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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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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开发区级别
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类型
114.00平方公里
开发区面积
招商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详细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
肖宇
园区对接人
立即沟通
客服中心
99999+
0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开发区简介

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吉安市城南工业组团,于2001年11月创建了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2年3月正式动工建设,2008年8月江西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在高新区合建吉安深圳产业园,2009年2月13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继获得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电子信息)、国家风电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源农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台资企业转移承接基地、江西省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江西省重点工业园区等多项殊荣。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
招商方向
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信息;

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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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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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
(1)
企业名称
生益电子
所属赛道
电子信息

产业政策

财税支持
(1)
人才引进
(1)
用地保障
(1)
安商保障
(2)
其他
(1)
政策名称
税收
政策摘要
企业所得税:符合“1+3”产业的投资项目,从项目正式获利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原则上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支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等。 增值税:符合“1+3”产业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在500(含)万元以上、1000(不含)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原则上按区级留成部分的60%,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支持,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等。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产业基金

基金名称
电子信息产业基金
基金规模
100亿元
投资方向
电子信息及制造领域的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企业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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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 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任务清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推动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69号)精神落地见效,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我市相应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着力提高站位。各地各单位要结合主题教育各项要求,高度重视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注重力量统筹,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附件6),具体负责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对接协调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牵头单位要强化调度,负责具体情况的梳理汇总。各地各单位于11月1日前报送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表格清单(附件1-5),11月30日前报送各项任务进展情况,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各项任务并报送工作总结。井冈山经开区、县(市、区)由政务服务中心按时间节点汇总本地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李兴,邮箱:bzzxdck@163.com,电话:8223868),市行政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审核后,按程序报省。 二、着力协同联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要求,紧盯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密切协调配合。要建立常态化推进机制,坚持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认真研究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的问题,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沟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高效推进。 三、着力督促指导。市政务服务办要将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列入综合考核政务服务(含吉事即办)指标重要内容,并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办事堵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一件事一次办”“赣通码”等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在工作推进中,要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杜绝任务层层分解给基层增加负担。 2023年10月29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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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 (2023—2035年)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35年)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的通知》(赣发〔2022〕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努力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市。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明显优化。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分别达到10件和2.6件以上;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9万件;地理标志产品和证明商标达到30件;拥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15家以上,建设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5家以上。 到2035年,知识产权制度完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治理效能突出,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优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位居全省前列,知识产权有力地保障、支撑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创造机制,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1.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深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县 和园区。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加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重点在“电子信息”首位产业上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突出企业创造主体地位。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体系,以争取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为目标,打造一批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良性互动机制。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促使其成为创新的重要发源地、专利产出的重要聚集地。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增加创新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专利信息利用,促进高质量专利产出,综合运用专利、商标、版权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布局。加强重大科技研发、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科技项目研发绩效和产出质量。加大对全市创新基地和创新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的关键技术攻关和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建立供需匹配的对接渠道,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深度合作,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鼓励井冈山大学、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设立产业集聚区分院、分所,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关键技术攻关。探索在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以企业主导、院所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合作创新新模式,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与企业的研发、应用、产业化同步部署、推进和布局。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井冈山大学、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重点支持普正制药、广源化工建设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产业示范中心,授权一批技术创新程度高、保护范围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形成在全省领先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支持PCT国际专利和国际商标申请。整合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资源,扶持培育专利技术项目孵化基地。支持推进农业植物新品种原始创新,鼓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构建商标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服务商标品牌发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标品牌,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品牌,支持重点品牌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国际化战略,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商标海外布局,持自主商标品牌出口产品。加强商标品牌资产管理,加大商标品牌投入,强化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标准研制、文化建设,夯实商标品牌培育发展基础。强化自主品牌宣传推广,倡导自主品牌消费,积极培育“井冈山”农产品等区域公用品牌,制定区域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推进区域品牌使用管理标准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构筑版权创新发展新优势。持续推进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积极发挥版权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建全国、全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加强版权宣传,提供版权登记优质咨询服务。加强遗产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信息网络等领域形成一批精品版权,推动版权在游戏动漫、软件开发、影视制作、文创设计、网络文学和音乐等领域快速发展,带动全市版权产业提能升级。〔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能,推动产业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7.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加大职务发明激励力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健全国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决策机制。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改革试点,鼓励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井冈山大学、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流转和转移转化,创新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与服务模式。在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食品等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建立专利技术供需对接通道,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实施。支持井冈山大学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增强专利技术供给针对性,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和鼓励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收储、开发、投资等服务,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形成知识产权运营网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井冈山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处置、流转的可行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特点的授信尽职和内部考核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广泛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对接,加大政策宣传与融资产品推介力度,提升服务内涵和对接实效。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扩大融资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和证券化。〔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吉安市分行、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市场主体实现专利产品备案应备尽备,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推动企事业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实施企业专利导航项目,推动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 1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高标准落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落实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艺术、文化创意、红色经典文化等保护、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地方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绿色低碳技术和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落实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政策措施。〔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吉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优化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建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第三方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公检法部门快速移送处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建设,培养和选拔知识产权司法专业技术人才,探索建立一支适应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技术调查官队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筹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用好与东莞、赣州建立的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强化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治理。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完善我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吉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快速高效协同保护机制。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市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及产业园区专业性工作站。推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讼调解对接、调解仲裁对接、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对接等机制。成立市知识产权协会,支持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公证、社会监督人才的选聘、培养与管理。建立我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吉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吉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地理标志联动保护机制。推动地理标志培育,建立潜在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基础数据库。加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工作落实力度,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加快推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加强地理标志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全市地域特色农产品资源普查,加强原生地种质资源和特色品种保护培育,建立资源普查库,强化特色品质保持技术集成和监测。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绿色有机农产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融合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17.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建设市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逐步建立我市主要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发展,依托平台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工程,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与范围,推广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高效发挥井冈山大学“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作用,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等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实现县级服务网点全覆盖。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模式,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井冈山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专业化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吸引国内高水平优质服务机构落户吉安。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作机制,提供专利导航服务。持续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无资质代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服务人才和技术人才,激励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人才激励政策,将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和各类人才工程,完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称评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体系,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加强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加大师资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壮大高素质知识产权教师人才队伍,提升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惠民活动,加大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投入,加快吉安特色知识产权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强版权、专利、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组织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讲力度,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宣传。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进党校、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培育一批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市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好各项任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发动,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市县财政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的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推进重大工程落地落实。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激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考核评估。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将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纳入相关工作评价。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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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构建与吉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工作目标 在城市,加快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并向家庭延伸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着力打造“家门口”的养老院,发展“送上门”的养老服务;在农村,持续完善提升县、乡、村三级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全市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发展、事业产业协同发展、供需平衡发展的养老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 紧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围绕基础设施、体制机制、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监管保障等多个方面对养老服务重点任务进行细化明确,推进实施“四大工程”,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一)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1.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吉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吉安市中心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按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落实落地。各县(市)也要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口发展状况和分布,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层次清晰、类别分明、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保障养老服务用地用房。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用地政策,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农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的项目。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对新供应的住宅用地,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鼓励通过改造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闲置校舍等存量建筑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3.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有1个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1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N所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老年教育机构(老年大学)覆盖率达到50%。因地制宜发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每个行政村要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村级养老服务场所。加快构建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至少要建成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每个社区建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委老干局〕 4.推进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 (二)实施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 5.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对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辖区老年人需求情况,针对性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全托、日托、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服务,由街道、社区组建团队运营或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或运营补贴,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营,惠及广大老年人。推动建设运营一批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促进养老服务品牌化、便捷化、小型化、专业化、连锁化。到2025年底,打造一批标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因地制宜整合现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社区食堂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物美价廉的餐饮服务。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助浴机构。开展康复辅具进社区服务试点,支持社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指导。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扶手、坡道等适老化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6.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加大家庭养老赋能支持力度,推动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依托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为高龄、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等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居家养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洁、辅助出行、紧急救援等居家上门服务。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将政府购买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范围扩大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已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到2025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1000张以上,对64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申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发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将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访、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7.持续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娱、康复等上门服务。建立城市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到2025年,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购买服务资金,并按老年人口的增加建立增长机制。拓展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购买服务内容。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8.推进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在老年人口密集区建设运营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医疗机构举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机构托管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融合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的优势,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服务可及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工程 9.改革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市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敬老院县级直管体制,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乡镇(街道)敬老院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街道)敬老院人事管理、绩效考核、预算管理、资产债务等工作;并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街道)敬老院的财务进行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做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健全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分档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满足失能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需求。规范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委托照料协议,通过向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服务人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照料服务。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解决困难老年人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推进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实际,每个县(市、区)选择部分乡镇(街道),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资源整合与布局优化,因地制宜推动特困人员在县级福利院集中供养或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统筹区域内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毗邻乡镇可组成一个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床位规模较多、交通便利的乡镇(街道)敬老院作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对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机构,将特困人员集中至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供养。闲置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资产应当作为养老服务专项资产予以保留,或者盘活改造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属地政府不得挪作他用。加快推进乡镇敬老院提质升级,围绕设施设备、护理能力、适老化环境等方面对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提升。持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将剩余床位面向社会老人开放,积极向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到2025年,入住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12.探索特困供养机构运营模式。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鼓励农村特困供养机构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成立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将县域农村特困供养机构交由国有企业统一运营。公办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点和居家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3.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各地整合资源,利用农村闲置校舍、老村部、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为留守、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助餐、巡访探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14.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以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制度。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5.实施护理能力提升工程。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在市、县(市、区)福利院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推进失智照护、失能护理示范机构建设。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具备照护托养能力的县级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所有存量乡镇敬老院全面实现改造提升,新建或改造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60%、50%;已经实现改造提升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重点推进内部环境适老化改造,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16.提高服务质量达标率。根据特困供养人数、本地老年人口发展趋势,摸清养老床位供需底数,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等级评定标准,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到2025年,全市所有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达到一级及以上标准,市、县福利院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17.推进医养结合。完善医养融合发展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签定合作协议,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等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将符合医保定点管理要求条件的养老服务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促进新建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毗邻建设、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到2025年,实现市县福利院内设医疗机构全覆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18.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以标准化引领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按照《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升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府金融办〕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学制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本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引导养老服务企业与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实现教学与就业无缝对接,促进产教融合发展。围绕社会急需紧缺的养老护理、健康管理、专业社工、营养配餐、心理咨询、中医保健等养老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轮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人员队伍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对在我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综合考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设定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典型,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连续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 20.支持社会力量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养老服务,创立符合吉安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构建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普惠养老机构签约工作,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升管理水平,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到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按要求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及租赁房屋改建的护理型床位分别给予10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以实际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的标准,实行1-1.25倍差异化运营补助。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 21.促进养老服务智能化发展。提升养老服务的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分散供养特困、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在家享受紧急救援呼叫服务。到2025年,全市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智慧养老服务全覆盖,实现老年人基本信息、养老机构信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养老服务信用信息市域范围共建共享。鼓励养老机构开展智慧助餐、智慧照料、智慧医疗、智慧文娱等服务,提升现有养老机构智慧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中心〕 22.推动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相关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贴、推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质量、安全等各类标准,到2025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3.发挥志愿和公益慈善组织作用。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等“银发资源”参与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到2025年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队伍)达800支以上,志愿者达6万人以上。创新完善“五社联动”机制,实现乡镇(街道)有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帮扶项目,鼓励设立养老服务专项基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三、保障措施 24.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部署并推动解决养老服务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形成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合力。加强重点工作任务跟踪调度,每年制定工作要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绩效评价、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等内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综合考核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试点示范等挂钩。〔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持续加大投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形式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市、县两级留存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各地要足额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探访关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方面的购买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强化政策支持。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综合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对象名单的个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推行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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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7月14日召开的市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吉安全面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市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牢记“三个务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自觉接受市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九、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离吉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政府班子成员实行AB 岗负责制,即在 A ( B )岗责任人因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岗期间,由 B ( A)岗责任人代为履行职责。 十、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吉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决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聚焦事关吉安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扩大内需、科教兴市、工业强市、交通强市、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高水平开放、绿色提升、就业优先、安全发展等战略,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深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深化与东莞对口合作,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吉安。 (四)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展“两山”转化通道,加快建设赣江中游生态经济带,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上走前列。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通过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研究处理意见,部署阶段性、单项性工作。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议程安排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其中,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应当按要求完成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定。 二十二、市长、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和市政府年度会议活动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避免层层重复召开视频会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五、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应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收文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拟提请市委审议、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经市长同意。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二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三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以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属于例行行文程序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市、区)政府制发配套文件。各部门依照经批准的简报目录向市政府报送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市政府,严禁简报、专报夹带请示事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属单位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 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发关于落实业务性工作的公文,原则上只发至县(市、区)政府对口部门及对应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主送县(市、区)政府。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四、不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强化“督帮一体”,加大督查调研力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五、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展意识,讲政治、守规矩,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着力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吉,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或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吉,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请市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四十三、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注重实操能力,提升履职水平;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基层群众和经营主体服务,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正普惠的数字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进“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九、市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吉安市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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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实施方案》(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市产业升级招大引强大会战,着力引进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强项目,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主导产业,紧盯“三类500强”、行业龙头企业,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壮链,充分挖掘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大力开展清单化、精准化招商,着力引进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强项目。 二、目标任务 通过揭榜挂帅招商,引进一批“三类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重特大项目和延链补链重点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精选项目张榜 1.建榜。建立揭榜挂帅招商项目库,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产业布局、优势资源,统筹谋划在投资、产值、税收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优强项目,每半年上报一批揭榜挂帅招商项目,市开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收集储备项目。 2.发榜。市开放办编制《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榜单》,分批通过市内外新闻媒体、异地吉安商会、各商协会组织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能者自愿揭榜 1.揭榜对象。揭榜不设门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人士、招商中介、企业和商协会组织均可单独或联合揭榜。 2.揭榜方式。市开放办向社会公开张榜后,揭榜对象填写《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在市开放办备案。 (三)精心组织评榜 1.评榜申报。揭榜对象成功引进项目后,分别按揭榜项目开工建设后、落地三年内两个阶段,申报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奖励,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项目评定表》(附件2); (2)项目揭榜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 2.组织评榜。市开放办组织相关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项目落户地政府或管委会)成立评榜领导小组,对揭榜项目开工建设、投资方已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等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榜领导小组评定意见、第三方机构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四)及时兑现奖励 经过评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揭榜对象,分类分阶段予以奖励: 1.对社会人员奖励: 对成功引进揭榜项目的社会人员,经评榜领导小组实地调查评定,揭榜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厂房、政府代建厂房的项目须完成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投资方购地自建厂房项目须土地摘牌并基础建设出平水),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揭榜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36个月内,按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投资方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剔除政府投资部分,含基金中的政府投资部分)的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含前期奖励资金);揭榜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计算奖励。 2.对公职人员奖励: (1)奖励个人:对成功引进揭榜项目的公职人员,经评榜领导小组实地调查评定,揭榜项目开工建设的(租赁厂房、政府代建厂房的项目须完成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投资方购地自建厂房项目须土地摘牌并基础建设出平水),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存在其他不得评优的情形除外);对新引进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且开工建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报市公务员局或市人社局审核后,授予三等功或记功;对新引进百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且开工建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报市委、市政府授予二等功,在各级各类表彰选树活动中优先推荐,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职级的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2)奖励单位:对成功引进揭榜项目的有关单位,经评榜领导小组认定,揭榜项目开工建设的(租赁厂房、政府代建厂房的项目须完成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投资方购地自建厂房项目须土地摘牌并基础建设出平水),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作经费。 3.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落户地财政按1:9的比例分摊。 四、其它事项 1.揭榜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2.严禁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串通,将公职人员引进的项目转为社会人员引进,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3.本方案如与各县(市、区)相关奖励办法不一致,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揭榜对象奖励。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最终解释权在市开放办。 附件:1.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项目申报表 2.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项目评定表     吉安市重特大项目揭榜挂帅招商项目申报表和评定表.doc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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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支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支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支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监督管理,优化矿业开发布局,提升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水平,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8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突出重点,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开展紧缺战略性矿产找矿。支持在青原、泰和、安福、井冈山、遂川、万安等地开展以锂、钨、金、铜多金属矿等为代表的紧缺战略性矿产地质找矿。 2.推动优势矿产增储。支持在新干、永丰、遂川、万安等地开展萤石矿集区地质调查评价;支持对永丰萤石、制灰用灰岩和大理岩矿,遂川石英岩、花岗岩矿和地热,新干萤石、饰面用花岗岩和岩盐矿,井冈山花岗岩矿、地热和矿泉水等地优势矿产开展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储量,保障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资源需求。 二、坚持多措并举,规范矿业开发秩序 3.严格矿业权审批。新出让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新设矿山资源储量原则上应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严控新增砂石土采矿权和瓷土矿矿业权〔达到锂矿边界品位或经评价锂产品价值大于瓷土(石)的除外〕,实行矿业权出让联审制度,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4.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的矿山企业,由属地县级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依法履行告知手续后,采矿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依法推进“小散”矿山关停退出,力争至“十四五”末,全市矿山数从“十三五”末的394个减少至3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由“十三五”末的33%提高到48%以上。支持矿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实现产能提升,引导有条件的矿山整合发展,对符合“整合做大”条件的矿山和经评价具开发潜力的矿产资源,鼓励综合实力强的经营主体依法组织收购,参与经营。 5.加快绿色矿山创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共同督促2018年以来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对未能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成绿色矿山的,暂停该县(市)县级审批矿种交易出让。鼓励2018年以前已设生产矿山,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且生态修复阶段验收通过的矿山企业,允许调出生态修复基金账户结余基金的50%。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已建成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江西省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办法》,及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6.加强矿山监督管理。各地要明确一名县(市、区)政府班子成员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推进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整改。要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污染破坏环境、侵占损毁林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矿业转型升级 7.科学编制矿业产业发展规划。紧盯行业科技创新前沿,围绕辖区优势矿产资源,科学编制矿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制定相应产业扶持政策,推动矿业经济全产业链发展。 8.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方式推进矿业加工产业发展。新出让的市、县级审批矿种,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出让公告中附带产业发展相关要求,市级审批矿种探转采时通过合同约定产业发展目标。对原矿或初级矿产品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优先保障本地精深加工产业需求;支持重点矿业加工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开发多品类深加工产品,提升产业聚集度和辐射力;支持矿业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从事矿产品精深加工和下游产业链项目建设,提高矿产资源潜在价值。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策保障 9.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支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信的领导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工信、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具体人员从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抽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项目取得采矿权前相关工作;市工信局负责指导项目取得采矿权后相关工作。市县两级要结合实际联合制定矿业经济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含市县级审批新设矿业权、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工作),矿山企业需制定年度开发计划。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协调解决矿业产业发展相关问题。 10.完善支持政策。遴选一批矿业开发项目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由市领导和市直单位挂点帮扶,指导申报省级重点项目,争取省级林地定额和用地指标,并在能耗和排污指标上统筹调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11.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责任,将矿业转型绿色发展、重点矿业产业发展等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综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扯皮推诿、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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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1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持续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落细。严格执行《江西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合工作组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的通知》清单所列事项和责任分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妨碍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专项清理行动。重点在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开展妨碍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的专项清理行动,整治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以及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等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国务院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制度要求,优化保留的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事项流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平台,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依法依规采集相关企业质量数据信息,综合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属性、行业发展状况、企业履责、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情况,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推进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电子质量监督系统,按上级要求逐步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6.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2023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清单内事项,逐项分列子项、业务办理项,并对子项或业务办理项逐项明确具体内容,细化具体要素,形成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探索开展审管联动改革。在省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审管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监管事项系统与审批业务系统衔接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2023年在“一照通办”改革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大力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许可证联展联用,互通互认,推动全市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以及民生事务等领域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制定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对依法依规设定实施的予以保留,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予以取消,对通过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方式能够实现备案目的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备案。要逐项梳理论证,形成全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市政务服务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司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10.强化招投标全链条监管。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不得违规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违规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持续深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规范限额以下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提升“江西省绿色生态馆”企业入驻便利度,加强“服务工程馆”宣传推广,打造供应商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贷业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贷。(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2.不断完善内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一体化办理流程。推行“个转企”网上一链办理,开展“江西地方特色经营范围”自主公示试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的服务机制。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本省企业迁移档案移交规范流程。(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档案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制度。按照国家出台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具体实施意见,保障歇业备案登记制度落地。大力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5.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8.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严肃查处商务楼宇管理人等限制宽带接入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进一步规范用电接入服务。全面清理转供电加价行为,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终端用户全面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落实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外的相关实施细则,实现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覆盖。(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20.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在账户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合理优惠、减免收费,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落实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的相关政策。(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制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行为。坚决查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以及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22.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严格落实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家、省级层面统一部署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24.加强铁路场站、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进一步依法规范货代公司收费行为,实现铁路场站、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清单化管理,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吉安南站、吉安火车站、吉安高铁西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优化物流作业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扎实推进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支持市内多式联运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减免物流企业(项目)相关费用。对符合规则的物流项目,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项目同价,用电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吉安华润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大做强“吉事即办”政务服务品牌,全面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7.科学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加大数字政府建设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应用能力,持续推进“赣服通”“赣政通”迭代升级,深化“赣服通”前端受理、“赣政通”后端办理的“前店后厂”政务服务模式。加快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升级改造,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市政务服务办、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聚焦企业和群众“一件事一次办”,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合”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将部门设置的“小一窗”变成按集成审批分类的“大一窗”,推动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等高频事项综合受理“一窗化”。(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快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推广使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电子印章系统接入并在线上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全面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等在更多领域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30.积极开展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各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在内的区域综合评估。优化评估评价事项流程,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强化“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在2023年6月底前,初步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不断提升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建立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优化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6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持续深化超时默许制。提升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从“重审轻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超时默许制的基础上,2023年在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中试行,并逐步拓展至其他登记业务。根据推进效果,在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领域有序推广。(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35.促进口岸通关提效降费,进一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推广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江西省电子口岸平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加快建设吉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商务局、吉安海关、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依托江西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数据连接、政策兑现、数据比对等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按照国家、省级层面部署,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37.全面推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积极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促进办税智能化便利化,对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实行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8.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退税。推动退税全程无纸化,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市财政局、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市税务局、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吉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40.建立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编制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依托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1.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持续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42.全面设置惠企政策专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大力推广“惠企通”平台应用。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全覆盖。(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44.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分类建库、建立抽取任务、设置信用规则、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任务分发、实施检查、公示处理等流程,组织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加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序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接,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6.积极探索多领域非现场监管。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干扰。(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47.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衔接落实国家、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实现“照单监管”。(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8.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9.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0.进一步健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包容免罚机制。统一规范包容免罚案卷目录和文书,探索在更多领域实行“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加大对包容免罚和“企业安静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51.开展不公平竞争专项整治。2023年6月底前,在全市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2.严厉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培训,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吉安海关、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54.筹建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市场化方式,在线上线下建立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数据监控、咨询代理、中介交易、金融服务、维权援助等板块。整合知识产权创造、服务、交易、保护等资源,全面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发挥平台在吉安市及周边地区的服务辐射功能。依托平台加强对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55.畅通政府与市场主体沟通渠道。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以及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等中介组织之间的常态化、规范化联系。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政府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开展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管理创新、咨询诊断、展览展示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在全市持续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工作。(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发挥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的事项,大力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同时,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政策“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严禁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国家及省市层面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在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3年6月底前,按全省安排部署,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58.大力整治政务失信行为。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市本级、县(市、区)、乡镇三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市发改委、市法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在全市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60.大力整治不履职和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原则,保留法定权力,取消自授权力,整合交叉权力,下放基层急需的权力,严格推行权力清单,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行为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市营商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1.常态召开亲清连心政企恳谈会。每周四晚上固定召开亲清连心政企恳谈会,各县(市、区)同步召开亲清连心政企恳谈会,紧紧围绕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对营商环境的切身感受,听取对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调度,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提振信心。(市营商办、市工商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营商前哨等渠道作用,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治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市、县营商办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市营商办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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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92号)精神,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经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 (一)自评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协调组织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核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工信局。不同意认定的需列出问题清单。 (三)市工信局综合各部门审核结果,提请召开吉安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认定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需提供以下资料(有电子证照的可提供电子证照) (一)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二)企业符合县级及以上各项规划佐证材料; (三)企业符合项目立项、用地、劳动用工管理等批复、报告、证明; (四)环保验收、能耗、排污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用地范围及拐点坐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在河湖管理范围线内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及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佐证资料或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证明材料。涉及生产许可的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六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对化工重点监控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指导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项目立项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安全风险评估、安标化建设、外部安全距离的审核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赣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符合性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涉及到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以及化工重点监测点用地和规划保障等相关工作;市住建局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重点监测点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市水利局依据职责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确认和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职责负责化工重点监测点涉及消防救援方面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进行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以外的项目建设手续;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逾期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附件   吉安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企业主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初建日期 用地面积        亩 主要产品 企业 人数        人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上年度税收 (万元) 是否成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 □是  □否 消防是否验收 □是  □否 是否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是  □否 安标化等级 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 1.…… 2.…… 3.…… …… 主要生产工艺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     % 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      % 技术研发情况 ( 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 获评省以上荣誉情况 ( 省级及以上 “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 单位产品能耗 企业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政府初审意见 县(市、区) 政府初审结论:(简要说明 企业 特点、亮点、存在弱项,明确是否符合 化工重点监测点 认定基本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市直 有关 部门 审 核 意见 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 审 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 审 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应急 管理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生态环境 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自然资源 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水利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消防救援支队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后附佐证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申报资料电子版光盘或 U盘 ); 2.部门审核意见填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请列出问题清单。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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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安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办理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第七条 市场主体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县(市、区)管辖范围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范围; (三)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第八条 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秘书、股权投资、软件设计、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将该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地址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 (二)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及建筑规划许可证明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其他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租赁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 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开办者营业执照;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一个《许可证》对应一个房地产使用项目。运营方(受托方)出租后,承租方可以转租一次,除《许可证》,还必须有运营方(受托方)同意转租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提交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四)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健、文广新旅、教体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查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 |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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