熟化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大力培育和引进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5万家。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到2025年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00家。各市制定优惠政策措施,留出专门发展空间,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外高成长性企业引进的力度,到2025年,引进高成长性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五、加快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 15.提升展示交易中心转化能效。强化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河北产权市场、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机构开展合作,提供成果展示、信息发布、需求对接、成果登记、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科技金融咨询、技术合同登记等服务。2021年,实现京津冀科技成果资源的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完善和延伸省市县三级成果转化网络。常驻第三方服务机构、战略合作伙伴达到3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局) 16.加强技术转移队伍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到2025年力争达到50家以上,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加速聚集,持续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打造高水平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到2025年达到20家以上。依托我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国内外专业培训导师,分岗分级培训并制定考核标准,年培育技术转移人才500人,到2025年技术转移人才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壮大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到2025年科技特派员规模达到10000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7.发展高水平科技服务业。构建适应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的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培育数字科技服务、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为技术、市场结合提供制度保证。2021年,在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重点领域,培育50家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局) 18.做强成果对接品牌活动。举办中国创新挑战赛、“百城百园”、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对接活动。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合作,组织对接活动,2021年-2025年每年举办对接活动50-100场,促进国内外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在我省落地转化为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9.促进技术与资本融合发展。建设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群,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股权管理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30—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地。支持雄安新区、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先行先试一批改革举措,承接北京优质创新资源疏解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张家口冬奥先进技术成果集中示范区发挥试点示范工程带动效应,为新产品的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初始动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省级相关单位职能与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推进机制,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力。 22.强化考核评估。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作用,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评估机制,每年督导各部门推进情况,对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23.营造良好氛围。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优惠政策,加强对试点示范等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24.做好统计监测。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监测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决策依据。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 2021-10-28
了解详情

玉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无终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玉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68项,我县涉及取消事项共12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诊所设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广告发布登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15项,我县涉及改为备案管理事项共5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诊所执业登记;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按附件1中“具体改革举措”落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我县涉及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共13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4项,我县全部涉及[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后,严格执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立的统一标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15项,我县涉及承接市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共2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便利企业就近办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类388项,我县涉及优化审批服务类事项共51项[含市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2项,详见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通过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形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对下放审批权限的,监管部门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范和模式要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工作,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届时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加强信息系统配套支撑。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方式,及时优化提升信息系统配套功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与实际业务办理一致。依托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推进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立足玉田实际、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县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要坚持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共同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县行政审批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统筹“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改革,促进两项改革落实落地落细。县司法局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二)抓好改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省有关部门本行业领域配套措施(包括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印发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类宣传途径,以各种形式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为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大督导力度。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集中督导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玉田方案”。 本方案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河北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代拟稿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9).xlsx 代拟稿附件2:河北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xlsx

玉田县人民政府 | 2021-08-24
了解详情

唐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唐山市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5月13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唐山市教育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 唐山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5月27日 唐山市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科农〔2021〕2号),加快构建符合新时代创新型唐山建设需求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全市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引领和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唐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会议精神,聚焦“三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乡村振兴“唐山样板”及做大做强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的要求,围绕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能力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坚持厘清职能、改革创新、开放协调、多元融通、重心下沉、服务基层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构建以农技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为依托的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用服深度融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唐山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农业科技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新选派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200人(次)以上,新培养农技推广技术骨干500名以上;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载体进一步健全,农业创新驿站达到22家以上,省级山区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达到6个以上,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为依托建设县域科技服务综合平台10个以上;农业科技服务主体进一步拓展,培育农业科技服务试点企业8家,创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市、区)1个;农业科技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全市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2%,农业科技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5年,农业科技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服务链条完备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壮大农业科技服务主体 (三)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 针对我市农业生态类型多样实际,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生态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等,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发挥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主力军作用,强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推广职能,保障人员编制、设施设备和试验示范等条件。充分发挥农技推广大平台作用,吸引高水平、高质量人才、成果、技术、产品等落地,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加强优质种源、绿色增产、生态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防控等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示范和推广,提升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能力。(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坚持线上线下有机融合、课堂理论与服务实践紧密结合,强化农技人员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破解基层农技人员学历层次低、专业匹配度差、老龄化等问题。发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对经营性农技服务活动的有效引导和必要管理作用。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调动一线农技人员积极性,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完善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建立健全与考评结果挂钩的经费支持和工作绩效联动机制。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四)释放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动能 健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评价机制,鼓励其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岗位,提高推广教授和推广研究员设定比例,并将农技服务成效作为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优化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支持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管理机构,鼓励其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区域性农业科技服务共享平台,提供专业化、体系化、精准化技术服务。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县、乡镇科技合作,大力推广李保国式科技服务团队、农业创新驿站、科技小院等成功经验和模式,打造河北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品牌。鼓励支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等与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等共建乡村振兴研究院、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示范基地,全方位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孵化、人才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五)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科技服务能力 发挥供销社组织和网络优势,积极带动小农户生产经营发展。依托基层供销社、农资企业及综合服务中心、庄稼医院等开展农资、农技、农机、农化服务,为小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加、储、销全托管或半托管服务。深入推广“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支持供销社及农资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服务活动,大力开展“庄稼医院云课堂”等农村培训活动。大力推行统防统治、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等系列化服务,提高供销社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水平。土地托管面积年均增长不低于10%。(牵头部门:市供销社,完成时限:2022年) (六)壮大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力量 鼓励涉农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创新“产学研用服”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科技服务能力。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涉农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大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农技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种养大户等领办创办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树立农业科技服务品牌。(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推进省市县示范农场和示范社三级联创,打造高标准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科技服务载体。充分发挥国家、省级、市级培训基地、职教中心和涉农职业院校等作用,加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核心人员和技术骨干技能培训,增强科技服务技能。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农业科技服务站,为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菜单式”科技服务。加快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业绿色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组织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精准专业化服务。(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完成时限:2022年) (七)打造专业化农业科技服务队伍 引导优秀科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在乡人员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加快完善科技服务人才评价体系,加大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政策倾斜,壮大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专业人才队伍,业绩突出的农业系统中农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申报中高级职称,在基层服务农村一年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在服务期间可优先申报中高级职称。支持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农业知识科普,提高从业人员素养。(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三、加强高质量农业科技服务供给 (八)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成果应用 持续深化市级科技计划改革,加强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支持。面向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重大需求,推进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一体化部署,持续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切实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组织申报、参与省现代种业创新团队,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建设,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科技供给。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积极组织科技成果直通车、技术对接路演等活动,实现更多研发成果在唐山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强化科技特派员服务支撑 突出为民目标、科技属性、特派特色,落实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大力支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人员投身农业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扩大科技特派员服务范围,拓宽特派员来源渠道,鼓励在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园区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室。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农村企业一线等,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推进农业创新驿站建设 围绕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瞄准农业特色产业全链条发展关键环节,全面推广“十个一”建设模式(确定一个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拿出一笔扶持资金,明确一个企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平台,组建一支高层次专家团队,建设一个科技研发推广中心,形成一批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和规程,打造一个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培育一批农业科技人才,明确一套绩效考核目标,探索一套有效运行机制),加快农业创新驿站建设,实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服务全覆盖。(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一)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平台 依托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推动农业技术转移,集聚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推进涉农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提升市场化增值服务能力,建设农业创业孵化平台。推进山区“一县一业一基地一团队”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涉农市级以上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和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平台。(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提升农业科技园区技术集成与服务能力 加大农业科技园区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稳定支持机制,全力打造区域农业技术综合服务新载体。强化园区资源聚集功能,开展技术研发、品种引进、成果转化与集成示范。统筹农业科技服务资源,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开展技术培训、创新创业、企业孵化、信息交流、中介服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等一体化服务,提升园区全产业链农业科技集成服务能力。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农业科技服务开放协同能力 (十三)促进与京津农业科技服务互融互通 依托中科院唐山高新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加强农业科技招商,持续推进“百家科研院所(高校)进唐山”活动,吸引京津涉农科研院所(高校)进唐开展合作,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创新水平。加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力度,依托省科技创新券,支持京津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在唐山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举办与京津人才供需对接、海内外专家唐山行等活动,吸引有基础、有能力的京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个人到唐山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化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推动农业科技服务智能化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深入推进我市12316综合信息网的建设与应用,建设省市县乡村五级互联互通的“农技推广云平台”,全面提升服务“三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能。探索“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手段,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科技服务的融合应用,提高服务精准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依托省农业大数据中心,推进农业科技服务数字化发展。开展高素质农民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提升农户信息化应用能力,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无缝对接。(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完成时限:2025年) (十五)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 强化县域农业科技服务基础单元作用,创新农业科技资源配置新机制,引导科技、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向县域聚集。深入实施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壮大基层科技队伍,增强县域科技统筹协调管理能力。优选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培育县域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典型新模式。(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完成时限:2022年) 五、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要将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唐山银保监分局、市供销社,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增资金更多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服务领域倾斜。引导银行信贷、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等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持续加强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加大对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加大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力度,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唐山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做好监测检查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各项任务目标的监测评价,将科技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全面完成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各项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唐山银保监分局、市供销社,完成时限:2022年) (十九)加强宣传报道 认真总结推广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牵头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唐山银保监分局、市供销社,完成时限:2022年)

唐山市科技局 | 2021-06-07
了解详情

唐山市工信局发布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0年7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展示唐山工业文明,延续唐山中国近代工业摇篮的历史文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工业发展历程中形成的,尤其是自开平矿务局成立以来,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工业遗产的调查、申报、认定、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调查和推荐申报工作。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科技、城乡规划、建筑、国土资源、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调查和申报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工业文化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邀请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认定通过,报请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不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除保护措施。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 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的,变更后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将变更等情况书面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工业遗产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业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在工业遗产周边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审批并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工业遗产的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文化风貌。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发生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恢复或者修复后有关情况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照原申请程序提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原公布机关按照认定程序撤销其工业遗产资格,将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工业遗产”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不再享有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作为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及产业模式,推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城市功能提升协同互进,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生活秀带。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研学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鼓励工业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教育、科普、文创、娱乐产品,开展各类工业文化主题展览、社教研学、文创体验等活动。鼓励各类学校结合课程设置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学术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保护与利用项目,从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保护与利用项目中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市中心区工业用地依法变更为商业用地。支持市中心区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发展商业服务业、新兴产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工业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贪污、挪用工业遗产保护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监测、建立档案等保护责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工业遗产资格,将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工业遗产上涂污、刻划;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的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三)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被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工信局 | 2020-12-29
了解详情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玉田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玉田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公共资源交易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9月25日 玉田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地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各类项目发布的信息,包括招标(含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出让、转让、拍卖、挂牌等)公告、资格审查结果公示、评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成交)公告、违法(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交易信息变更澄清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信息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河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唐山市)同步发布。 第四条 发布交易信息的内容及时限等,应当符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方首次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唐山市)发布交易信息的,须提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免费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同时应办理CA锁。 第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方应当保证交易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发布交易信息时,依据注册授权的用户名、密码或CA锁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用唐山市、县一体化系统按步骤提示进行信息发布操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实行“一处录入、全省发布”模式,交易信息发布方可自主选择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 第八条 交易信息发布方在国家或者省依法指定媒介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的内容应当相同。已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确需变更或澄清的,交易信息发布方应当在发布交易信息的媒介发布更正公告。 第九条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唐山市)无偿为交易信息发布提供服务,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因交易信息发布出现差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造成损失的,由信息发布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 | 2020-05-18
了解详情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优化服务打造省级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玉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速推进打响“四最”品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玉优化营商办[2018]2号)精神,为加快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此优化服务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新时代营商环境新特征,聚焦打造“四最”品牌,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动力,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两个率先”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对标省内各市乃至京津和国内发达地区,聚焦打造“四最”品牌,2018年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任务。 (一)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确保办事效率最快 聚焦审批环节最少、审批时限最短,重点推进7项改革。 (1)全面实施流程再造,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3月底前全面实施流程再造,并筛选梳理“最多跑一次”审批事项,形成目录清单,设置统一受理窗口,9月底前建立“一口收件、联合审批、信息共享、一次发证”的全新审批服务模式。 (2)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机制改革。6月底前出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办法,探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9月底前实行“一口受理、同步评估、联合评审”的服务新模式。 (3)推行互联网审批改革。9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将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的154项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全部纳入互联网审批范畴,确保一次性网上办结,实现“足不出户办审批”。 (4)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推行“38证合一”改革。3月底前公布38证目录清单,9月底前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核发一照、加载一码”。 (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力求服务水平最优 聚焦投资者需求和群众满意,开展服务品牌创建活动。 (1)谋划制定工作方案。行政审批局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立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围绕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3月15日前拿出优化服务方案、服务标准和服务制度。 (2)实施品牌创建。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第一批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通知》(冀质监[2017]346号)精神,玉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正式申请成为第一批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示范项目名称为“玉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项目执行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标准体系》内容包含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三大部分。 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是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的上层,是玉田县行政审批局的方针目标,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规定。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是在这一层标准的指导下形成的。 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按照全过程、各环节控制的原则,以对人、财、物的管理为核心,对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所有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的规范。 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包含服务规范标准、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标准、运行管理规范标准、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等五个子体系。 服务体系标准化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将已发布的服务标准按岗、按职、按责编制成册,下发给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能深入掌握相关标准,具备标准化服务的能力。 (2)全面推行实施服务标准体系,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应记录,依照实施记录不断修改和完善。 (3)建立服务标准实施指导机构和检查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权限、指导和检查制度、实施程序等相应规章并以标准形式固定,对玉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对不符合政务服务标准化的行为进行督查和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 (4)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不局限于现有标准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和玉田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建设发展的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理念,将行之有效的新的服务形式和服务理念及时转化为服务标准,用以代替滞后的老标准,确保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的先进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自2017年12月29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拟定工作方案。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2月中旬前形成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和做法,在调研、考察、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四最”标准、任务目标,明确各科室、各窗口的分工。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按照本工作方案各科室和各进驻窗口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按时间、按进度推动工作开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各科室和各进驻窗口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各项短板,进一步巩固扩大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科室各进驻窗口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分析研究,细化工作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县行政审批局每周调度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举办专家访谈等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努力增强我县的吸引力、竞争力。 (三)加强督查,严肃考核。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列入科室及进驻窗口年度考核,督查考核科要加大督查力度,设立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强化监督问责,对于影响营商环境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报请纪委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 2018年4月8日

玉田县行政审批局 | 2020-05-18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