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广东
广西
福建
海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河南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陕西
新疆
青海
宁夏
甘肃
香港
澳门
台湾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的令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的令 资阳市林长令 (2023)第1号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的令》已经市林长同意,现予发布执行。 市林长:元方 王善平 2023年1月2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资阳建设,筑牢长江上游沱江中游生态屏障,全市各级林长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林长制,督促指导责任区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一、健全完善组织体系。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主体、部门协同、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长效机制。层层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构,明确任务清单,健全配套制度。强化信息收集与通报工作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林长制走深走实。 二、全面落实巡林履职。各级林长是责任区域内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资阳市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试行)》,切实履行巡林职责,通过明查暗访、召开各级林长会议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于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的地区,要作为巡林重点,增加巡林频次。 三、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加强国家森林督查,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聚焦全国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国家森林督查发现问题和案件查处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工作,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大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抓好古树名木保护,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四、科学推进造林培育。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加强全民义务植树,见缝插绿,统筹推进城乡绿化。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抓手,抓好公园、绿地、交通、水系和“四旁”绿化提质。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着力开展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探索更多林草生态产品价值转换路径,推进特色林草产业发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稳妥推进林草碳汇项目开发。 五、严格防范森林灾害。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防火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野外火源管控,坚决防范重特大人为森林火灾发生,确保“看住山、管住人、防住火”,持续实现森林火灾“零”纪录。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抓好松材线虫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防治工作。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等立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等立法配套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资阳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参与立法途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参与本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组织、指导、协调、联系和考评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任期三年,市司法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对相关单位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审核确定并发文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调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六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宪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履职,法治氛围浓厚,具备一定的法制工作基础; (三)贯彻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基础好; (四)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律事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撤销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要求,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情形的; (四)因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八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 (五)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对已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宣传活动; (七)结合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配合开展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收集和反馈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需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关立法工作信息; (二)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三)应邀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法治讲座、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获得开展立法工作所需一定的工作经费; (五)获得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五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基层立法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立法专家”),是指为市政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立法专家库”)人选以熟悉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的专家为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专家库的选聘、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专业知识深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或者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三)具有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担任过法制及相关工作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六)具备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健康条件,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再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立法专家库人选,实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定向邀请的方式。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相关立法专家人选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确定并发文公布立法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立法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立法专家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我市有关立法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三)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获得咨询补贴和报销费用; (五)获得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 立法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 (三)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不得以立法专家的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聘或者解聘: (一)本人辞聘的; (二)工作调动不宜继续聘任的; (三)身体健康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 (四)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立法活动的; (五)以立法专家的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无关活动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对立法专家的辞聘或者解聘,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立法专家库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开展下列立法活动,可以邀请立法专家库成员参加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本市立法项目调研和立法计划编制; (二)本市立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查、清理、评估等有关活动; (四)本市政府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听证、论证; (五)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的立法研究、讨论; (六)上级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 (七)其他立法活动。 第十二条 邀请立法专家库成员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立法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向立法专家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三)召开立法论证、立法课题评审会; (四)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五)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六)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七)其他方式。 采取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方式的,应当与政府立法咨询立法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邀请立法专家参加会议进行咨询的,应当于召开会议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立法专家;召开临时会议或者紧急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立法专家。 第十五条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立法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立法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立法专家作必要的说明。 咨询立法专家意见时应当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审议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各方面关注度高且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立法专家回复有关咨询意见、建议,应当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立法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立法专家的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邀请立法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为立法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补贴。 根据立法咨询活动的工作量,给予立法专家每人次一千元至两千元的咨询补贴,并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立法专家库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立法专家的联系,适时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工作会议,认真听取立法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立法专家库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立法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将立法专家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记入立法专家库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工作,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听证(以下简称“立法听证”),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审查部门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与草案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听证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审查部门组织。 第四条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 第五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项目,应当举行立法听证: (一)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冲突较大的; (四)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义务性规范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 第七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后举行。 第八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立法听证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开接受公众报名参加听证,也可邀请与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公众参加听证。 听证陈述人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不多于二十人。 第九条 立法听证会听证人由立法听证组织部门确定,应当为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单数,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应当参加立法听证,并由其中一人担任立法听证记录人,负责如实记录听证陈述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陈述人,并附上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参加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等提交给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立法听证组织部门。经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但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前向立法听证组织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十日前向立法听证组织部门申请旁听。立法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法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立法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其参加。 在立法听证会上一般不安排旁听人员发言,旁听人员可就听证事项向立法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立法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由及出席立法听证的人员基本情况,宣布会议程序,告知听证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起草部门介绍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主要规定等有关情况; (四)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有关人员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听证陈述人可以向听证会组织机构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并记入听证记录。 第十六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合理采纳,并作出听证报告书。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组织立法听证的,起草部门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将听证报告书和听证意见一并附上,并在起草说明中反映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的情况。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不按照本办法举行立法听证或者在起草说明中未对立法听证有关情况予以反映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可以就草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再次举行立法听证。 第二十条 根据立法听证活动的工作量,给予听证陈述人每人次一百元至三百元的听证补贴。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立法听证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与规章实施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与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查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相关人员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四)具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七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要求评估,反映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的;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与建议比较集中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九条 评估实施机关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编制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对规章进行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规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机关委托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实施机关的名义独立开展评估,不得将受托事务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综合运用网上征询意见、第三方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调研、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确保本年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实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是开展规章立法、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章实施、评价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参考资料。 规章实施部门建议列入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修改项目,应当同时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衡量规章修改条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根据上位法进行的规章批量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的; (二)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规章修改的;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无需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列入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政府立法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意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市政府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审查和审议政府立法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动,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三条 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应当坚持包容性、及时性、透明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涉及政府立法工作范围内的公众意见。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公众意见: (一)网站、微博、电视、报纸等传媒渠道; (二)来信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 (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会议; (四)走访调研、社会评价、问卷调查等公众参与活动; (五)其他便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收集意见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表达意见、建议。 第七条 对收集的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登记、整理的同时作出受理回应。能立即答复的,应予立即答复。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公众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后,提出答复意见;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当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反馈意见。 第九条 对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向公众答复或者反馈: (一)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以采访报道的形式; (二)通过电话反馈、书信反馈或者当面答复; (三)对同类的多个意见以适当方式统一答复或者反馈; (四)涉及重大问题的,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专题答复。 政府立法工作公众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资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事业性质,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保障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九)鼓励采取购买服务、集中采购等方式,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等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智能型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推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出租房、“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共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调查处理。 (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民政服务机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点)等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客运车站、港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查,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重点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三)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科普、普法、文化工作内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宣传、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执法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将消防站用地、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相关部门、代建单位负责实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三)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占道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违章搭建、建设施工工地等违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责: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四)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七)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九)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消防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九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协商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规范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积极设置集中停车区和充电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参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石化、物业、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建立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应当纳入征信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及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精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 到2020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全行业、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敢于担当、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为我市建设“健康资阳”提供坚强保障。 二、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二)加强党的领导 落实公立医院党组织(院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强化政府主导 发挥政府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规划、行业准入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权责清单,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由卫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负其责、信息共享、重点协调、联动推进的综合监管协同配合机制,统筹现有资源,构建监管合力。(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落实机构自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等)运行机制。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市卫生健康委) (五)发挥行业自律 积极培育各类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注重发挥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医调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作用。支持医疗美容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规范行业行为和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发挥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六)鼓励社会监督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支持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落实医疗卫生行风监督员制度。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七)明确监管范围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包括医疗服务行为、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包括医疗技术、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包括医疗卫生与养老、食品、旅游、体育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规范行业秩序 1.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做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公立医院全面实行预决算管理、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推进医保过程数据全量实时上传,探索将医保监管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做好医疗机构运行指标巡查评审工作。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管理。探索创新运用人像识别、手势识别和人体步态识别等新技术,防止暴力袭医,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探索对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实施有效监管。联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电子实名认证、零售药店电子处方应用和药师远程审核试点工作。 加强对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推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新业态监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落实行业主管和专业监管责任,加强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及能力建设。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监管。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和处理结果互认。建立非法行医、过度诊疗、虚假宣传、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顿医疗卫生服务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我市医疗卫生行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三张清单”制度,以及卫生监督容错纠错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程序简便的市场退出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九)提高服务水平 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快医药卫生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实现审批时限再提速。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内部审批、初审等工作环节。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优化营商环境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支持建立品牌化、专业化的医疗集团。支持发展高水平、国际化、集团化医学检验、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第三方机构。用国际先进标准引导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食品、旅游、体育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提升健康服务供给品质,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建设。(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保障落实责任 (十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大力宣传解读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政策要求和具体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加强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并做好舆情处置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二)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构建以信用承诺、信用教育、信用评价、信用奖励、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为基础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管理。探索“互联网+综合监管”机制,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共享和全行业精准监管。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与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晋升、奖惩,与医务人员职称聘任、绩效分配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结合全市产业功能区建设和镇街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完善市、县(区)、镇街三级综合监管体系。科学划分监管事权,按机构隶属关系分级监管。市级部门负责重点监管影响大、风险高的机构,查处跨区域复杂案件;县(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和一般案件查处;镇街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并报送违法线索,协助查办案件。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夯实监管网底,保障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所需业务用房、执法用车、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督察问责机制 不定期对突出问题处理、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开展督察。坚持“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的工作要求,显著提升全市应急救援综合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川办发〔2019〕62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消〔2019〕158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意见》(川应急〔2020〕40号)和《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消办〔2019〕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科学高效救援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强化科技创新为支撑,提升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风险和损失,走出一条符合资阳实际、体现资阳特色的应急管理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夯实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基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找准制约我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的关键问题,按照轻重缓急,优先解决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问题,重点解决能力短板问题,着力解决应急救援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整体推进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3.坚持着眼实战、突出重点。充分认识新时期灾害事故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资阳灾害事故规律特点,着力提升指挥协调、救援处置、风险防范和监管执法等实战能力,有效应对重点行业(领域)灾害事故。 4.坚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实际需求和现实状况,坚持急用先建、量力而行,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度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按国家标准达标配备,应急救援短板基本补齐,应急救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基本建成符合国省要求、满足资阳急需、可靠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到2022年,全市应急救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指挥协调、救援处置、风险防范和监管执法能力显著提升,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整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应急救援基础现状,按照“强基础、明责任、建机制、抓落实、重考核、看结果”的工作要求,衔接自然灾害防治“九大工程”,做好与应急产业的对接,扎实推进项目建设,稳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一)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进达标建设。对照国家标准,建设城乡消防站队、专职消防力量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面达标。 1.推进城乡消防站、队建设。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新要求,扎实推进城乡消防规划落地,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GB/T35547-2017),2020年新建1个一级消防站、2个小型消防站、1个特勤消防站、3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4辆泡沫消防车、3辆小型水罐消防车。2021年新建1个一级消防站、2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2辆小型水罐消防车。2022年新建1个一级消防站,1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到2022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响应及时的城乡消防站、队网络,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和作战半径,基本实现城乡灭火救援公共服务均等化。 2.推进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根据城乡消防站、队专职消防员配置标准,完成已建站、队人员增补和新建站、队人员招录,2020年全市招录专职消防员94人,2021年全市招录专职消防员60人,2022年,全市招录专职消防员50人,基本实现我市各类消防站、队满编执勤。按照“一用一备”原则,为新增专职消防员配备使用频率高、易损耗的基本防护装备,2020年配备新专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188套,2021年配备新专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120套,2022年配备新专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100套。每套基本防护装备共9项,包括灭火防护头盔、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腰带、空气呼吸器、抢险救援头盔、抢险救援服、抢险救援靴和抢险救援腰带,为消防员生命安全提供基本保障。到2022年,全面完成人员招录和装备配备任务,充实消防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救援力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执勤力量的需求。 3.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要实时监控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实现动态预警、风险分布展示、在线巡查、安全承诺等功能,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分析、风险防范、风险态势动态研判、救援处置提供支持。2020年前,全面接入一至四级重大危险源的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 (二)紧贴实战需要,着力补齐能力短板。以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为目标,多形式补充应急车辆、卫星电话、帐篷等应急装备物资器材,解决复杂条件下交通、通信、指挥场所等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显著提升应急响应、指挥和处置能力。 4.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及指挥场所建设。围绕指挥协调、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监管执法等应急管理核心能力需求,加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业务深度融合,建立扁平化、立体化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系统化、智能化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全市建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管理信息化体系。与资阳市智慧治理中心统筹建设市级应急指挥场所及会商研判室、新闻发布室等配套设施,建设3个县级应急指挥场所,全面实现通讯、指挥、展示、监控、会议等功能。 建立完善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实现远程可视化、精准化调度指挥。开展市、县级指挥信息网、卫星通信网和无线通信网建设,建成集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卫星通信网络于一体的综合通信网络,实现应急指挥、决策信息即时传输。加快推进市、县级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指挥调度、协同会商、辅助决策等模块,实现监测预警、指挥协调、救援处置、灾害事故评估等功能。应急指挥系统由市级统建,县(区)负责本级硬件购置及系统接入使用。通过配备单兵图传、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装备,建设1支市级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在安岳建设1支县级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全天候、全地域、全时段畅通。 依托四川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资阳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汇聚融合综治、公安、交通、水务、自然资源、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各类数据资源,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利用市级政务云和应急部、厅云平台,建设统一的数据资源池,强化基础引用支撑,优化数据汇聚、储存、服务、图谱等功能;市、县分级接入并逐级汇聚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城市安全及应急处置现场态势感知信息,开展市级数据治理,建设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终端安全、可视化运维、感知网安全防护等子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建设业务图层,可视化展示各类业务数据及研判信息,支撑专题研判会商与辅助决策。建设电子监察、执法监督和监管风险预警等业务系统,实现执法过程全记录、调查取证可追溯。 5.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形成合力”原则,依托现有训练场地,完善训练设施,新建水上训练基地和地震废墟救援场地。依托临空经济区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按《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建标190-2018),建设满足100人常态化执勤、训练、生活的消防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到2022年,基本建成支撑有效、综合与专业兼顾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实现实战化训练、模块化储备、区域化联动,切实增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指挥、协调、救援和保障能力。 (三)突出灾害特点,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资阳实际,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救援装备,提升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城市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效能。 6.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危险化学品行业风险研判系统,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设“北斗+”应急监测系统,重点在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敏感保护目标之间布设“北斗+”应急监测装置,实时感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大规模泄漏、位移沉陷、地震烈度、实时雨量、风速风向等,智能研判企业、区域风险态势,确保在企业安全控制系统失效的情况下,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实行“兜底”监测预警。建设特殊作业监控预警系统,实行全过程自动化管控,对高风险作业、异常作业、异常物料等进行风险研判和分级预警,实现应急救援关口前移。到2021年,基本建成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智能感知体系,显著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7.提升水旱、地质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分队,按照区域布局和实战需求,统筹建设1支市级水旱、地质、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有效提升区域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技术保障能力,加强基层宣传教育培训覆盖,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努力实现单一灾种救援向多灾种救援转变。 8.提升城市消防救援攻坚能力。着眼城市主要灾害类型特点,配备专业救援装备,优化装备结构。配备大流量大功率城市主战消防车,配备高层大流量供水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等高层建筑灭火装备,配备重型液压破拆工具组、有毒气体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等攻坚制胜灭火救援装备。按照《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大队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参考标准》,配备淋浴车、宿营车,配全灭火、防护、侦检等各类保障装备。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相匹配的装备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应急局牵头,资阳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推进会议,会商会办重要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及任务分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气象、水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防灾减灾支撑作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灾害事故。县(区)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单位)要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动项目实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整合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切实保障项目实施。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县(区)政府实施的项目,上级财政根据投资需求、财力状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强化项目管理,根据投资进度合理确定年度筹资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目标任务管理,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定期通报情况。建立约束机制,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计划精准实施、落地见效。 附件:1.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应急救援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3.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表 4.市级相关单位名单 相关链接:关于《资阳市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本级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追加计划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追加计划》印发你们,作为《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区(含市本级、雁江区、高新区、临空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17号)的补充,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本级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追加计划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市本级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追加计划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实现“5小时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实现“5小时办结”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资阳市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实现“5小时办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7月21日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四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资阳市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0〕31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现“一日办结”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28号)要求,实现成德眉资企业开办便利度同城化发展,提升企业和群众对企业开办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广“一窗通”平台应用,实行企业开办“一门进出、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采集、一网通办、5小时办结”。从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小时内,其中设立登记(含社保登记)在3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印章刻制和首次申领发票(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除外)并联办理在2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免费为属地新开办企业提供一套印章,免费提供营业执照、印章、税务发票等寄递服务,实现企业开办费用“零成本”。在此基础上,涉及企业开办环节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适时创新性提出更加优化的举措,对各环节办理时间实现再压缩。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通办 1.推广“一窗通”平台应用,实行“一网通办”。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互认、全程留痕。对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企业开办的申请人,各地各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线下提供纸质材料和身份证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有前置许可的除外),不得超出平台填写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或身份认证。各地各部门要共同做好指导服务和宣传公示工作,公开指导服务电话,对“一窗通”平台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问题做好解答引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个逗号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优化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按照“一窗制”改革相关要求,将涉及企业开办的相关事项纳入综合窗口。设立企业开办专区,并在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配备服务专员,应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负责企业开办材料统一受理、统一录入、后台流转;要设置企业开办网上办理自助服务区,通过导办、帮办等形式引导企业使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办理企业开办事项。“一窗通”平台运行不稳定时,可采取线下综合窗口现场受理,一次性收取企业开办资料,通过“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方式,确保实现企业开办5个工作小时内办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税控设备发行商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并对外发布服务信息,若场地受限,应引导税控设备发行商就近设立办公场所;公安部门要引导印章刻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信息(包括在线支付信息)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综合窗口等对外公开发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为进驻单位提供发票库房等必要的硬件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流程办理或分段组合办理的,按照企业开办全程网上流程办理;选择分次办理各环节业务的,按各部门规定执行,但企业设立登记应在3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印章刻制和首次申领发票应分别在2个工作小时内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 4.优化登记注册环节。各级登记机关要全面履行指导服务和咨询答复职责,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等平台线上办理登记注册。窗口人员要熟练掌握“一窗通”等平台填写要求和基本流程,及时答复和协调处理申请人的问题。要配齐配强登记注册人员,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做好“一次性告知”,在反馈修改意见的同时提供审核人员联系方式,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在3个工作小时内办结。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小时内完成设立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5.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办理后续税务、社保等开办企业事项及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优化印章刻制服务 6.优化印章刻制流程。共享并认可“一窗通”平台实名认证、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印章刻制企业接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营业执照文字信息、印章刻制类型信息后,各级公安机关引导印章刻制企业在2个工作小时内(此环节与申领发票并联办理)完成印章刻制和交付。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印章刻制的,印章刻制企业应在2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印章刻制和交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7.优化领章环节工作流程。精简领章环节工作流程和提交材料,在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线上付费、其他平台线上支付功能付费(申请人自主选择免费印章以外材质)或者实现政府统一购买印章刻制服务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综合窗口取件或寄递印章的,印章刻制企业应及时将印章送达到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需求直接交付或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提交印章刻制需求并完成相关人员身份认证、线下领取印章的,印章刻制企业不得重复要求其进行身份认证和提交相关材料,实现印章“即到即刻”“即刻即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首次申领发票环节 8.优化首次申领发票流程。共享并认可“一窗通”平台实名认证、营业执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相关信息,通过“一窗通”平台首次申领发票的申请人,税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认证,不得要求其线下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照片等材料,确保在2个工作小时内(此环节与印章刻制并联办理)完成首次申领发票。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小时内完成首次申领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9.深入推进“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为新办企业提供包含信息确认到发票领用等多业务在内的套餐服务,减少资料报送,简并办理流程,实现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开办企业首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即时办结。企业只进行初次申领发票操作的,无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10.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应用。在重点行业和有使用需求的纳税人中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优化社保登记服务 11.实现社保信息同步采集。共享并认可“一窗通”平台实名认证、营业执照、参保登记信息,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窗通”平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12.优化银行开户预约。各银行机构通过省分行实现与“营商通”平台完全对接后,要在全市已开展“政银合作”的基础上,推广“营商通”掌上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在线银行预约开户等便利化服务,进一步提升银行开户效率。〔责任单位: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切实降低企业开办费用 13.推行免费刻章和寄递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免费为属地新开办企业提供一套光敏材质印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及发票专用章,企业根据需求选择上述印章类型),免费提供营业执照、印章、税务发票等寄递服务,实现企业开办费用“零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主体责任,全力推进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政务服务机构(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全力推进企业开办“5小时办结”。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协同,狠抓落实,以全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为基础,着力打破信息孤岛,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认共享,确保落实企业开办工作各环节无缝对接。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监测和对账机制,适时发现和处理数据交换方面的问题。 (三)加强保障,注重宣传。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承诺办理时限和办事指南;要根据时限压缩情况和工作要求的提升,及时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企业开办“一件事”5小时办结新流程、新方法。各级公安部门要引导印章刻制单位及时调整承诺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指南。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向社会广泛宣传企业开办便利化的新举措,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加强督查, 确保成效。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定期组织对全市企业开办工作开展抽样调查。对推动工作有力、举措创新的,要强化正面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消极推诿、敷衍塞责的,要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 3.企业登记申请书及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doc 2.资阳市企业开办材料清单.doc 附件:1.资阳市企业开办“5小时办结”流程图.doc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49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四川省加快5G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川经信〔2020〕65号)精神,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推进、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全面推进5G基站规划建设,提升5G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水平,提高5G通信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推动5G网络与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公共资源免费开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下公共资源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应免费开放,提供进入便利,积极支持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严禁资源垄断、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办公场所和所属建筑物。 2.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3.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公共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港口、车站、公交站台、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道路指示牌、路灯杆、电线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龙门架等公共设施。 中国铁塔资阳市分公司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统筹全市通信基站站址资源,鼓励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开放共享设施,参与5G基站站址建设。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严禁向建设单位收取场地租赁费、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和维护押金、维护保证金等风险保障金。公共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接收到建设单位使用公共资源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积极配合开展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升级与改造。 (二)推动私有设施合理开放 私有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地产公司等,应积极支持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进入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各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5G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责任,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落实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 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城市轨道、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铁路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川建标发〔2018〕1209号),同步设计和配套建设电信设施,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四)切实降低用电成本 1.支持中国铁塔资阳市分公司、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以下统称铁塔建设单位)和各基础电信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 2.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铁塔建设单位和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分步推进、先易后难、能改则改”的原则,对符合“转改直”条件的基站在收到报装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改造。其中,公用变压器区域基站应配合完成直供电改造;专用变压器区域具备安装条件的,需自行协商产权所属客户加装分表计费。 3.暂时不符合直供电条件的基站,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发展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转供电损耗分摊比例,转供电主体不得将损耗以外的其他费用分摊给5G网络基础设施,其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规定执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违规收费。 (五)明确建设审批有关事项 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等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简化5G建设申请材料及流程。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即向所在县(区)及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现场示意图”或“定位图”。 2.提高5G建设审批效率。 (1)推进公用资源需求建设审批:铁塔建设单位根据拟在公用设施上建设的站,属占用市政道路、园林绿地等公用资源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办理流程及时限标准完成审批;除市政道路、园林绿地等以外应免费开放的公用资源,向产权人、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含现场勘查)。 (2)推进私有设施需求建设审批:铁塔建设单位对拟在私有设施上建设的站点,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批,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产权人或使用人同意后实施。 3.减免行政规费。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通信管道建设占道开挖费等相关行政规费。 三、保障机制 (一)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通信管理发展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全市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及时解决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建立5G统筹推进机制。 (二)强化工作监督检查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委目标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绩效办)及相关单位,全面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免费开放和转供电限价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未严格落实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和期限,不能按期整改的,定期进行通报。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相关链接:《关于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资委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资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按照省级考核部门安排,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开垦费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及土地督察发现问题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利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土地督察、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等工作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4月初,考核部门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考核年的4月初,由考核部门根据省级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期末考核,考核年的4月初,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部门,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自评。县(区)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送考核部门。县(区)政府对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抽查。根据各县(区)政府上报的自评情况,考核部门可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检查。 (四)考核通报。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的支持。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违法占地、违规批地、农地非农化、耕地保护制度缺失、耕地保护任务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市级审批(审核)。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4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资阳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